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施救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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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 析 施 救 费 2012-10-16 赵新潮,汽车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从减少损失程度来说,还是从尊重客户心理感受角度来说,都应该对保险事故中的受损财产展开积极的施救。 对此我们的保险法和保险条款都做出过相应的规定:,保险法阐述,新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条款相关阐述,保险责任部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2、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是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施救费用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额外费用。所以,施救费用的作用是用一个相对较小的费用支出,减少更大的损失。应尽量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施救费用:,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1)施救费用应是保险标的已经受到损失,为了减少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而产生的费用。在机动车辆保险中施救费用主要是

3、指对于倾覆车辆的起吊费用、抢救车上货物的费用、对于事故现场的看守费用、临时整理和清理费用以及必要的转运拖运费用。,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2)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吊车和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予以确定。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可以列人施救费用。,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3)施救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可能造成被施救对象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以及施救车辆和设施本身的损失。如果施救工作是由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进行的,只要没有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原则上保险公司应予

4、赔;如果施救工作是雇用专业公司进行的,则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该施救车辆和设施本身的损失应山专业公司承担,同时,被保险人还可以对保险标的进一步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专业施救公司承担。但是在抢救标的的过程中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能需要施救的受损财产不仅仅局限于保险标的,但是,保险公司只对保险标的施救费用负责。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费用应按照获救价值进行分摊。如果施救对象为受损保险车辆及其所装载货物,则施救费用无法区分,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获救价值进行比例分摊,机动车辆保险人仅负责保险车辆应分摊的部分。,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

5、,(5)车辆损失险的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而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赔偿限额。,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6)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者特种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以予以负责,并在定损单上注明送修地点及金额。但是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

6、费,不负责赔付。,确定施救费用应遵循的原则,(7)我国各个省份地区之间对施救的要求规定各不一样,在某些省份地区,存在强制拖车,清障拖车的现象,例如在高速上出险,损失小,不需要拖车的情况下,交警为了处理事故的需要往往先将车辆拖移至事故车停车场,而此时往往产生高额的清障清障费用,还有的情况是出险后车辆无法行驶需要施救,而交警或路政相关部分要求只能由其指定的拖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此时由于垄断,往往也会产生超过市场价的高额的拖车施救费用。这种情况下需要当地情况做出合理的施救价格。,案例分析,1.在今年7.21大雨过后,驾驶员李某驾驶我司投保的丰田轿车在山路上行驶,再过一个转弯后,遇前方道路山体滑坡,车

7、子刹车不及,滑到坡下30m处,造成车子底部及前部受损,李某下车后,发现车子可能继续下滑,就取出千斤顶找了石块想把车子前部垫一下,防止车子进一步下滑,就在李某操作千斤顶时,地面下陷,车子侧翻,李某被压住,导致腰椎骨折。李某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驾驶员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李某正常报案并进行索赔。此时李某主张其看病受伤的费用应按车损险中的“施救费”进行理赔,并申请在车辆修复费用外额外计算。我们此时应该对李某的主张怎么答复呢?赔还是不赔呢?,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前边我们回顾了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车损险条款第六条,都说了施救费我们保险应该赔,在车损意外单独计算。此案中李某的行为是为了

8、防止车损进一步扩大。也算是对车子的一种施救行为。,案例分析,其实此案的关注点是施救费用是否是必要的,合理的。本案中,李某的伤残虽然是在施救的过程中发生,但是其伤残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必然的联系,属于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另外李某的伤残不是施救标的车所应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代价。因此,李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我们应该是不予赔偿的。,案例分析,思考:此处李某如果以车上人员驾驶员责任险理赔我们怎么赔偿?如果以第三者的形式理赔我们又该如何答复呢?,案例分析,2.赵某是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2011年5月2日,其驾驶在我司投保的货车车前往烟台送货。行驶至某国道50km处时,突

