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外国法制史名词、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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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大外国法制史(名词、简答、论述) 作者: 日期:2 重点名词举要: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种姓制度、“贝壳放逐法”、万民法、优士丁尼法学总论、蛮族法典、古兰经、权利请愿书、普通法、衡平法、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独立宣言、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法国商法典、“潘德克顿”法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罗斯真理、欧洲委员会 问答题举要: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征。简述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简述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的种类。简述英国宪法的渊源中主要的宪法性法律。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美国统一商法典的主要特

2、点。简述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简述日本明治维新在法律制度方面改革的内容。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简述大陆法系的特点。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简述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简述信托制与受益制的区别。论述题举要:试述衡平法的特点及其对英国法律的发展的影响。试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异同。试述罗马法的五种分类。试述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历史多位。试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试述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渊源和特点。名词解释:1、 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法的总称。后扩展到周围其他国家和地区,构成楔形文字法系。2、 汉谟拉比法典:是制定于公

3、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时期的一部法典,它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分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具有君权和神权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对后来西亚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重要影响。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内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按法律将印度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等。4、 “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它是公民直接维护

4、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5、 万民法:是指调整外来人之间 以及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也称“各民族共在的法律”6、 优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公元533年底完成。是阐述罗马法院里的法律简明脚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7、 蛮族法典: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萨利克法典是“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8、 古兰经。是伊斯兰法最根本的渊源是,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内容十分广泛,包括教、教法、伦理道德以及为传教所需要的故事、传说、寓言等。可分为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确立了伊斯兰法的

5、基本原则和精神,规定了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内容涉及家庭和继承法、债务关系法、刑罚、战争法等诸多法律部门。9、 权利请愿书:是一部有关人民权利的法律,是英国宪法之一,因此是英国宪政史重要法律之一。“权利请愿书”表达了限制王权的资产阶级要求,确立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再次强调国会在征税上的最高权力。10、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11、 衡平法:是从14世纪起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旨在对普通法的不足进行补救的法律体系。衡平法所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和“正义”。衡平法又称“大法官法”。

6、是判例法,是英国法的渊源之一。12、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13、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14、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

7、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5、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16、 法国民法典由总则和3编组成,共2281条。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保留了旧制度的若干残余,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立法注重实际运用,是资本主义国家最高也是影响最广泛的一部民法典,以法国民法典为基础形成了世界一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17、 法国商法典:1807年法国

8、商法典是以大革命前封建王室颁发的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为基础编纂完成。以中世纪的商业习惯法为基础,吸收了本国传统商业习惯,从而完成了由共同商业向国家商法转变的历史过程,以商行为主义取代了商人法主义,确定商法的适用对象为商行为,作为欧洲近代第一步资产阶级商业法典,为很多民法法系的国家提供了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影响较大。18、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19、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

9、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无效。是美国司法制度忠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利。20、 罗斯真理是公元11 世纪,为适应封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统治者陆续颁布法规,并对习惯法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成了古代罗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献罗斯真理,成为罗斯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罗斯真理的出现,表明当时法律的发展已达到了相当的水平,标志着俄罗斯法已初具规模。21、 欧洲委员会:是欧洲联盟的独创,代表是欧洲联盟超国家的利益,既是立法机构又是执行机构。简答题举要:1、 简述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古希腊由于有许多城邦国家的存在,因而每个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古希腊法并不是

10、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2)希腊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3)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它旨在发现所谓的“公道”的抽象标准,所以法律常常被虚置,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2、 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雅典宪法以民主性为核心内容,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阶级根源:即取决于雅典工商业较高的发展水平、工商业贵族与氏族贵族斗争的开展和雅典奴隶大大多于自由人的实际。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表现:在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享有广泛的职权;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11、。 雅典民主制度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实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者极其有限,具有阶级局限性;参加民众大会的公民可以得到一定的津贴,但参与人数也极其有限;公民虽有权提出议案和参加表决,但复杂的立法程序无法使民众真正行使权利;担任公职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使公民参政机会实质上不多.3、 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征。所谓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故也称为古代马尔克法律。其基本特点有: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而不是抽象的法规;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

12、、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4、 简述1871年德国刑法典的基本特点。1871年德意志帝国同意后,在堆被德意志联邦刑法典进行重新修订的基础上,叹声了德意志历史上第一部统一适用的资产阶级刑法典德意志帝国刑法典。该法典于1871年4月15日正式颁布,1872年1月1日起施行。刑法典由总则和2编组成,共370条。其特点如下:1)继承和发展了资产阶级刑法原则。2)以严酷的刑罚维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3)对德意志皇帝和各邦国王的人身给予特别保护,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用专章规定了“宗教罪”及其制裁措施。5、 简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英美法系与大陆

13、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尽管有上述

14、种种差异,两大法系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1)它们的法律本质相同;2)传统要素接近,都是近代以前的罗马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3)法律的指导思想相同;4)法律背后的经济和意识形态等也都相同。6、 简述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的种类。中世纪英国的制定法有宪章、诏令、条例和敕令等形式。宣布权利存在或转移的文件均可称为宪章,内容多涉及公法;国王政府为知道国家官吏的工作而制定的文件称诏令;国王颁布的立法文件称条例;经御前会议同意,由国王颁布的立法文件称敕令,敕令不能和条例相抵触。7、 简述英国宪法的渊源中主要的宪法性法律。英国宪法被称为是“近代宪法之母”,英国宪法被称作“柔性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宪法的渊源

15、:1)宪法性制定法:1、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制定法(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2、20世纪后的宪法性制定法(1911年和1949年的国会法;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例;退位法和摄政法)8、 简述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不同点。美国法与英国法同属普通法系,两者有着天然联系。1)判例是主要的法律形式:英国和美国法律的主体部分都是判例法,法律的创制、法律原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法律的解释往往是通过判例形式实现的;2)法律风格的一致:英国和美国一样也遵循“先例原则”,法院创造的先例对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拘束力;在审判风格上,同英国一样,美国也采用归纳法推理方式。此外,美国继承英国法关于法律分类的传统,不采用公法和私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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