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宋代妇女的财产状况剖析妇女的家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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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宋代妇女的财产状况剖析妇女的家庭地位【摘要】宋代繁荣的经济是中国古代经济的一个重要阶段,它成为社会文明的基础。宋代妇女掌握相当部分的财产使得她们在家庭经济中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本文主要从妇女的家庭生活角色入手,着重分析宋代妇女作为女儿在娘家的继产承户及获得奁产和作为妻子在婆家的继产承户及获得私房钱等财产状况,以探讨宋代妇女的经济权利及地位。【关键词】宋代妇女;奁产;继产承户在古代父权制社会,社会规则的制定者们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利益的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制定了以儒学中“三从四德”为核心的种种限制妇女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道德规范。因此古代妇女在道

2、德、行为、修养等方面受到了限制,甚至丧失了经济、人格上的独立。至于宋代妇女,更有人认为她们被禁锢在深宅大院中,被排斥在社会活动之外,没有地位更没有经济自主权,终身依附于男子。因而有些现代人武断的认为,她们在家庭经济中没有发言权、更没有控制权。本文试通过对宋代妇女财产状况的分析,得出宋代妇女掌握相当部分的财产,她们对财产不仅拥有支配权而且还拥有终身使用权。从而说明宋代妇女在家庭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下面就根据宋代妇女的家庭生活角色来分析她们的财产状况:一、在宋代作为女儿的女性掌握着包括首饰、衣服、钱财甚至田地等各种财产。这些钱财大多以奁产的名义落到她们的手中,也有通过在娘家继产承户的途径获得,也有通

3、过娘家馈赠的方式获得。下面逐一进行分析: (一) 女儿在娘家获得的奁产。奁,是古代妇女用的梳妆匣(在唐代墓志中也称为“龙匣”、“宝产匣”等)。因为奁匣是陪嫁女儿的必备之物,所以习惯上称娘家陪送的包括随嫁田地在内的所有贵重物品称“奁产”。宋代社会盛行重陪嫁的风俗。蔡襄曾有诗曰:“娶妇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观今之俗取其妻不顾门户直求其财。”1司马光也说过:“世俗之贪弊者,将娶妇先问资妆,妆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2由此可见当时娶妇嫁女不顾门户,直求资财已形成风俗。在这种婚姻论财的风气下,重陪嫁也就蔚然成风了。袁采在家训中嘱咐子孙做事先有计划,其中专门讲“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之

4、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同时又说,“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3重陪嫁除了体面怕人耻笑外,多是出于父母对女儿疼爱的亲情。无论富贵之家,还是贫困之家,只要父母有能力,均把为女儿准备嫁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至于给予的多少,则视家庭的不同经济情况而定。宋代法律也认可重陪嫁的习俗。宋刑统卷12户婚律规定: “姑姊妹在室者, 减男聘财之半。”4即家庭中未婚的女子得到的奁产数量是男子聘财的一半。南宋时期的法律文件汇编清明集也规定:“在法, 父母已亡, 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5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宋代女子取得奁产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权力, 是女儿们间接继承娘家

5、财产的一种方式。所以为女儿备办嫁妆成为宋人不可少的一项内容,是为人父母应承担的责任。古代订婚的时候,女方给男方的“草贴式”和“定帖式” 邢铁在宋代家庭研究里指出,唐宋时期,订婚时女方给男方出具的一个罗列女方家庭信息和奁产嫁 资的单子。并附有宋代“草贴式”图表,并称接下来的“定帖式”与之相同。某 某州某县某官 三代 曾祖 某 某官 祖 某 某官 父 某 某官 本宅某位几小娘子某 年某月生 母姓氏 奁田若干 奁具若干 右见议亲次 月 日 草贴中开列三代之后,最重要的一项就是随嫁奁产的种类和数目。宋代的女家“草贴式”与唐代相似,也把“奁产”分为“奁田若干”、“奁具若干”6两项。宋人吴自牧在梦梁录卷2

