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学习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资料管理计划培训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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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工程资料一、目的为了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7 年 5 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7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 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200792 号)的要求,对原北京市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71-2003)进行修订。二、重要性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所做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等应当归档的资料,它是评定工程质量、竣工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管理、使用、改建和扩建的依据。三、新规程

2、发布和实施时间2011年04月28日发布,2011年08月01日实施四、划分本规程共分 11 章、11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资 料分类及编码,基建文件(A 类)内容与要求,监理资料(B 类)内容与要求,施工资料(C 类)内 容与要求,竣工图(D 类)内容与要求,工程资料编制与组卷,验收与移交,附录、附表和条文说 明等。(其中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附录 J、附录 K 和附录 L 全 部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 调整了原规程第 3 章管理职责;改为:基本规定章;2 修订

3、了相关章节、条款内容;原规程 12 章 39 节修改为新规程 11 章 25 节;3 新增了资料表格;4 删 除原规程第 12 章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文件管理应符合 CJJ/T 117 规定;5 删除了 原规程中有本软件编制的依据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12、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20043、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1-20044、桥梁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2-20045、排水管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DBJ01=13=20 046、市政基础设施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11/T514-2

4、0087、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9、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1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1、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1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13、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1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1(推荐性)1 总 则 1.0.1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5、解释:本条规定是说明制定本规程的目的。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资料管理。解释: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1、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的编制、立卷(组卷)、验收、移交等资料管理工作。2、 本规程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13项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供水(给水、再生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城市供气工程、城市公交广场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市轨道交通工程、景观化工程等。3、 按建设部89号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

6、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当涉及再生水工程时,可参照使用给水工程相关表格。当上述13项工程中有专项标准(规范、规程)发布实话时,宜应优先按照专项标准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工程资料的编制、立卷、归档。1.0.3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解释:本条规定是本规程最基本的共性要求。本条规定是建设、勘察、设计、监督、监理、承包商(施工单位)等在工程资料管理范畴内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本条提出了工程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的重要性,工程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是保证工程资料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7、基建文件的形成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需要说明的“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形成 ”包括建设单位从工程立项申请并依法进行项目申报、审批、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基建文件(A)类文件全部资料,其所指涵义是要求A类文件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的角度及时归档。1.0.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解释:本条规定是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本条规定是要求执行相关标准和相关规定,说明了本规程与相关标准的关系。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相关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

8、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相关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 符合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与工程资料相关的各项规定;与之配套使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涉及的范围广泛,本规程未涵盖的有关资料管理规定(例:原材料、设备、自动控制、信号、监控、通讯、通风系统工程等以及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资料管理规定),尚应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书店铁佛沟通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符合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的与工程资料相关的各项规定。2、术语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工程建设全过程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2.0.2 竣工图 (as-built

9、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2.0.3 工程档案 (Engineering file) 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 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2.0.4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规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2.0.5 归档 (Filing-up)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3、基本规定3.0.1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解释:本条规定强调了工程资料管理应建

10、立岗位责任制,将资料管理落实到人。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和职责范围。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应确定工程资料管理的负责人,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应保持相对稳定。资料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有条件的单位亦可设专职资料员。3.0.2 工程参建各单位必须确保各自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齐全、有效;不得伪造或故意抽撤工程资料。解释:本条对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规定;同时强调不得伪造或故意抽撤的严肃性。工程参建各单位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1、 本条强调了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资

11、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伪造、故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 工程资料内容不应进行涂改。3、 对于绘制竣工图,针对可能发生的修改时,应按本规程第9章规定进行修改并作出必要的记录。4、 本规程只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方面进行规定。未涉及管理单位方面的要求; 原规程中涉及有关管理单位的规定,本次修订中进行调整。3.0.3对工程资料的要求应在合同中列明。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预先

12、约定。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规定。、解释:本条规定为原规程的建设单位职责条款,现修订为基本规定条款。本条依据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修订。本条强调在合同中列明,同时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规定,即只能高于(严于)或等同于本规程规定。3.0.4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签字、确认。施工资料中需要进行申报并由有关方进行审查、签认和批准的,负有申报责任的单位应及时申报,负有审查批准责任的单位应认真审查,及时、明确地签署意见。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及组卷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的重要性;同时对工程参建各单位的申报、

13、审查、签字、签认和批准等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定(及时申报、认真审查,及时、明确地签署意见)3.0.5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工程资料应为原件,采用原件是为确保资料真实性。当为复印件时应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需要说明的如果有向北京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供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3.0.6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3.0.7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类管理。3.0.8工程参建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4、3.0.9工程资料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要求及时移交。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施工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移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移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移交建设单位。(甲分包甲管,总分包总管)解释:本条是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编制的,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本规程所指的总包,总包单位是针对施工承包商表述的,与工程总承包有区别的本条明确两项内容:首先是规定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资料编制,移交在合同(或协

15、议)中有表述;另外明确各参建单位之间的有关工程资料编制、移交责任。3.0.10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技术。3.0.11凡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六个月内交档,施工单位竣工时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2个月内交建设单位。)凡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按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及DB11/T808-2011 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3对工程档案的要求和移交期限有规定。根据北京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了本条修订,并在城建档案馆管理部门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将工程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3.0.12 安全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 规定。电子文件管理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规定。本条强调了本规程与其他方面的规程的关系1、 安全资料执行DB11/383-2006规定;电子文件管理应符合建设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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