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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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导书。一、检查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国质检监2009521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国质检监2009521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二、检查项目(一)检查项目及分类为充分反

2、映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质量,发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安检机构的实际情况,将检查项目分为A类项目和B类项目,其中A类为开展机动车安检工作的基础必备条件,B类为做好机动车安检工作的重要基础要求。检验项目和分类见下表。分类序号项目名称依据标准/条款备注A1法人资格2 技术条件/一、二;评审准则/4.1.1。2资格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资格许可的授权范围不超出计量认证的授权范围。3关键设备齐全、有效性技术条件/五(一)、(二)、(五)、(六)和附件;评审准则/4.1.2、5.5;GB 21861-2014。含逆反射系数测试仪、用于整备质

3、量测量的地磅或轴(轮)重仪。底盘间隙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和具有举升功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备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4检验项目符合性GB 21861-2014/4.1、5.1.2.3、5.2、6;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5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管理规范/六(二)1;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GB 21861-2014;GB 72582012。6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技术条件/三(三)2;评审准则/5.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7擅自迁址、增线办理程序/第二十三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8记

4、录、报告内容符合性GB 21861-2014/附录G、H、I;皖质发201525号文件附件4-7;管理规范/六(二)1;评审准则4.9。B9其他人员要求技术条件/三(三)3、4、5;评审准则5.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0技术文件技术条件/四;评审准则4.2、4.3。11其他设备、仪器齐全有效性技术条件/五(一)和附件4;按照GB 21861-2014新增设备;评审准则4.1.2、5.5。包括:检验智能终端(PDA)、内窥镜(放大镜)、钢卷尺(不确定度1级)、标尺、铅垂、水平尺、通道和引道测量装置、逆反射系数测试仪、底盘间隙仪。12设备管理技术条件/五(三)(十);评审准则4.1.2

5、、5.4。全部检验设备。13试验车道技术条件/七(二)1;评审准则5.2。14驻车坡道技术条件/七(二)2;评审准则5.2。15机构设施齐全、符合性技术条件/七(一)、(二)37;评审准则5.2。16检验厂房技术条件/八;评审准则5.2。应满足承检车型的要求。17技术资料保存管理规范/五(一)4;评审准则4.9;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18内部审核评审准则4.10;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19管理评审评审准则4.11;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检查项目要求、检查方法及项目判定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

6、测业务。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检查相应的执照、证书。安检机构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查看法人资格证书,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为不符合。检查安检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是否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没有机动车安检的,或者有其他业务影响客观、公正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2、资质安检机构应当取得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安检机构应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查看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是否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范围内。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

7、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现象。查看资格许可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确定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验能力范围,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的范围内。资格许可证书的许可检验范围超出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的范围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发现安检机构存在超出资格许可检验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3 、关键设备齐全、有效性(1)关键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包括: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平板制动检验台(用于小型车检测线);汽车侧滑检验台;前照灯检测仪;地磅或轴(轮)重仪;外廓尺寸自动测量仪;具有举升功能的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路试检验设备;摩托车轮重仪;摩托车制

8、动试验台;摩托车灯光测试装置。检查上述每一种设备、仪器,缺少任何一种检测设备、仪器或任何一种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开展检测工作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设备从2017年3月1日起执行)(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是否采用了数字式二次仪表,是否能够采用计算机联网控制。(3)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安检联网监管系统应按照GA1186的要求传递数据和图像,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

9、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检查各检测线上的仪器设备,实现了计算机联网,能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联网打印的结果和仪器设备上数字式二次仪表显示的值相同,分辨率、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无变化,判定为符合。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4)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检查每条检测线上的每一台检测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所有设备检定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为符合,校准报告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为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办理停用的检测线,且在停用期间没有出具检验报告的,不做判定。4 、检验项目符合性(1)人工检验符合性(GB

10、 21861-2014/4.1、5.1.2.3、5.2、6.16.7)。人工检验项目包括:检验工位检验项目车辆唯一性检查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车辆颜色和外形。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外廓尺寸;轴距;整备质量;核定载人数;栏板高度;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客车应急出口;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货厢。车辆外观检查车身外观;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轮胎;号牌及号牌安装;加装/改装灯具。安全装置检查汽车安全带;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灭火器;行驶记录装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辆尾部标志板;侧后防护装置;应急锤;急救箱;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11、;防抱死制动装置;辅助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紧急切断装置;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副制动踏板;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底盘动态检验制动系;转向系;传动系;仪表和指示器。车辆底盘部件检查转向系部件;传动系部件;行驶系部件;制动系部件;其它部件。抽查50份检验记录和报告,判断人工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 21861-2014/第5、6章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和要求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2)仪器设备检验符合性(GB 21861-2014/6.8)。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包括:检验工位检验项目备

12、注制 动行车制动(包括:空载制动率、空载制动不平衡率、加载制动率、加载制动不平衡率);驻车制动;路试。具体检查项目见GB 21861-2014附录I。前照灯 远光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垂直偏移。具体检查项目见GB 21861-2014附录I。车速表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轮横向侧滑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在检查上述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时,判断仪器设备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按GB 21861-2014/6.8及相应附录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设置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目不符合。必要时可针对50份报告中没有包含的车型,增加查找其他报告判定检验项目的符合性。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对有路试检

13、验(含复检)项目的,检查路试检验项目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按GB 21861-2014/附录C.2的方法进行检验,项目内容不全或检验方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判定该项不符合。5、 检验结论的真实、准确性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结论应当真实、准确,检测参数的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在检查的50份检验纪录和报告中,查看检验项目(含复检项目)的检验方法是否符合GB 21861-2014的规定;查看检验项目(含复检项目)的判定是否符合GB 7258-200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或GB 7258-2012的规定。发现存在未按GB 21861-2014的规定方法进行检验的,和未按GB 7258-2004

14、及其1、2、3号修改单的规定或GB 7258-2012的规定进行判定的,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发现安检机构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之一的,为检验结论不真实、准确,判定该项目为不符合。6、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要求安检机构应具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报告授权签字人,且具有以下资质: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核对人员档案及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当人员条件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则判定该项不符合。发现上述人员在两个以上检验机构从业的,或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的,判定该项不符合。7、迁址、增线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检查现有检测场所地址和资格许可证书上的检测场所地址是否一致,不一致为不符合。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材料,发现擅自增加检测线的为不符合。8、 记录、报告内容符合性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对照GB 21861-2014标准的附录G、附录H、附录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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