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论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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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专业法律专业 姓名 马 悦 准考证号100212101426论文题目论上市公司对中小 股东权益的保护2014 年09 月14 日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目 录目录2摘要3关键词3一、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31、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保护公司制度的基础 42、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体现股东平等原则 43、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平衡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44、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体现现代社会权利本位与民主思想 5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51、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 52、双层制约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63、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淡薄 64、中小股东

2、行使权利的成本高 6三、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及对策建议71、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72、强化董事会职能,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83、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推行自我评估制度 94、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95、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10四、结束语 13参考文献 14论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摘要:股东利益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更是公司制度公平与效率的前提。在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加强和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健全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恢复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和热情,以利于畅通社会闲置资金的投资渠道,促进股东多元化

3、和引导投资者关注公司运营,从而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 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权益 法律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上市公司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很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还是空白。在公司数量日益增多而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今天,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公司立法的这种不完善使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法律盲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寻找适合我国公司制度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4、,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司是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法人组织。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法人财产,也正是这种公司法人财产构成了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形成独立法律人格的基础和前提。在公司治理中,基于占有公司股份的不同,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影响力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加之我国公司法立法的不健全,大股东滥用权利,侵犯广大中小股东的权利,中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实质的保护。所以强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1、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保护公司制度的基础 广大中小股东的投资是公司资本最重要和最基

5、本的来源,据统计和调查表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市场,对以中小股东为代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越好其市场效率就越高,市场发展就越健康。广大的中小股东是公司制度得以存在运行的社会现实基础,挫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就失去了中小股东投资的信心,整个社会的经济投资和发展都会受到削弱。如果忽视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则势必挫伤广大中小股东投资的积极性,许多潜在的投资者亦将视认购股份为畏途,这会使得股份公司的基础受到动摇。2、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体现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公司平等地享有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该次发行的股票

6、,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但现实中由于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在我国的滥用,已经严重削弱了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能力,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我们既要承认资本多数决定的积极作用和合理性,也要看到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为了体现公司股东的民主和平等,应当从实际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3、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平衡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与其说公司的财产由公司控制,不如说由公司的大股东控制,更不如说由个别大股东所选举的董事会控制,因而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乃至整个高管人员

7、相互勾结,动用所控制的公司资源,以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手段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现代公司法从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出发,只要公司决议以票数多数通过的便视为正确。由于中小股东在权利行使中难以形成一个较多的表决票数,中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和利益分配的决策方面,基本上处于无言的状态。因此,将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来完善,虽然目的不是为了削弱大股东的权利,但在利益权衡中必然需要寻求较为恰当的结合点,这种均衡必然有利于限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更有效地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4、保护中小股东权利体现现代社会权利本位与民主思想现代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公司所有者与公司经营权分离,公

8、司经营者掌握着越来越大的经营权利,这对适应股权分化需要,实现管理科学化和提高经济效益是有利的,但在两极分化的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做出并执行经营决策,股东则要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经营决策的后果。股东与经营人员具有不同的获利目标,董事、经理等往往不会像关心自己利益那样去均衡每个股东的利益或者说是公司的利益,所以会出现经营上的非效率化现象。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公司制度,促进现代企业的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调动和保障每位股东的投资积极性,集中社会资金,使社会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 资本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所谓

9、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又称“股份多数决定”原则,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做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之原则。资本多数决定作为我国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保护大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平衡股东间的利益关系,提高公司的决策效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往往占有绝对的控股地位,即使不是绝对控股,也是相对控股,他们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而广大的社会公众股东,由于持股比较分散,便成为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基本没有发言权。因此,我们既要承认资本多数决的积极作用和合理性,也要看到多数决定原则的滥用也会给上市公司带来负面影响。2、 双层制约机

10、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公司治理实行双层制约机制,即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但两个都没能有效发挥作用。据统计和调查表明,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已按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已基本得到执行,但在推广和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只是一种社会兼职,只能在董事会里行使自身的表决权,并不能随时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真实的运营状况。另外,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不予积极配合,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问题 独立董事既要承受证监会的处罚,又要面对社会公众的谴责,这就使独立董事落入尴尬的境地,并无内部董事的权利,却要承担相同的责任。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中,独立董事都有一种夹缝中求生存的压力,

11、很容易成为利益博弈的牺牲品,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更是无从谈起。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的来源决定了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但现实中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行为很难独立,所以监事会的职责对监事来说如同虚设。这样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受到公司、大股东、公司高层人员侵害的救济制度欠缺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如此一来,监事既没有行使职能的能力,也不具备去行使职能权利。3、中小股东的权利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的集中体现是权利意识,权利意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而在中国的现实社会,比较突出的问题便是公众股东的权利意识比较薄弱,很多人没有

12、意识到权利的表达和伸张。中小股东自身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许多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股权不积极,在利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后也不知道寻求法律的保护。4、 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成本高在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型公司中,由于单个股东持股份额很低,他的投票根本不足以决定一次投票的结果。而如果股东意识到他的投票对最终的结果无足轻重,那么他就完全有可能不去投票,因为以投票形式参与公司决策是有成本的,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作为多数持股份额不大的中小股东来说,他们有理由认为参与投票可以获得的收益将是很小的,并不足以补偿其参与投票所付出的代价,因而也就缺乏投票的动力。三、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及对策

13、建议1、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1)、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 国有股“一股独大”制度安排下国有股东的诸多非理性行为,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症结所在,也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急需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出发点就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稳步实施国有股减持。对于已上市公司的现有国有股份我们可以通过配售、回购或缩股等方式逐步降低其比重,对于新上市公司,应有一个股权结构的新起点,从而以优化的股权结构上市。国有股减持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市场原则,同时要注意与引进外资、社会投资结构多元化结合起来。 (2)、上市公司由国有控股向法人控股转变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主要是由国有

14、大股东实施对公司的控制,之所以导致公司治理效率低下,内部人控制以及对经理人缺乏有效约束等现象,其原因并不在于大股东控制这种治理模式,而在于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并不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经济人对于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追求是股东监督的原动力,也是保证大股东控制公司治理效率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方向应为将国有控股型公司转变为法人控股型公司。 (3)、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 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一般包括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有自主经营权的证券经营机构等,但其数量较少,与此相对,我国的个人投资者数量多,但单个投资者所持股份却很少,难以有效参与企业经营决策。针对这一矛盾,我们可以通过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借助其“聚沙成塔”的作用,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证。具体来说,就是中小投资者首先向机构投资者投资,然后再由机构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投资,这样,通过机构投资者这一桥梁,就将广大分散的中小投资者集中到了一起,同时,也使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采取相关经营决策时,有了自己的“代言人”,从而使自身利益得到保障。 2、强化董事会职能,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目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尽合理,董事会成员之中,大部分为控股股东的代表,缺乏中小股东的代表。独立董事制度应是改革公司董事会,是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一个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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