6、0记载南宋的婚贴“具列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田园等”7其中房奁是总说,后面九项是具体内容;由一个“及”字可以看出,在这九项中前六项是通常必备的,后三项可能只有大户人家才陪送。夷坚志中也有这类记载,如穷书生连少连寒夜苦读,梦见一老妪为之做媒,劝他说:“秀才终岁辛苦,所获几何?今肖女奁具万计,与之成婚用之不尽”,8卷四十七所反映的就是宋代重陪嫁的社会现象。范仲淹范文正公集义庄规矩规定赈济族人时,嫁女给30贯、娶妇给20贯,似乎陪嫁女儿比娶儿媳妇还重要。奁产的种类和数量,因娘家的贫富不同而有很大悬殊。“贫穷父母兄嫂所依者,惟色可取,而奁具茫然”。9甚至有的贫困

7、人家由于“资财遣嫁力所不及,故生女者例皆不举”10,在宋代一些地区因此形成溺杀女婴的风俗。富裕人家则可以为女儿出嫁大摆阔气。在宋代,奁产随带到婆家,主要是作为奠定其在婆家地位的物质基础和万一将来丈夫去世后维持生计之用。虽然婚后女子的奁产名义上“并同夫为主”5卷九,即财权上归妻子和丈夫共同拥有,但实际上该财产使用权仍在妻子一方。宋代史料上也屡屡出现妻子以嫁妆资助丈夫家庭或丈夫使用妻子私财的案例,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妻子主动提出或表示同意。最能体现妇女经济权利和地位的,就是女儿对奁产的支配权和终身使用权。妇女传记资料里,经常出现因为无私地处置嫁妆而受到表扬的案例。如范氏(11431222)的传记,她于

8、1160年嫁入田产不到三亩的一户人家,她丈夫的财产只能维持现在的生活但无法养育子女。当邻居打算卖掉土地时,她迅速卖掉自己陪嫁的土地,买下邻居的土地,把地契交给了公公。11嫁妆之外,父母有时也会给已出嫁的女儿一些额外的财物。齐东野语载,杨和王闻其女生子,“因厚以金缯花果以遗其女,且拨吴门良田千亩以为粥米。逮今向氏家有昆山粥米庄云。”12又如王信妻郭氏“事亲孝,母疾归侍,弹幕不离左右,至连明不寝。母怜之,疾革,谓曰:我有白金百斤,藏东隅楼下,盍,硕人涕泣辞。母不乐,亟收泪谢,且曰行取之矣。母卒,既毕敛,硕人泣谓二妹,母氏临诀,遗我白金,顾二妹未行,我不忍,以当资若。”13郭母欲将自己的私财赠予最心

9、爱的女儿,而郭氏顾及二妹未嫁,便不取这笔巨额财产。这两则史料正说明,富室女儿再出嫁后仍可能从父母处获得巨额赠礼,对一般家庭来说,这可是一项可观的收入。(二) 女儿在娘家有继产承户的权力。在我国,古人对女儿的看法和态度是矛盾的,女儿和儿子一样都是直系血缘亲属,但传宗接代、继立门户的场合,女儿又与儿子不同,似乎又不算是“后代”了。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娘家父母双亡而又缺乏合法嫡系承分人的状态下,即户绝时,女儿才能直接继承娘家家产。在非户绝的家庭中,家中存在着完整权利的男性继承人,在室女除了出嫁时获得嫁资外,想获得到更多的财产就只有通过遗嘱分配这条途径。所以我从户绝和非户绝两个角度分析女儿在娘家的财产状

10、况。1、在非户绝家庭中女儿的财产分配。 古时候家庭中的财产主要是田地和房屋,都属于不动产。在通常的婚姻习俗中,大多家庭都是男娶女嫁即男动女不动,兄弟和姐妹不可能平等地分配父母的财产。本来女儿和儿子的血缘关系是相同的,分家产的机会应当均等,为了通过家产的传继来保证家庭门户的延续,又只能采取单系继承的办法。在一般家庭中,儿子要承担祭祀祖先、赡养老人和继立门户的义务,本着权力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才把家产的继承权限定在男系一方了。但是在家庭中不仅有义务和权利,更有血缘亲情。从家庭情感方面来说,父母不可能只顾儿子,无视女儿的利益,男子的单系继承也因此不可能是绝对的,事实上只有男子的“单系偏重 费孝通先生

