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课程讲义 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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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课程讲义 效力待定合同六、效力待定合同(一)内涵(二)类型及处理方式(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一)内涵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方可确定效力。(二)类型及处理方式类 型 效力待定原因 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处理方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主体限制民事行为 代理人追认否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代理人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追认否表见代理

2、除外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越权订立的合同 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进行民事行为 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 相对人明知其超越权限依然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如相对人不知道其越权,则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有效(三)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合同性质不同撤(1)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2)效力待定合同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能否转化要看事后的确认。2.合同的效力不同(1)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未撤销一直具有效力。(2)效力待定合同在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在权利人确认之后是有效合同,有履行的效力。3.形成的原因不同(1)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2)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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