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的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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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的原则研究 周其华 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是指在制定和适用刑法司法解释过程中,必须严 格遵循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准则。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对制定和适用刑法 司法解释都具有约束力,遵循这些原则,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制作出既符合法 律规定又适合刑事司法需要的司法解释,帮助司法机关准确理解法律,正确 处理刑事案件。如果不遵循这些原则,就有可能背离刑法规定,制定出错误 的刑法司法解释,误导司法实践,出现冤假错案,破坏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 我国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中没有具体规定刑法司法解释的原则。但是,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和多年刑法司法解释的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可以

2、 归纳出一些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照法律规定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原则,简称依法原则,就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刑法司 法解释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 关对刑法及其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的解释,其对全国各类各级司法机关 的刑事司法活动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论制定刑法司法解释还是适用刑 法司法解释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容制定刑法司法解释和适用刑法司法解释。 1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主体制定刑法司法解释,即司法解释的主体必须 合法。制定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 授

3、权的机关,才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机关在授权范 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的司法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全国各级各类司法机 关才能依照其办理刑事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授予司法解释权的机关、 单位和个人所作的解释,都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能 依照办案。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6 7 条第4 项规定,有 “解释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授权最高司法机关有一定的“法律 解释”权力,称为“司法解释”权力。1 9 8 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 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以下简称决议) 中第1 条规定:“凡关于法律、 豢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

4、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1 2 页。 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的原则研究 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第2 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 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第3 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 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上述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5、中明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 院及主管部门对刑事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有权进行司法解释。 上述机关依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的刑法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刑 法司法解释,全国各级各类司法机关都应当依照办理刑事案件。不是上述授 予权力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刑法作的解释,不是刑法司法解释,不具有 法律效力。例如,2 0 0 2 年7 月2 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于已满1 4 周岁不满1 6 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以下简 称答复意见) ,不管其内容正确与否,该答复意见既不是立法解释, 也不是司法解释,而应属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学理解释。因为

6、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没有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立法解释权 和司法解释权。因此,其对刑法规定问题所作的解释既不是立法解释,也不 是司法解释,而应属于无法律效力的学理解释,司法机关不应依照该答复 意见办理刑事案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组织法第3 3 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 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 刑法及其规定的问题,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其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 法律效力,全国各级各类司法机关都应依照其办理刑事案件。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于在刑事诉讼中具体 应用刑法及其规定的问题,也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其制定的刑法司法解 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全国各级各类司法机关也必须依照其办理刑事案件。根 据大司法的概念,在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负责检察工作的机关,国务院 主管刑事立案侦查的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管机关也是司法机关的 一部分,特别是我国刑法第9 4 条已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 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些司法工作人员 所在机关的最上级机关对于检察、侦查、监管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及其规定 L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 9 8 9 年版,第8 6 页。

8、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8 9 页。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问题进行的解释,也应属于有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全国各级各类司法机关 也应当执行。不能认为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刑法司法解释外,其他各类最高司 法机关制定的刑法解释不是刑法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执行。除非本 系统对同一问题有相反内容的刑法司法解释外,否则不能拒不执行非本系统 的司法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使刑事审判各道程序上适用刑法相统一。否则, 就可能出现刑事案件前后程序中适用刑法不统一的弊端。例如,2 0 0 1 年3 月 1 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私放在押

9、人员 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工人等非监 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在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私放在 押人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4 0 0 条第1 款的规定,以私放在押人员罪追 究刑事责任。”审判机关、监管机关不能因为上述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 定的而不予执行。当然,如果是由于最高司法机关对同一具体应用刑法问题 进行了相反内容解释的,各系统的司法机关按组织原则应执行本系统最高司 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司法解释。例如,新修订刑法颁布以后的最初几年中,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几种犯罪的罪名的解释不一致,各级人民 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本系统最高司法机关

10、的刑法解释办理刑事案 件,这是符合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的,但应当依法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或决定。 2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解释,即解释范围必须合法。有权进行 刑法司法解释的机关必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刑 法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中明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 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即,在刑法 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就刑事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及其规定的 问题进行解释;对于刑事立案侦查、检察和监管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及其规 定的问题,不允许解释,即使制定出解释,也是无法律效力的解释,司法机 关不应依照处理刑事案件。全

11、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中明确规定:“凡属 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 释。”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司法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提 起公诉、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及其规定的问题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中明确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 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即公安 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监管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及其规定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合法有效的刑法司法 解释;但对立案侦查、提

12、起公诉、审判等问题不允许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即 使制定了解释也是无法律效力的解释,司法机关不应依照办理刑事案件。由 刑法司法解释应遵循的原则研究 此可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规定,对刑法司法解释权按不同的 范围分别授权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行使。 各个最高司法机关刑法司法解释的范围是明确清楚的,各自只能在自己的授 予权力范围内进行解释,不允许超越授予权力范围进行刑法司法解释。 当然,在刑事诉讼中,凡属于几个司法机关工作中共同具体应用刑法及 其规定的问题,应当联合进行刑法司法解释,以便于统一适用。如果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意见有原则性分歧时,不应由一个最

13、高司法 机关单独制定刑法司法解释,而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者决定。不能 因为每个最高司法机关都有刑法司法解释权力,对共同具体应用刑法问题, 不顾其他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而独自进行解释,以防造成司法混乱;也不能 因为几个最高司法机关都有司法解释权力,对同一共同具体应用刑法问题的 司法解释可能会出现分歧意见就取消某个或者某几个最高司法机关的刑法司 法解释权力。那样,既不符合中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全国人大 常委会决议的规定。特别是,独家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解释权缺乏 权力制约,有可能制定出违反刑法规定的刑法司法解释,其后果是不堪设 想的。 3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解释,即解释的内容

14、必须合法。有权进 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最高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司法解释。全 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司法权关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 释,在刑法司法解释中,就是对具体应用刑法及其规定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已有的明文规定的问题,只有对刑法已有明文规 定的问题,才可以进行刑法司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刑法规定的原 有内容。例如,刑法中对某些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为,必须是“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恶 劣”等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刑法已作了明文规定的问题,在具体应用时,允 许最高司法机关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

15、进行何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解释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恶劣”的情节解释,以便于各级各类司法机关具体应用。不管刑法司法解释 的“数额”、“情节”解释为多少,都是刑法规定的原有之意,其没有超出刑 法规定内容的刑法司法解释,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对刑 法及其规定没有明文规定的,最高司法机关不能进行司法解释。否则,就是 超越刑法规定内容的解释,其解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然,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决议第1 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 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 加以规定。”最

16、高司法机关无权对刑法条文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问题进 行司法解释。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刑法司法解释,不能进行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是对刑法没有明文规 定的内容进行解释。例如,1 9 9 8 年8 月2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 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将 “骗购外汇,数额在5 0 0 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 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 照刑法第2 2 5 条第3 项的规定( 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这是在刑法 没有规定骗购外汇罪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以类推解释的方法将骗购外汇 的行为进行解释定为非法经营罪。这种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应由立法机 关作立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无权作法律没有规定问题的司法解释。类推司 法解释应属无法律效力的解释。1 9 9 8 年1 2 月2 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 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 条中规定了“骗购 外汇罪”,代替了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无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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