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检验学全部重点完整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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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章绪论一、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概念动物丹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昌、蛇、龟、鱼、虾、蟹、贝、蚕和蜂等。动物产品丹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和角等。植物丹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产品丹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子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和饲料等。二、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5. 中华

2、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三、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目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 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使其免受国际上重大疫情灾害的影响:2. 维护国家经济权益与安全,促进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3.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第二章动物、动物产晶检疫审批一、动钧、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目的1. 对于输入或通过中国境内运输的检疫物防止危险性动物传染病传入我国:2. 让进口单位在进口前了解我国的检疫要求,在对外谈判中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将我国的检疫要求列入合

3、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进口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提出索赔,避免损失:3. 检验检疫机关根据事先己掌握的输出国或地区疫情,决定是否同意输入或过境。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2. 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条款)。3. 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情况。根据国际兽医局(OIE) 的报告、我国驻外使馆的通知及派出昌医官的汇报,随时掌握着国外的疫情情况。三、入境动物产品审批的程序: 申请一一审核一一签发审批单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是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并为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

4、前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口岸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二审核(1)申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是否为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者。(2)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是否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4) 输出国家有无重大疫情。(5) 申请是否符合要求。(6) 有特别规定的应审核相应的文件材料或证明。三签发审批单经审核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经审核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检疫机关不予以受理或不发给申请单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1)申请单位无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或非对外签汀贸易合同或协议者。(2)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不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

5、品的检疫要求。(4) 输出国家或地区有重大疫情的。(5) 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不详或不明确的。(6) 申请不符合要求。(7) 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第三章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一、入境动物检疫2008 年12 月11 日农业部第1125 号文件:公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称,其中一类动物疫病17 种,二类动物疫病77 种,三类动物疫病63 种,共157 种疫病,比第二次增加41 种。2 仅供2012 届091 安检班学生参考侠用-李全阳动植物检验检疫学教学讲义一类动物疫病(1 7 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

6、痒病、蓝舌病、小反鱼鲁疫、绵羊症和山羊症、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二类动物疫病(77 种);多种动物共患病(9 种)。三类动物疫病(63 种)多种动物共患病(8 种)。二、入境动物产品检疫检疫的程序是:报捡一一现场检疫一一禾样一一实验室检验一一出证及其处理主要检疫品种:1.毛、羽、绒、皮; 2. 角、骨、蹄、甲; 3. 肉、内脏及制品; 4. 哺乳动物奶及奶制品:5. 动物水产品; 6. 甲壳类动物; 7. 动物油脂及动物粉类; 8. 蛋及蛋制品; 9. 其他动物产品; 10. 其他检疫物(疫苗类、动物血清类、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一报检动物产品在入境前或入境时,货

7、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交有关文件:(二现场检疫产品到达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派出的官员按规定登轮、登机、登车检疫,审核报检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家或政府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产地证书:信用证或贸易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同时查看航行(飞行)日志、沿途停靠港、配载情况及舱位图、上一航次装货清仓及消毒情况等。对符合要求的,允许输入动物产品卸离运载工具,运往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封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对运载工具、铺垫材料、装卸工具、污染场地用0.2%0.5% 过氧乙酸谣液或20%25% 漂白粉谣液进行消毒处理。对货证不符、霉烂、腐败变质、

8、包装严重破损的,根据情况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对于退回或销毁的动物产品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实施。(三采样1.皮张类大、中动物原皮张逐张在牒(小腿)部剪下2cm2 大小,小动物皮张及分割原皮张按总数10% 采样,大小为2cm2 。2. 毛、绒、羽类按每批总包数3% 抽验,每包采样10饨,每批最低采样量200g 。3. 内脏类按每批每品种总质量0.05% 采样,每批每品种最低采样量50饨,最高采样量不超过50悔。4. 角、骨、蹄、甲类按每批总质量0.05% 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100g 。5. 动物性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按每批每品种总质量0.05% 采样,每批每品种最低采样量50

9、饨,最高不超过50kg 。6. 油脂类按每批总桶数2%5% 抽验,每桶采样40g ,最低采样量40g 。7. 奶及奶制品按每批总质量0.03% 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250g 。8. 蛋及蛋制品按每批总质量0.05% 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50饨,最高不超过201宅。9. 动物性粉类采样量按实际到货量为准,每50kg 为一袋计,到货量的1% 袋数为应采样袋数。每袋采样1015g ,每20 袋采集小样合为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约重20030饨,到货量在100t 及其以下的应采袋数不能少于40 袋。10. 其他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1)蜜蜂、蜂蜡等按每批总件数2% 采样,每件采样40g ,每批最低采样量5

