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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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概述 1.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回顾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一五”普法(1986年1990年) “一五”普法规划确定的普及法律常识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 普及的基本内容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

2、法、兵役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基本法律。简称为“十法一条例”。 一五普法教育的特点是启蒙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二五”普法(1991年1995年) “二五”普法,在继续抓好宪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强调了部门专业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重点突出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200多部法律法规,以宣传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这标志着普法活动开始转向学用结合、依法治理的轨道。 “二五”普法重点对象是县团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执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

3、的在校生。,“三五”普法(1996年2000年) 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成为“三五”普法的主要内容。 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成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三五”普法期间,一项项形式新颖的普法活动在各地相继展开。,“四五”普法(2001年2005年) 继续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教

4、育;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四五”普法的主要内容。 各级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四五”普法的重点对象。,“五五”普法(2006年2010年) 主要内容:1.进一步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 2.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3.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4. 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5.加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主要对象: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方式:进行中的“五五”普法是普治并举、法律“

5、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六五”普法(2011-2015),(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五)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八)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九)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根本性的变化,一是目标上从让公民具备基本法律知识转向以确立法律意识为核心的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6、。 二是方向上从学用结合转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结合 三是要求上从单纯的义务观转向权利义务并重观。 四是载体上从传统媒体转向传统媒体同现代媒体的结合,二、依法治理工作,(一)依法治理概述 1.正确理解依法治理的含义 (1)依法治理中“治理”的含义 治理的主体由单一的政府扩展到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社会管理。 治理的方向由单项模式转向双向模式。 治理的当下含义更强调通过民主参与促使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2)对依法治理中的“法”的理解 政府治理依据的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等 社会治理除了可以依据上述法的范围,还可以把法的范围

7、进行延伸,即企业或团体或自治组织根据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和其它的规范性的文件也可以作为其自身治理的主要依据。 上述规范性文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规章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二是企业规章的内容合法,其内容不得和现行的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3)依法治理的精神实质 首先,应明确人民是依法治理的主体 其次,对依法治理的理解不应该仅限于形式上的依法治理,更重要的还是实质上的理解 再次,治理手段应该由单纯的统治与管理,增进为指导与服务,(4)依法治理的概念 依法治理就是在党领导下的政府各部门和广大公民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并运用这种权威,通过各种形式和方法使各

8、个领域逐步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 具体表现为: 国家各级立法机关依法立法; 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 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各级法律监督机关、社会监督组织和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 全体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2、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构 机构名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联席会议等 是各级党委对依法治理工作实施领导的具体组织方式,其成员单位都是非常广泛 。其召集人是分管政法工作的省委副书记,副召集人是分管政法工作的省委常委和分管宣传工作的省委常委;其成员单位

9、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政法委、省直机关工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税厅等等。为保证依法治理组织领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构都下设专门的办事机构或常设机构,其名称多叫做依法治理办公室,简称为依法治理办,一般设置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也有的设在本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或地方人大。依法治理组织领导机构的下设办事机构或常设机构,承担着具体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的大量事务,具有重大和广泛的职责。,普法依法治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要承担了下列12项职责: (1)根据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全

10、省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全面贯彻执行省普法依法治理联席会议的各项决定,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落到实处。 (3)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交流信息,反馈情况,及时向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报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4)负责各市、县(区)和各部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备案工作。 (5)负责联席会议的议题拟定和会议记录、纪要工作,负责年度总结、工作报告、报表统计和资料、文件归档管理工作,负责书刊报刊订阅、发行及其他文书事务工作。 (6)负责联席会议文电的收发、文件传递和通讯联络事项。 (7)对全省各地各单位执行普法依法治理联席会议重大问题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催

11、办,协助有关领导督促落实。 (8)负责组织安排省普法依法治理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 (9)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普法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召集及工作指导。 (11)负责对各市、县(区)和省直各部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的筹备工作。 (12)完成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普法依法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主任由省司法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省司法厅分管副厅长和该厅法制宣传处处长担任。,(二)依法治理的框架 1.基层依法治理 基层依法治理是指依法治村、依法治社区、街道等不具政权性质的,以民主管理和自治为特征的

12、依法治理活动 ,是依法治理工作中的“基础工程”。 2.行业依法治理 行业依法治理指由部门和行业按各自的专业法和管理权限,从上到下依法治理。 又称为“条条工程”。,3.地方依法治理 地方是指与中央相对而言的行政区划,地方依法治理就是中央以下各级行政区域的依法治理 是依法治理中的“主体工程” 地方依法治理的工作内容: (1)搞好地方立法 (2)深化法制宣传教育 (3)强化行政执法 (4)推进公正司法 (5)搞好法律服务 (6)强化法律监督,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制度来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依法建立的、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

13、的资格考试。 作为考试来说,国家司法考试是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授权代表国家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二)国家司法考试特征 1.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定制度 2.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层级的考试 3.国家司法考试是特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国家司法考试性质和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水平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只是取得了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职业的资格,获得了准入条件,(四)国家司法考试功能和作用 一是统一特定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 二是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三是储备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

14、司法行政机关的任务,(一)司法部司法考试管理机构和职责 2001年12月24日,司法部设立国家司法考试司 其主要职责有:1.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3.拟订司法考试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4.研究、草拟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范、规章;5.承担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6.编审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7.指导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8.发布国家司法考试年度考试成绩,拟订国家司法考试年度录取方案,总结评估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工作;9.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承办的司法考试工作;10.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对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11.承担国家

15、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和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日常工作;12.协助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理论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工作;13.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14.承办其他交办事项。,司法部还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有: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国家司法考试工作;2.参与研究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3.参与协助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审工作;4.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5.承担司法部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地方各级司法考试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司法厅(局)设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处,主要负责和承办本辖区内具体的考务组织工作 省

16、级司法考试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负责监考、督考证件材料的印制和报名材料的复核等工作;2.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3.组织本辖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4.负责考前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送和考后答卷(答题卡)的回收、返送;5.组织、部署本辖区的考试实施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6.指导、管理和监督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的司法考试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少数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司法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本辖区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2.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3.培训监考人员;4.负责本辖区考试实施;5.负责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及答卷(答题卡)的返送;6.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三)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及其职责 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及全国人大内司委、人大常委会工委、中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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