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规范(试行)

上传人:liy****000 文档编号:115658704 上传时间:2019-11-14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1.0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规范(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规范(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规范(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规范(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规范(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规范(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规范(试行)(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电网公司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明确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开展的相关要求,确保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开展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的目标是切实推进配网管理的集约化、专业化、精益化,缩短管理链条,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升配网管理水平和智能化水平。第三条 配网调控一体化是在安全的前提下,以配网调控中心为载体,以配网调控一体化智能技术支持系统为基础,实施配网调度、监控统一集中管理,并相应优化配网运行、检修、抢修机制的先进配网管理模式。第四条 本规范对实施配网调控一体化的工作思路和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和分工、基本工作要求、验收管理

2、、主要职责和业务流程、保障措施和技术培训、检查和考核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工作要求。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开展配网调控一体化涉及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 工作思路和基本原则第七条 工作思路按照公司深化“两个转变”的工作要求,创新管理思路,强化配网管理,通过对各网、省(区、市)公司所辖区域内地市级以上城市供电公司配网调度、监控业务资源及其技术支持系统资源的有效整合,实施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完善配套机制,集约资源配置,优化工作流程,缩短管理链条,建立与配网调控一体化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体系,实现配网集约化运行、专业化检

3、修、精益化管理的工作目标,全面提升配网管理水平和智能化水平。第八条 基本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配网调控一体化方式的转变要以确保配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保证应急抢修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目的。(二)坚持集约化的原则。实施配网调控一体化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和业务资源,科学整合,发挥整体优势,提升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三)坚持专业化的原则。配网调控一体化的推进要突出专业化导向,突破传统的配网管理模式,以精细化的专业管理提升配网管理水平。(四)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配网调控一体化的实施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配网特点和基础管理水平,勇于突破创新,合理确定符合实际、

4、操作性强的配网调控一体化方式。(五)坚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进配网调控一体化要在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和职工队伍稳定的前提下,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六)坚持与未来可持续发展有效衔接的原则。推进配网调控一体化要在公司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配网未来发展方向,细化各阶段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分工第九条 配网调控一体化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是配网调控一体化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条 公司总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配网调控一体化总体工作,组织制定配网调控一体化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协调解决公司

5、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监督并检查公司系统各单位规范、有效开展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第十一条 各网、省(区、市)公司负责贯彻国家电网公司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组织领导所属各单位开展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审定所属各单位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的实施计划;协调解决本单位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开展配网调控一体化技能培训和经验交流;组织实施配网调控一体化检查和考核工作。第十二条 各地市级以上城市供电公司是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配网调控一体化

6、运行管理,上报开展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技术培训及经验交流。第四章 基本工作要求第十三条 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一)第一阶段:2012年前,各网、省(区、市)公司以地市级以上城市供电公司为单位成立“配网调控中心”。配网调控中心实现本单位供电区域内10kV及以下城市配网调度和监控的统一集中管理,即配网调控一体化模式。(二)第二阶段:2015年前,各网、省(区、市)公司以地市级以上城市供电公司为单位成立“地区电网调控中心”。地区电网调控中心实现对本单位供电区域内所辖各级电网调度和监控的统一集中管理,即地配调控一体化模式。(三)第三阶段:2020年前,各网、省(区、市)

7、公司考虑行政区划、电网结构等因素,将联系相对紧密的各地区电网调控中心合并,形成跨地区合一的电网调控一体化管理模式。第十四条 各网、省(区、市)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推进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适合所辖各地市级以上城市供电公司的配网调控一体化实施方案,并逐步向最终目标过渡。第十五条 调控中心的机构设置、管理流程、人员配置和智能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等应符合公司“集约化、专业化、精益化”管理要求,并达到资源优化、数据集中、平台开放、管控高效、响应快速、流程清晰、过渡平稳的目标。第十六条 各网、省(区、市)公司应针对自身电网运行管理工作特点,结合电网发展和调控中心业

8、务变化,合理设置调控中心的管理、生产岗位,并选拔较为优秀的人员,确保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第十七条 各网、省(区、市)公司应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组织机构,制定详实、合理、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安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经上级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五章 验收管理第十八条 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验收的内容、方式和要求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配网调控一体化验收工作管理规定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副省级以上城市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验收。各网、省(区、市)公司负责组织所辖各地市级以上城市供电公司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验收,并在验收