10、0饨,最高不超过10kg 。(2) 动物性药材按每批总质量0 .1 %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10g 。(3)其他检疫物按国家有关规定采样。采样必须用灭菌采样器,将采集的样品按编号装入灭菌容器或灭菌塑料袋内送实验室检验,输入冷冻动物产品,一旦融化不可使其再冻,保持冷却即可。实验室未出结果前,输入的动物性产品不得生产、加工或上市销售。(四实验室检验1.皮张、毛、绒、羽、骨、蹄、角、甲类做炭瘟杆菌检验:2. 内脏类实验室应按下列进行:大肠杆菌数的现IJ 定、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沙门氏杆菌的分离鉴定、志贺杆菌的分离鉴定。3. 动物水产品、软体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类做弧菌病细菌分离检测、副海血性弧菌检验。

11、4. 奶及奶制品、蛋及蛋制品做沙门氏杆菌的分离鉴定、志贺氏杆菌的分离鉴定、大肠菌群数的IJ 定、大肠杆菌数的测定、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3 仅供2012 届091 安检班学生参考侠用-李全阳动植物检验检疫学教学讲义5. 动物性粉类做沙门氏杆菌等病原菌检验。三、出证及其处理(1)对皮、毛、绒、羽、角、骨、蹄、甲类,经检验合格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以生产、加工、使用。(2) 对内脏类、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奶及奶制品、蛋及蛋制品,经检验合格的,贴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3)对动物性粉类实验室应在索赔期(至少为30d) 内出具检疫结果报告单,以保证按时出证,经检疫

12、未发现沙门氏杆菌属等病原菌的,及时出具检疫结果通知单,允许货主加工使用:经检疫发现沙门氏菌属等病原菌的,及时出具检疫证书,供货主作对外索赔依据,同时签发检 .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并监督做无害化处理方可使用。对分港卸货的,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各自出证。(4) 经检验不合格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章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一、出境动物检疫为了促进我国动物出口贸易的发展,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拉动我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好出境动物检疫工作。血垦望组系指我国向境外的国家或地区输出的家畜、禽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毛皮昌、水生动物、两栖动物

13、、爬行动物、驯化或未驯化的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出境动物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监督管理4报捡4 产地检疫4 隔离检疫4 实验室检验4 出境现场检疫等方面二、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出境动物产品检疫是指来源于国内饲养或野生动物、禽类、两栖类、爬行类、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从国外来料加工后再出口的动物产品依法实施的检疫。程序主要包括: 报捡4监督管理4 实验室检验4现场检疫一报检1.报检时间一般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10d 报检。特殊产品根据不同情况另论。2. 报检单证凡出境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写一份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的中华人民共

14、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随同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的单据还需有:(1)贸易合同或协议书; (2) 信用证或反映国外(或境外)有关检疫要求的函电; (3)有关票据; (4) 装箱单; (5) 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报告或当地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6) 报检单; (7) 特殊单证。3. 报检口岸出境动物产品,启运地位属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口岸机构报检。须由内地(启运地)转运到出境口岸的动物产品,均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产品运至出境口岸时,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验放行。二监督管理1.注册登记程序: 出据中请实地考核确认核准登记公告(通知)2. 生产、加工过程中检疫

15、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防疫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必要时驻厂,实施生产加工全过程的检疫监管。包括工艺流程的合理性、科学性:加工废弃物的高温或除害处理:污水排放情况:水质和污水的检验和运输工具的清洗消毒等。三实验室检验(1)出境动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应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进行。(2)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出境动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没有具体检疫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中的相关实验室方法检验检疫。四)现场检疫(1)查验有关单证,如贸易合同、信用证、协议书、装箱单、发标、报关单等,核对暖头标记,查验货物产地、品种、数量、质量等是否货证相符。(2) 根据出境动物产品的不同特点及检疫要求,采集样品做实验室检验。(3)有些出境动物产品在出境前装车、装箱之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官员到现场进行装载容器的消毒处理和监装管理。(4) 出境动物产品的包装、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及污染场地等用0.20% 0.50% 过氧乙酸或20%25% 漂白粉谣液进行消毒:需要做熏蒸除害处理的出境动物产品,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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