9、然从旁边窜出一辆自行车横穿马路,赵某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猛打方向盘、制动车辆、往道路右侧急转弯。结果自行车避让过去了,但是由于车损太快,方向盘打得比较大,使得车子右轮均陷入松软的水坑地带造成了车子倾斜。为了使车子返回路面,赵某重启车辆,加大油门,但是车子越陷越深,倾斜角度越来愈大,赵某为了防止车子翻车,报警,调来两辆吊车,将车子恢复原状,发生了施救费8000元并产生修车费500元。赵某报案,向我司提起索赔。对于此次施救费我们如何进行理赔?,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中的事故时由于驾驶员由于避让自行车驶入了路边的水坑松软地带,并未接触他物,更谈不上是倾覆,在这种情况下,该车只需要牵引即可恢复行使能力

10、。而此案中赵某却找来两台吊车,这样的施救显然是不必要的施救方式,而由此产生的大笔施救费用,属于不合理的施救的范畴。所以我们对此产生的8000元费用不能赔偿。,案例分析,3.某日,李某除外郊游,在湖边倒车时,由于观察不到位,将车辆倒入湖中,李某联系相关吊车公司派吊车对标的车进行施救,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施救过程中,由于对车辆位置估计不足,以及吊车支腿未固定牢固,吊车发生倾斜,导致标的车辆吊起的过程中,标的车辆车头砸在湖边的臂坡上,车头部分变形受损。李某见状,再次找来另一台吨位较大的吊车,将倾斜的吊车及标的车成功施救。李某向我司索赔,车辆损失及发生施救费用。我们对李某的索赔应该如何理赔呢?,案例分

11、析,案例分析,本例属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施救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此类事故的赔付,我们的宗旨应该是:施救受损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如果属于被保险人自己或者他人义务帮忙来施救的,应该予以理赔,如果属于有偿施救的,我们则不予理赔。此案中第一次吊车施救为有偿施救,所以对于第一次吊车的倾斜,标的前部受损以及第二辆吊车吊起的行为属于自己的责任,我们均不予理赔。,案例分析,4、某液化气公司将其用于运输液化气的气罐车向我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某日该车发生了侧翻在了路边的沟内,当时车上的气罐内储满了液化气,并发生轻微泄露,随时有可能发生爆炸。为了防止更大灾难的发

12、生,司机赶紧从出险地另雇了一辆气罐车将液化气转移,然后找吊车将车辆起吊至安全地带。事后,液化气公司向我司提起索赔,请求车辆的修理费,以及吊车费和转移液化气的费用。我们该如何给予理赔呢?,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此例中,吊车起吊的费用属于施救费用,我们赔付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转移液化气的费用呢,我们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在保险车辆倾覆后,气罐发生泄漏,随时可能发生爆炸,如果不对车辆上的液化气进行及时的处理,很有可能发生爆炸,一旦爆炸,对标的车的损害很可能是毁灭性的,所以此项费用对于标的的施救来说就是必要的合理的的范畴。,案例分析,5、高某为自己的丰田轿车投保了车损险,在一次驾车出行中,行驶于一

13、段山路上,车底部被车块碰了一下,赶紧将车辆停下来检查,未发现异常,继续前行。行驶了约3km后车辆发生了连续的3次发冲,档位不清了,高某随即停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拖车将车辆拖至了修理厂里面。经检查发现,标的车自动变速箱内部外部有轻微碰痕,但是内部损失严重,需对变速箱进行更换。修理费用达到了3.5万,车修好后,高某来我司索赔,我们该如何索赔呢?,案例分析,此案中,有人高某驾驶标的车在山路行驶时,底部碰了石头,检查后未发现异常,继续向前行驶,3km后发生问题,造成了变速箱的彻底损坏,算不算属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采取措施不当,未尽到施救义务,而继续使用标的车导致损失扩大,给予拒赔。,案

14、例分析,下边我们对上边的说法推敲一下:标的车碰了石头,高某检查,未发现什么损失,遂继续行驶。后来车辆变速箱发生严重损坏,更换了变速箱。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条款对这个问题的表述: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条款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从上面的表述,我们该看到两个条件:1、主观上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2、客观上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此例中,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车辆外部无明显的损坏,作为一个普通的驾驶员,没有专业的维修经验,主观上是无法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的,也就是说,高某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必要修理而继续使用车辆,无扩大损失的故意。因此,高某应该得到赔偿。,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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