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样本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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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样本xx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籍贯:性别: 住址:邮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配偶:性别: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性别: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地址: 武汉市城镇民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

2、经济适用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批准文件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第二条经济适用房销售依据 该经济适用房项目经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销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经房【】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情况 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住 房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栋【座】单元层号房,户型为房厅厨卫,封闭式阳台个,

3、非封闭阳台个(见附件一)。该住房层高为米,属结构。 该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2、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非住宅,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所购买的房屋为【现房】【预售房】。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栋【座】单元层号房(见附件一)。该房屋层高为米,属结构。 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如无特别约定,该房屋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环境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

4、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计价依据、方式与价款 1、该房屋属于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政府定价标准文号为:武价函【】号,核定销售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基准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核准的楼层调节率为%,实际销售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1%)=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该房屋属非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内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格,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双方约定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合计总金额为百拾万千百拾元整。经济适用房购房合

5、同范文节选! 第五条出买人不得向买受人收取该房价款外的费用。经批准未计入销售价格的代收、代缴费用,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出卖人代收代缴时,出卖人必须出示委托收费部门出具的合法委托及收费标准,且不得加价代收。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即时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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