11、在生育制度中专门指出:“这种单系偏重和所谓的压迫妇女是无关的。”14。宋代时,只是在祭祀、主丧方面严格限制在嫡长子一人,余子和女儿不得参与,家产的继承则宽松些,不仅诸子均分,对女儿也绝不排斥,也留下了一些继产的机会。清明集卷八记载一个遗嘱案件女合承分案。案件涉及两名在室女孝纯和孝德,一名过房子孝先,全家有田三百亩,库十座,父亲郑应辰(为孝纯和孝德的生父,孝先为之承嗣)生前“二女各遗嘱田一百三十亩,库一座” 5卷八,比较孝先所承受的二千七百四十亩田及八座库,这实在是九牛一毛的数字。然而孝先竟然不满意,告上官府,必欲尽得家产。根据判词批评县丞所断“乃徒较其遗嘱之是非”5卷八,看来孝先以使用遗嘱不合

12、法作为起诉理由。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范西堂被孝先的刻薄行为激怒了,他除了维持遗嘱所分的数额外,更用刑法惩罚了孝先 “郑孝先先勘杖一百,钉锢,照元遗嘱各拨一百三十亩,日下管业。”。而由范西堂提出的著名判语:“(二女)假使父母无遗嘱,亦自当得,若以他郡均分之例处之,二女和养子各合受其半。”他用“他郡均分之例”威吓孝先,如果采用这种方法,孝纯孝德二女所得会更多,使孝先遵照了父亲的遗嘱,保障了二女的财产承分所得利益。此外判词中还有一句:“女乃其父之所自出,祖业悉不得沾其润。”5卷八他的修辞方式证明祖业既属于男子亦属于女儿。这就说明了亲生女儿有权继承祖业。宋史中有一案例十分有趣。吕陶在任铜梁令时,遇到

13、这么一个案子:“庞氏姊妹三人冒隐幼弟田,弟壮,愬官不得直,贫至庸奴于人。及是又愬,陶一问,三人服罪,弟泣拜,愿以田半作佛事以报。陶晓之曰:三姊皆汝同气,方汝幼时,适为汝主之尔;不然,亦为他人所欺。与其捐半供佛,葛若遗姊,复为兄弟,顾不美乎?”15卷三百四十六这个案子虽然没有提到遗嘱,而且霸占家产的是三名女儿,但最后拿回全部家产的幼弟想将一半田产捐作佛事时,吕陶却劝他不如留给三姊。我认为吕陶的做法非常明智,因为他避开了法律和遗嘱,而是用儒家伦理“同气”之说说服幼弟,他的苦心经营可谓法意本乎人情之最好体现,不仅调和了家庭关系,而且也照顾了三姊的感情和利益。从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得出虽然家庭分产时,男

14、女分财的数量多少差异很大,但不能承担继立门户的女儿在娘家除获得嫁资外,还是可以通过父母的遗嘱合法获得一部分家产。 2、在户绝家庭中女儿的财产继承 户绝家庭就是父母双亡,家中只有女儿,缺乏合法嫡亲承分人的状态16。这就告诉我们以下几点:如果养子经过合法手续处理或本身处于合法状态,该家庭不是户绝;如果家庭尚存寡妻时,也不能称为户绝,即便她招“接脚夫”也一样,除非该寡妻自愿归后夫家,融入另一家庭,或在无子情况下身故,才适用于户绝的相关法条18;另外,“诸已户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5卷八,可以看出近亲尊长所立命继子身份是“已绝之家”的已绝子孙, 这就是说该家庭先经过户绝状态再有命继子,故此

15、认为家中父母双亡,有命继子嗣后,该家庭也不为户绝。女儿在娘家获得大多都是奁产,而在户绝情况下,女儿才可以直接继承。女儿继承娘家的遗产,按继承者的身份,大致可分为在室女和出嫁女(包括归宗女)的两种情形。 (1) 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所谓在室女,指未出嫁的女儿。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户绝”时,方可发生。宋刑统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获卖,将营葬事及量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此处的“女”字,虽并未说明是在室女还是出嫁女,但可以肯定,留给女儿的这些除丧葬费及葬礼功德仪式外的财产,几乎是家产的全部。又清明集卷四的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案,其判词云:“熊资身死,其妻阿甘已行改嫁,唯存室女一人,户有田三百五十把,当元以其价钱不满三百贯,从条尽给付女承分”。5卷四这也是户绝情况下,在室女承分全部家产的最好例子。 在户绝情况下,该家庭立继命子孙后,在室女的财产份额也高于继子。刘克庄曾判词曰:“考之令文,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又云:诸已绝而立继绝子孙,于绝户财产,若止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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