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基础强化班卫跃宁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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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中法网基础强化班卫跃宁刑诉讲义 作者: 日期:90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作用,也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含义主要有三点: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的参与;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程序违法能得到

2、救济。 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目的 二、刑事诉讼价值 三、刑事诉讼主体 四、刑事诉讼职能 1.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2.传统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有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现代混合式的诉讼模式强调三种职能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控诉是辩护的对象,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与被告人的范围内;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起制衡作用;审判是控诉的法律后果,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辩护权。 五、刑事诉讼结构 六、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的特点是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有其自身的直接任务和形

3、式,根据下列五方面划分:(1)直接任务;(2)参与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3)诉讼行为的方式;(4)诉讼法律关系;(5)诉讼的总结性文书。根据这些标准,我国刑事诉讼可以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九天考资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5条 【特别提示】1.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此前提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其独立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独立。 3.法院上下级

4、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独立使审判权在法院系统独立前提下,主要体现于审级独立。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5、到场。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2.该原则的含义:(1)诉讼权利是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 (2)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3)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并不意味着诉讼参与人可以放弃其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也有权力要求诉讼参与人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4)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应当特别保障。 【特别提示】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

7、事责任的。” 【特别提示】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1)在立案阶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或则决定不予受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中,如果上诉人死亡,对其应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对其他同案被

8、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 人民法院在自诉案件的审查中,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

9、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这一原则:(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国际法中有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内容。 【特别提示】选择题。 归纳总结:本章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考得最多是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考生应加注意。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0、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外,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特别提示】不同的案件由不同的侦查机关和部门侦查可出案例或选择题。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侦查权。批捕权、决定

11、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检

12、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特别提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 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根据刑诉法第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13、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特别提示】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 一、当事人 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3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意见;6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7对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 (一)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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