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案必破的冷静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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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命案必破“ 的冷静思考 崔敏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对“命案必破”的口号议论颇多,褒扬者有之,质疑者有之,贬损者亦有之, 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尤其在余祥林“杀妻”等一系列冤案于2 0 0 5 年被集中曝光后,学界对这 一口号的批评声浪更加强劲。面对公众的批评,2 0 0 6 年5 月1 6 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了近年来侦破命案的统计数据 据说我国侦破命案的能力和水平已接近日本、德国、韩国,超过了 英国( 8 7 ) 、法国( 8 I ) 、加拿大( 7 8 ) 、美国( 6 3 ) ,并针对有关“命案必破”的种种议论作了 回应。然而,这一解释并没有消除公众的疑问,反而掀起了新

2、一波的批评浪潮。那么,究竟应该如 何看待“命案必破”的口号? 本文谈谈笔者的一孔之见。 一、“命案必破”口号的历史回顾 回顾历史,“命案必破”口号的提出与演进,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 一) “命案必破”最初来源于基层公安机关 据笔者接触到的材料,“命案必破”最早是由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提出的。早在2 0 0 3 年 前,就不断听说湖北、湖南、河南、重庆等地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向媒体表示要做到“命案必破”。这 一提法完全是出于一片好心,表示对人民的生命高度负责,一旦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大案,公安机关 不能不管,一定要下最大的决心,尽最大的努力,千方百计地侦破,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使人民群众 有安全感。

3、从“命案必破”当初提出的语境上来看,它是基层刑警对自己工作的高标准要求,他们 自加压力,表明了同严重犯罪作斗争的决心与信心,这个用意无可厚非。 这是“命案必破”提法的最初出现,但在当时还没有成为正式的口号。 ( 二) “命案必破”口号的正式提出 后来,“命案必破”的提法被公安机关的领导部门认可。2 0 0 4 年1 1 月,公安部在江苏省南京召 开了全国侦破命案工作会议,会上正式提出了“命案必破”的口号。平心而论,提出这个口号的出 发点也可算是用心良苦,它把公安机关侦破命案的决心浓缩在言简意赅的一个短语中,表明公安 机关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高度负责,要求各级刑侦部门高度重视对命案的侦破,确保一方平

4、安。从 这两年贯彻执行的情况看,这一口号对全国公安干警起到了动员、督促、命令和监督的作用。各级 公安机关对命案的侦破率大幅度提高,表明它确实发挥了积极效应。如果单从这个角度来看,“命 案必破”的口号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按照汉语的词义,“必”字含有“必须”、“必定”、“必然”等意,就“命案必破”这个概念本 身来讲,其词源本义就是要求对已经发生的命案必须全部侦破。从这个语义上来看,将其作为一 个口号提出,似有绝对化之嫌,事实上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加之配套实施一系列奖惩措 一5 8 关于“命案必破”的冷静思考 施,给基层公安机关施加了很大的压力,有可能产生某些负作用。正因为如此,学界对

5、这一口号提 出了种种质疑。 这可以看作是这一口号演进过程中的第二个阶段。 ( 三) 重新解释“命案必破” 鉴于社会各界对“命案必破”的口号颇多微词,特别是去年佘祥林“杀妻”等一连串冤案被曝光 后,学界反映更为强烈。针对这种情况,公安部于2 0 0 6 年5 月1 6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回应社 会各界的质疑。公安部刑侦局主要负责人公布了一系列统计数据,并阐述了“命案必破”的诸多好 处,进一步解释说:“命案必破”只是公安机关的努力方向和奋斗目标,并不是要求百分百地破案, 其底线是必须确保8 5 的破案率。这些说法,实际上是对“命案必破”的口号做了重新解释。 对于公安部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以及会上

6、对“命案必破”的重新解释,有人解读为“实质上是 在进行政策调整同样还是命案必破的提法,但它的实际内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主管负 责人说明:底线是要求各省要达到8 5 的破案率,并不要求百分之百地侦破。这样解释就使命案 必破的口号更为科学。” 但是,把“命案必破”解释为确保8 5 的破案率,实际上已经偷换了概念,因为它已经不是本来 意义上的“命案必破”。无论如何,不能把打了折扣的破案率解释成“必破”。因而这种解释非常牵 强,难以令人信服。 这可以看作是这一口号演进过程中的第三个阶段。 二、“命案必破”的口号缺乏科学性 按照汉语的词义,“命案必破”的本意就是要求将所有命案全都侦破,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7、的破 案率。从语义学上考察,这个内涵是没有疑义的,不可能对它再做其他解释。从词源本义上来看, “命案必破”的口号显然缺乏科学性。任何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将百分之百的破案率当作一 项硬任务和考核、奖惩的指标,事实上是不可能完成的。 平心而论,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来说,不管在什么地方,一旦发生了命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恶果,都会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它在当时当地的影响很大,搅得社会不得安宁,公众缺乏安全感,当 然会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警方也必定会投人大批警力,将拥有的一切高科技手段全部用上,千方 百计努力去侦破。因而,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命案的侦破率通常都会高得多。但是,由于主客观 多种因素的影响,总

