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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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C75备案号:44825-2015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27452015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Code of conduct for labor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 and institution trade unions2015 - 02 - 15发布2015 - 04 - 15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 27452015前言本标准按GB/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本标准的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江苏省总工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江苏省总工会起草。本标准主要

2、起草人:臧铁柱、方健、时效功、赵洪海、董雷、李高祥。引言为推动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体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工会维护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内容,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企事业工会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并形成文件。本标准旨在推动企事业工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在推动改善职工劳动条

3、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挥群防、群控、群治的积极作用。16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工会劳动保护工作Labor protection of trade unions 工会组织为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通过建立劳动保护责任制,制定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群防、群控、群治机制,监督并推动企事业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改善劳动条件,消除

4、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2.2三同时 Three Simultaneousness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 要求3.1 总体要求企事业工会应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并形成文件。3.2 目标和策划3.2.1 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3.2.1.1 参加所在单位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督促所在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台帐、制定具体监控措施。3.2.1.2 参与所在单位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的策划、建立

5、,并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相关文件。3.2.2 劳动保护相关文件的宣贯识别和获得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及时更新并传达给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3.2.3 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3.2.3.1 参与制定所在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控制指标,对上级下达和自身需要完成的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3.2.3.2 制定目标计划实施方案。3.3 实施和运行3.3.1 机构网络和职责3.3.1.1 建立保持并及时调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成立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生产经营班组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3.3.1.2 明确工会主要负责人是工会劳动保护第一责

6、任人。3.3.1.3 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机构。3.3.1.4 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3.3.1.5 应建立上述各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并监督履行。3.3.2 工作机制3.3.2.1 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群众举报及建档跟踪等相关制度。3.3.2.2 建立并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审核实施细则或办法,对工会劳动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3.3.2.3 应保障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3.3.3 宣传教育和培训3.3.3.1 开展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和安全文化活动

7、。3.3.3.2 工会分管负责人及专兼职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3.3.3.3 督促并协助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3.3.4 协商和沟通3.3.4.1 采用联席会等方式,与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交流、沟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反映职工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3.3.4.2 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3.3.4.3 督促解决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提案。3.3.4.4 接待涉及职工职业健康安

8、全权益问题的来信来访,并与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协商沟通,督促解决。3.3.4.5 参加所在单位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健康安全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协商。上述规章制度和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以公示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职工。3.3.4.6 所在单位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见。 3.3.4.7 代表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综合性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和签订,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并监督执行。3.3.4.8 所在单位违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安

9、全卫生条款时,工会应提出意见,要求纠正;职工因劳动安全健康问题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时,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帮助。3.3.5 文件和资料3.3.5.1 采用闭环管理模式,建立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文件和资料档案,便于应用和查询。3.3.5.2 文件和资料档案应定期评价、清理,失效文件应及时撤回;需要保留和正在使用的文件均应有标识或控制编号,以防误用。关键岗位应及时获得现行版本的相关文件。3.3.6 活动开展3.3.6.1 协助所在单位推广应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方法,组织引导职工开展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排查治理。3.3.6.2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如“安康杯”竞赛等。3

10、.3.6.3 参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3.3.6.4 监督所在单位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落实职工的劳动合同保障权、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危险作业权、紧急避险权、获得赔偿权、工伤保险权、民主监督权等相关权利,教育职工履行遵章守纪、接受教育培训、报告隐患危害等义务。3.3.6.5 监督所在单位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按规定发放个体劳动防护用品。3.3.6.6 所在单位存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权益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的行为时,工会应及时提出建议,要求纠正。3.3.6.7 参与“三同时”项目审查

11、验收,提出意见和建议。3.3.6.8 督促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跟踪整改落实。3.3.7 应急准备和响应3.3.7.1 参加所在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改和评价,协助所在单位行政组织职工参加演练,提高职工施救、逃生技能。3.3.7.2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建议所在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3.4 检查和纠正3.4.1 检查措施3.4.1.1 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机构应组织或参加所在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绩效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职业危害,应通过书面形式传递给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并跟踪监督整改。3.

12、4.1.2 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审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任务是否符合目标、计划安排,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并将结果书面报工会主要负责人。3.4.2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3.4.2.1 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危害事件,应按规定报上级工会。3.4.2.2 参加工伤事故或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和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3.4.3 记录和记录管理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记录,用于证实符合本标准要求,以及所实现的结果。记录应标识明确,并可追溯。3.5 工作总结和持续改进3.5.1 工会负责人应根据工会劳动保护年度工作评价结果,召开

13、会议,总结绩效,找出不足,制定下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做到持续改进。3.5.2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目标计划应下发至各有关单位,传递给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和相关人员。3.6 评价3.6.1 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评价:a) 三年内发生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含)以上工伤责任事故(或职业危害事件)的;b) 瞒报工伤事故的;c) 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d) 职工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满意率低于60%的。3.6.2 评价措施3.6.2.1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评价细则按本标准附录A规定执行。3.6.2.2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

14、化建设职工满意度测评表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执行。3.6.2.3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整改建议书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执行。3.6.2.4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按本标准附录D规定执行。3.6.3 评价方式3.6.3.1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企事业工会自评和第三方评价的方式。3.6.3.2 自评3.6.3.2.1自评由企事业工会根据本标准组织开展。3.6.3.2.2自评的职工满意度由企事业工会组织测评。3.6.3.2.3 500人(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抽取50名职工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5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抽取10%的职工作为职工代

15、表进行满意度测评。3.6.3.2.4职工代表依据本标准职工满意度测评表进行测评,70分(含)以上的视为职工评价满意。3.6.3.2.5企事业工会可根据自评结果申请第三方评价,申报等级按表1执行。表1 申报等级自评得分自评职工满意率申报等级申报单位(第三方评价组织者)60分79分60%企事业劳动保护工作合格工会县(市、区)以上总工会80分89分70%企事业劳动保护工作优秀工会市以上总工会(省产业工会)90分以上80%企事业劳动保护工作示范工会省总工会注:市属企事业工会可根据自评结果向省辖市总工会或省总工会申请第三方评价,省属企事业工会可根据自评结果向省总工会申请第三方评价。3.6.3.3 第三方评价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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