9、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验收意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对已通过验收的地市级以上城市供电公司进行抽查。第六章 主要职责和业务流程第二十条 配网调控中心主要负责所管辖配网的安全经济调度、运行监视和控制、故障应急处置、分布式电源/储能设备/微网接入等管理,积极推进智能化电网建设和运营进程,是本地区配网安全、经济运行的指挥和控制中心。 除正常调度业务流程之外,配网调控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业务:所辖配网的运行监视和控制、倒闸操作、事故处理、设备停电管理。具体业务流程见附录A。第二十一条地区电网调控中心主要职责和业务流程与配网调控中心一致,职责范围扩展至本单位供电区域内所辖各级电网。第七章 保障措施和技术

10、培训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配网调控一体化建设对公司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统筹资源调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落实到位,发挥实效。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与配网调控一体化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调控一体化的安全稳定推进。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配网调控一体化制度体系,为配网调控一体化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制度保障,相关制度参见附录B。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配网调控一体化智能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的要求分阶段构建和完善调控中心智能技术支持系统功能,为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支持。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在做好调控中心建设和运行工

11、作的同时,重点做好配网运行、检修、抢修等机制的优化整合,形成与配网调控一体化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强化配网调控一体化相关教育培训。(一)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二)开展调度、监控专业交互培训,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为配网调控一体化提供人员保障。(三)建立配网调控人员上岗评价机制,确保上岗人员技能水平达到要求。(四)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总结推广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的先进经验。第八章 检查和考核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公司相关工作要求,建立配网调控一体化检查和考核常态工作机制,制定本单位检查和考核实施细则,定期对所辖单位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的进展情况

12、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落实改进措施,不断提高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的水平。第二十九条 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检查和考核结果纳入本单位生产管理绩效考核范围。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录A(资料性) 配网调控中心主要业务流程除正常调度业务流程之外,配网调控中心主要有以下业务流程:(一)运行监视及控制配网调控中心负责本单位供电区域内10kV及以下城市配网运行情况的监视,在设备负载异常时及时调整负荷或采取相应措施;当自动化系统出现预告报警信号时,调控中心应及时通知相应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

13、时检查设备情况,将情况上报调控中心。(二)配电倒闸操作当出现设备检修停电、事故情况下试送(试发)、调整负荷等情况需要配网调控中心进行操作时,调控中心自行完成相关操作,相关调度令、倒闸操作执行程序等流程在调控中心内部完成,但应符合公司相关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三)事故处理发生事故后,调控中心应根据情况及时将事故信息通知相关运行抢修单位,运行抢修单位应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调控中心根据有关规程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理,如试送(试发)、隔离故障等,并收集故障信息向客户服务、生产职能等相关部门通报。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与调控中心联系,了解事故情况,并在调控中心的指挥下负责现场事故处理。(四)设备停

14、电流程配网设备的停电申请由各配网检修、施工部门向配网调控运行管理部门提出,经会签、审核流程后批复下发。执行过程中,配网调控运行人员与现场运行人员共同完成相关设备停电操作后,将施工命令下达给相应施工人员。附录B(资料性) 各单位应建立的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制度参考目录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配网调控一体化工作实施情况,建立健全配网调控一体化管理制度体系。制度系统应全方位涵盖配网调控一体化安全管理、应急管理、运行管理、人员管理、调控运行规程、技术标准等各个方面。下面所列制度目录名称仅供参考,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细化或整合。一、安全管理类1、配网调控一体化安全工作管理规定2、配网调控一体化应急工作管理细则二、运行管理类1、配网调控一体化调控运行工作管理规范2、配网调控一体化运行记录管理规定3、配网调控一体化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配网调控一体化重大信息上报管理制度5、配网调控一体化缺陷管理规定6、配网调控一体化技术支持系统运行管理制度7、配网调控一体化倒闸操作执行细则8、配网调控一体化调控人员上岗管理办法9、配网调控一体化保卫保密工作规定三、技术类1、配网调控一体化运行技术规程2、配网调控一体化自动化信息采集技术原则3、配网调控一体化监控系统用户化技术规范4、配网调控一体化分布式电源接入技术标准5、配网调控一体化储能设备接入技术标准6、配网调控一体化微网接入技术标准 19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