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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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2、公司综合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

2、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 综合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 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4、公司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使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

3、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综合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2、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

4、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3、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5、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

5、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6、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7、公司 生产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一、 培训内容1、 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2、 职业危害基本知识;3

6、、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5、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二、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1、 新进职工的培训: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2、 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3、 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4、 临时工的教育5、 定期教育三、 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实施部门: 综合部 经费预算: 财务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一、总则 正确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职业危害的关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二、职责 1职业

7、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的计划、二保及大修的组织、实施与考核。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制定与修订,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2各生产班组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一保。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规定(1)设备定人、定机,操作者必须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 “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须知”、“一级保养”以及“润滑五定”等。严格按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操作。定人定机经批准后,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2)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认真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3)从事多班制生产的主要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员

8、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工作人员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尚未处理的设备故障,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4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2)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本厂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 总则为有效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规范

9、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由本厂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在岗(含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三、职责分工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及本厂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及时修订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职业卫生劳保用品。2.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劳保用品费用,同时实行财务监督。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劳保用品个人信息档案(依据劳保用品配置

10、标准),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4.党群工会办参与劳保用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3.正确

11、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六、考核1.各部门应将员工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劳保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2.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与个人,安全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当事人50元/人.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部门200元。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

12、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

13、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

14、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将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提交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安监部门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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