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发(2010)流动资金贷款.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5174989 上传时间:2019-11-12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1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总发(2010)流动资金贷款.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建总发(2010)流动资金贷款.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建总发(2010)流动资金贷款.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建总发(2010)流动资金贷款.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建总发(2010)流动资金贷款.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总发(2010)流动资金贷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总发(2010)流动资金贷款.(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急 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建总发2010156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各审计分部、各总审计室:今年2月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后,总行及时下发了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和的通知(建总函201098号),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重点环节进行了明确。为细化落实银监会文件精神,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2010年第2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行,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

2、,认真落实,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当前,银监会正全面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各项工作的落实。本办法已全面、充分体现了银监会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同时为便于分行执行和操作,对部分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请各行认真组织学习,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同时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二、正确理解“不执行本办法”与“不执行本办法关于发放与支付规定”的产品根据银监会文件,流动资金贷款的定义为“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凡不符合该定义的产品(如票据贴现、表外授信业务等)可不执行本办法;有些产品(如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日间法人账户透支等)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定义,但因产品本身特点,可不执

3、行发放与支付的规定。但这类产品,仍应遵照本办法除发放支付管理以外的其他规定。有关进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将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三、关于受托支付标准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细化了银监会文件要求:(1)将“信用状况一般”确定为A级(小企业为a+级)以下。(2)将“支付对象明确”解释为“单笔贷款(包括承诺性可循环额度项下单笔用款)具有用途单一、支付对象明确特征”,意指该笔贷款在申请时即有明确的用途。(3)将“金额较大”确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四、关于合同文本总行正在制订与本办法配套的新版合同文本,新文本拟于近期下发。在新版合同下发前,各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目前使用的合同文本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4、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总行联系。业务联系人:苏 静,01067595296,sujing/zh/ccb王 瑶,01067595301,wangyao/zh/ccb会计操作联系人:房伟明,01067594596,fangweiming/zh/ccb法律文本联系人:陈 巍,010-67595765,chenwei6/zh/ccb二一年九月八日 3 中国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7月8日经第2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种类与额度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四章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第五章贷款流程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 则第

5、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表外授信业务。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单独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已有专项产品管理制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品种,应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二者存在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遵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符

6、合建设银行有关区域、行业及产品品种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贷款种类与额度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国内贸易融资类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品种。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正常合理需求,并以其综合现金流偿还本息的贷款。国内贸易融资是指专门用于满足借款人具体的国内贸易项下资金需求,并主要依靠该贸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现金流偿还的贷款,主要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备货融资、应收款买断、赎单融资)、国内保理、应收账款(交易类)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保单融资等。法人账户透支是指由借款人在约定的账户和额度内发起透支,用于满足其临时性融资和结算便利的短期贷款。第七条 所有流动

7、资金贷款品种分别纳入建设银行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相应产品额度管理。第八条 经办机构在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时,应将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防止过度授信。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是指根据本办法附件1方法测算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总额度。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不包括国内贸易融资额度中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以及表外业务部分。第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有利于控制贷款用途和回款的原则,优先为借款人配置国内贸易融资额

8、度,审慎配置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和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可根据风险控制和业务导向需要,制定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占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的比例标准。第十一条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国内贸易融资额度可设定为循环额度和承诺性额度,额度是否可循环、是否为承诺性额度应由审批决定。仅设定为可循环额度的,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仍需由审批决定;设定为承诺性可循环额度的,可依据额度授信批复与借款人签订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二条 循环额度和承诺性额度的条件、额度有效期、额度串用规则、额度串用办理程序等按额度管理制度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执行。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可以按专项产品制度的规定占用核心

9、企业额度,不占用借款人额度。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七)借款人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有效的贷款卡(证);(八)符合建设银行关于客户及产品准入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发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应符合相关制度确定的信用贷款条件、流程和审批权限;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等应符

10、合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包括备品备料、进货采购、支付水电气暖、支付工资以及其他合理需求。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偿还借款人因生产经营周转而产生的银行借款及其他筹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的,原借款应为非不良贷款,出于资产保全目的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除外。原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还应满足建设银行借新还旧的相关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借款人因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而产生的负债。第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在核定的额度之内,根据借款人的真实需求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需

11、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九条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主要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生产经营稳定程度、资金周转特点等因素审慎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二十条 国内贸易融资期限应主要根据贸易项下的回款计划合理确定,贸易项下款项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的,原则上应及时还款,不受贷款期限限制。第二十一条 法人账户透支的单笔持续透支期限应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资金占用的波动情况合理确定。第四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收费与核算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贷款种类、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并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

12、三条 向借款人提供承诺性可循环贷款额度的,可按承诺额度的一定比例收取额度管理费,收费比例由经营部门在价格授权范围内,根据额度承诺成本、额度管理成本、市场状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第二十四条 国内贸易融资类、法人账户透支等具体产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各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和总行价格管理文件执行。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核算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额度管理费通过相关核算码核算;国内贸易融资类、法人账户透支产品的收费项目核算按各自专项产品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计结息以及额度管理费的入账、摊销等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贷款流程第一节 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信

13、贷业务手册、各专项产品管理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及其关联人的相关资料;(三)贷款用途的相关材料;(四)贷款担保的相关材料;(五)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按照建设银行大中型客户授信业务平行作业管理制度、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的要求,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对以下内容开展尽职调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五)借款人

14、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上述内容应全面体现在额度授信申报书、信贷业务申报书、担保评价报告等信贷申报材料中,调查人员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节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按照建设银行现行授信业务风险评价的相关规定执行。经办行应按照建设银行信用评级的相关规定,评定借款人信

15、用等级,并建立其资信记录。第三十条 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信贷经营部门应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方案(该方案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其他额度共同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并结合借款人风险限额、偿债能力等因素,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二)确定各分项额度、额度使用条件、额度循环特征、是否承诺性额度、额度间调剂规则等;(三)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额度项下的贷款利率及担保要求。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应按照附件1列出的原则和方法确定,并将总额度的确定过程(包括计算过程、系数调整理由、方法调整理由、不按附件公式计算的原因等)作为额度申报材料提交审批。第三十二条 信贷经营部门应在符合授信方案的前提下,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单笔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方案及单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