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5384466 上传时间:2019-11-13 格式:DOC 页数:70 大小:11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7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7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7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讲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拍卖法的总则部分有5个法条,规定了拍卖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拍卖的定义、拍卖法的基本原则及拍卖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一、立法宗旨拍卖法第一条阐明它的立法宗旨,有三点:一是规范拍卖行为,二是维护拍卖秩序,三是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一条的内容看,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其后的第三条,拍卖法立法的本意,原本是很

2、明了的,目的就是规范各种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适用范围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这条规定是拍卖法的硬伤,很多的问题由此而产生,造成有些的拍卖行为不受拍卖法调整。在拍卖实践中,除了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还存在一些由非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从国家立法的权威性角度,按理是应该接受拍卖法规范的。比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拍卖过程中,对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主持进行的拍卖行为,是否应当由拍卖法规范,目前还存在理论上的争议。修订拍卖法时,主要针对的是公物拍卖问题,因此,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

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薛主任在这里用了“并非”的字眼。因为有了这个说明,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国土资源部先后与1999年8月11日、1999年8月16日分别发函给四川省国土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明确主张“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于拍卖法调整的范围。拍卖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不得另加扩展。”所以,目前绝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至今仍被土地部门垄断。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也因为这个说明,变数加剧。正是有了这个法

4、条的规定,一些强势部门以自己的拍卖行为不受拍卖法调整为由,在拍卖师制度外,单独培养了五花八门的拍卖主持人。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现象,很多国家注册拍卖师为了进行某些特定部门的拍卖行为,还被迫再去参加相关行业内部拍卖主持人的资格考试。目前,这个问题依然争议不断,业内也纷纷对此提出质疑。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24号)第二条对此规定进行了拓展,规定“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但一家之言,微乎其微。三、拍卖的定义拍卖的定义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交易手段,在商学或市场学中通常

5、被归属到“隐名交易”的范畴,这是因为拍卖行为有着在交易中隐蔽了用以实现交易的标的物的来源和隐蔽价格的特殊性。正是基于这种属性拍卖表现出必然的竞价过程,这种竞价区别于一般显名交易时价格明示一对一的对价交易价格。拍卖的竞价方式应当属于“独立竞价”,以区别于证券交易中的“集中竞价”,独立竞价表示竞买人的竞价可以独立表示和独立操作,其应价只表达一个单一的竞买人的竞价表示,高应价取代低应价,并使低应价失去约束力,直至最高应价成交。在拍卖中竞买人一方发出应价即为提出要约,这种应价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才可能为拍卖人承诺。首先,应价必须满足或者高于出售方确定的保留价。其次,有效应价必须是在竞价过程中产生的最高应

6、价,应价的过程应当公开。为了满足竞价要求,拍卖人需要向不特定的人作出普遍的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受邀的一方如果接受邀请,表示具有提出要约的意向,即可以成为竞买人。在拍卖中,报价的一方才是表示买入意思的一方,即为提出要约;而拍卖人则是受要约人,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方式接受该应价的表示属于承诺。目前,国际上根据拍卖操作时竞价的形式的区别,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一)英格兰式拍卖,也被称为大陆式拍卖或者低估价拍卖。这种拍卖的主要特征是先行确定较低的保留价,并按阶梯向高价位展开竞价,直至产生最高应价并被确认。其特征是竞价的过程为价格从低向高展开,因此通常被解释为“增价竞价”的方法

7、,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最常见的一种拍卖形式,用于拍卖标的物求大于供的情况时尤为适当。这种形式便于拍卖师手工操作,价格竞争展开明显激烈,能够形成较为强烈的拍卖气氛。(二)荷兰式拍卖,也被称为海港式拍卖或者高估价拍卖。其主要特征为先行确定较高的起拍价,并按阶梯向低价位展开竞价,直至产生最高应价并被确认。其特征为利用竞买人的心理价位,及竞买人担心失去竞买机会,而制定出在第一时间应价有效的规则,这一规则限制了价格下降的空间,同样可以实现价格优势。国际上通常用这一方法拍卖鲜活产品和石油产品等,我国拍卖界也经常使用这种形式。但此种形式需要拍卖人员具有良好的操作经验,并且在拍卖前制定较为明细的拍卖规则,以确保

