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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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 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1特征(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

2、民事纠纷。2关于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这里指实体权利义务3民事纠纷的处理(争议的解决) (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自力救济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现在仍有保留的必要,可以作为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现今不但需要保留,还应大力倡导,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3)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诉讼。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诉讼的特点:一是国家强制性。二是严格的规范性。现代社会采取公

3、力救济的方式,能够使纠纷得到最公平、最合理的解决。在上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制中,民事诉讼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1特点1)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过程中起重要作用。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2民事诉讼的目的“程序保障说”,“权利保障说” 我国学者的学说1)多元说或多层次说。 2)纠纷解决说。 3)程序保障说。4)利益保障说。3民事诉讼的摸式 在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存在着一种关于模式的说

4、法,这就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其被称为当今世界上主要的民事诉讼模式。 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官则处于顺应性的地位。 当事人主义的形成的原因,是私法自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影响。 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主义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依据职权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它是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和核心。4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外在价值:工具价值 内在价值:自由

5、、公正、效率和效益4 民事诉讼法一、 概念调整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二、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部门法2基本法3程序法4公法三、 与其他法律部门和制度的关系重点是与民事实体法(民法)的关系。从实质意义上说,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必须同时存在,互为依存,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四、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护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利五、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空间的范围。我国

6、民诉法生效的空间范围,是整个中国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4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期间。民诉法的生效时间为1991年4月9日。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就是说,民诉法生效后,不论是审理民诉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民诉法生效后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适用新生效的民诉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 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7、和诉讼代表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2客体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与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相同。3内容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同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

8、责结合在一起的。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基础是法律监督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范围比较广泛,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必将进一步扩大。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基于诉讼代理权而产生。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必须为查明案件事实,配合法院对诉讼程序的指挥,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或者协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1构成: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2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3法院始终是一方主体第四节 诉权与诉一、 民事诉权1诉权的表述2民事诉权的特征(1)宪法基本权(2)依据:程序:纠纷本身 实体

9、:纠纷和权益本身(3)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3民事诉权的内涵程序: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实体: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二、 诉权与诉讼权利1联系:(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的。2区别:(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3)根据一事不再讼原则,同

10、一纠纷的诉权通常便可一次行使(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为法定例外),而许多诉讼权利(如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4)诉权的实体内涵使其有别于诉讼权利。 3民事诉权的保护和滥用诉权的规制三、诉特定的实体主张的请求。1特征(1)“诉”依其本质来看,是当事人一方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提起诉的直接目的是请求法院审理和判决特定的实体(法)主张。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诉”是当事人请求“公力救济”的典型方式,即请求法院利用国家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2)“诉”是特定一方对特定另一方提起的。在特定的“诉”中,双方须是具体的或明确的,且对民事权益、义务或责任存在着争议,彼此间呈现着

11、对抗或对立的态势。(3)特定的实体(法)主张,构成了诉讼请求之实体内容。特定的实体(法)主张,即一方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法律效果的主张。 提起“诉”的根据是其享有“诉权”。与诉权的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相一致,“诉”是程序请求与实体请求的统一体:(l)程序内涵,即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诉和诉权的程序性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根据。(2)实体内涵,即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实体内容。2诉的要素(1)诉的主体:诉的主体是原告与被告。一方针对另一方提起诉,目的主要是请求法院利用审判权来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共同体现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共同构成法院

12、审判的主要对象或主要范围。(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案件实体事实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并使诉特定化或具体化。至于诉的理由,即支持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的实体法根据,非诉的构成要素。五、诉的类型根据诉讼标的之性质和内容,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1给付之诉指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前或之时,原告请求履行期已到的给付之诉。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在法庭最后辩论终结之时,原告请求履行

13、期未到的给付之诉。对于将来给付之诉,法律上多以“有预先提出请求必要的”作出限制。2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确认之诉有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之诉。消极确认之诉,即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之诉。在确认之诉中,不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其判决均为确认判决。3形成之诉指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双方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拥有的形成权。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或提起形成之诉的目的,是使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六、本诉与

14、反诉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被称为“反诉原告”,本诉原告被称为“反诉被告”。反诉以本诉为存在前提,无本诉则无反诉。不过,反诉具备诉的构成要素,不同于本诉而是另一个诉,所以反诉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特征1通常情况下,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法庭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3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5 反诉的管辖应当合法。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 基本原则一、 概述1我国民诉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我国民诉法第5条至第17条是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包括:(1)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2)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当事人平等原则;(6)自愿、合法调解原则;(7)合意、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原则;(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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