8、拍卖顺利实施。(三)投标式拍卖。也称作日本式拍卖,通常释为“入扎式拍卖”,有时也称为“无声拍卖”。在拍卖操作时,有些标的物具有特殊性,或者因习惯的需要,在拍卖时竞买人不愿公开喊价或者叫价,而采用无声报价的方法,即将竞买人的应价写在事先准备好的应价单上,投入拍卖人指定的报价箱中,待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后,在公证人或者监拍人的见证下,将报价箱打开,取出应价单,并按时间顺序,确认最高应价。这种方法对于知识产权类或有价证券的转让较为适宜。不久前,银行界开始尝试使用这种形式实施债权打包拍卖,主要是考虑到竞买人对应价和买受价有保密要求和债权转让过程中价格不宜公开的特点。这种拍卖的形式需要有强有力的见证作为监督

9、条件,由于难以保证对公开性和公证性的一致认同,因此当前使用尚不普遍。(四)电子竞价拍卖。这是一种以电子计时计价方式进行的拍卖形式,因此也被称作计时器拍卖。一般需要较大的投资,设立专门的拍卖场所,使用电子竞价时,竞买人的竞买席上设有终端键盘,连接中央控制器,竞买时可根据现场决定应价与否,并通过操作键盘表示应价和确认,其最高应价显示在公示的电子屏幕上。因为这种显示屏在最初应用时类似电子时钟,所以被称为“计时器拍卖”。这种拍卖形式的公开性极强,且成交速度快捷,一经确认,当即实现交割,有利于即时成交和避免成交后的违约。尤其对鲜活产品、农副产品和具有集中交易条件的标的物最为适宜。但电子竞价式拍卖,由于采

10、用电子辅助设备,缺少现场报价气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弱化竞价效果,一般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较少使用。电子竞价是九十年代中期由境外传入中国的一种现代化的电子技术,其特征为使用有线或者无线的终端竞价装置,通过电子设备实现竞价目的。当前这一技术在我国拍卖市场中已经得到普遍应用。如九十年代末期已经有云南腾冲鲜花拍卖市场、上海机动车交易市场、江苏常州水产品交易市场、北京鲜花拍卖市场等,这些拍卖市场利用电子竞价的手段进行竞买应价。(五)网上拍卖。就目前而言,网上拍卖尚处于尝试阶段,主要是由于主体资格的认定和价款给付等尚需制定专门的规则。但网上拍卖已经在IT业较发达的国家被广泛采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目前,我

11、国香港地区此类网上拍卖较多,但大多规模较小,交易量不大。内地还处在一个积累经验的时期,少数地区开始尝试使用这种形式,如中拍在线、网易拍卖等,但因制度缺陷和个人支票支付手段以及其他相关措施尚不完备,而且与之配套的法律建设也亟待完善,其规范建设可能还需要一个相当的发展时期。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网上拍卖将逐渐得以规范。四、拍卖的基本原则拍卖法第四条确认,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为拍卖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是指拍卖活动公开、拍卖标的公开和竞买公开。具体体现在拍卖人举行拍卖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以法律允许的形式,提前公开发布拍卖公告。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凡合法

12、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均可平等地参加竞买活动。拍卖交易中强行要求成交以及妨碍、影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买的行为,均违反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由于拍卖人具有中介人的性质,拍卖又是一种即时兑现、不得反悔的成交方式,因此法律上要求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本拍卖机构举办的拍卖,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委托人不得竞买本身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公正原则,还体现在禁止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串通。有关恶意串通问题,将在后面进行探讨。4、诚实信用原则。拍卖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所约定的义务,以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拍卖活动中,委托人

13、不得有意隐瞒标的瑕疵;拍卖人不得做虚假说明;竞买人不得对自己的应价反悔;买受人成交后不得拒付价款。5、价高者得的原则。任何拍卖标的,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竞买人必须以达到底价(无底价拍卖除外)并为拍卖人所接受的最高报价或应价时,才可成为买受人,这就是价高者得的原则。价高者得是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是拍卖交易的真正魅力所在,失去了这一准则拍卖,就无异于其他销售、转让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五、拍卖业的监管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14、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级 )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由此我们知道,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市级 ) 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15、,其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等等。此前的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通知(工商公字1997第25号)。此外,在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

16、管理总局还专门制定了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20条,从拍卖企业设立、举办拍卖会、拍卖备案、违规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于2003年6月20日制定了福建省拍卖活动备案及现场监管规定,全文14条,对福建省辖区内的拍卖活动具体规范。从上可以看出,拍卖的市场监管行为,主要还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拍卖方式的优越性拍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有个完全公开、平等竞争、透明度高的市场环境,拍卖正是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复生的。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具有购买对象集中、购买过程简捷、价格合适、公开性强、法律约束力强等特点,对商品快速流通和廉政建设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经济生活中主要的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商业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