8、会有一部分命案难以侦破。无论在任何国家,不管领导多么重视,警察的素质 和水平有多么高,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破案率,甚至会遗留下诸如肯尼迪遇刺之类“千古谜 案”。道理很简单犯罪本身是一种高智能的活动,犯罪分子反侦查的技能越来越高,特别是某 些犯罪老手,作案前早有预谋,作案时尽可能不留痕迹,作案后又千方百计破坏现场和毁灭证据, 自认为极有可能逃避打击,才敢冒险去杀人。假如能够做到每案必破的话,那就没有人敢去以身 试法了。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过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或者是为了震慑犯罪而作的一种宣 传,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正因为如此,才会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去从事杀人越货的勾当。因此,将 “命案必

9、破”当作一个硬指标,提出超出常识范围的过高要求,它就会产生某种负作用。 将破案率的高低直接同政绩与奖惩挂钩,要求必须达到这个高标准,势必会对基层刑侦部门 造成很大的压力。根据以往的经验,下级自会有应对的办法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谁也 不会担着完不成任务的恶名去自讨苦吃。现实的情况是:只要上级提出要求,下级准定能够完成。 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必定要使出浑身的解数,千方百计确保达标。不然的话,他自身就会遇到极 一5 9 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大的麻烦,甚至会丢了乌纱帽。于是,与左邻右舍相比,与前任领导相比,便成为时下的风气 无论如何要超过他们。假如前任的破案率是8 9 ,我至少也要达到9 0 ,要

10、让上级领导看到自己 的政绩,就一定要层层加码,否则我就会被比下去了,不但奖金拿不到,官帽也不能保,那怎么行?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并不是你想破多少案就能破多少案,总会有一些案子破不了。但是,面对无法 抵御的巨大压力,又该怎么办? 于是就出现了这么几种可能: 第一种,就是尽量把没有侦破的案件想办法盖住,暂不上报,等到什么时候侦破了再正式立 案。内行话叫做“不破不立,先破后立”,这样就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破案率,至少也要确保破案率达 到8 5 。 第二种,一旦将犯罪嫌疑人抓到后,哪怕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也要想方设法办成“铁案”( 通常 的做法是夜以继日地连续“突审”“一定要撬开他的钢牙! ”) 这样,刑讯

11、逼供就在所难免 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了,不管是真是假,先以案件告破报功。于是,参战干警立功受奖,上级领导 满意表扬,被害方的怒火也平息了,上下左右皆大欢喜。但这样一来,却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以往的实践表明: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而且凡涉及命案,当犯罪嫌疑人 拒不招供时,很容易激起干警的怒火“敬酒不吃吃罚酒”,实施刑讯的概率大大增强,铸成冤案 的概率也就相应增加。例如,近些年陆续被曝光的云南杜培武“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山 西余兔元“杀人案”、湖南滕兴善“杀人案”、河北余树斌“杀人案”等冤案、假案,之所以能够形成, 都是办案民警坚信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就是真凶,遂采用

12、刑讯的方式逼使其招供,把一个个假老 虎当成真老虎来打,然后又轻信那些被迫编造的假口供,硬是把一个个假案都办成了“铁案”,最后 冤枉了无辜。假如真凶没有出现或者被认定为被杀死的“被害人”没有再现的话,那些冤魂也就永 远会冤沉海底了。 第三种,一旦发现案子确实办错了,就要尽量设法包住,硬是不予纠正原来的参战人员早 已立功受奖,吃进去的怎能吐出来? 如果让错案平反,办了错案的人就会被追究、情节严重的将会 被罢官甚至受到司法处理。此时,当事人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不得已的办法就是将错就错:一定要 将错案盖住冤是冤在别人的身上,一旦平反则会损伤了自身的利益,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也会 损伤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绝

13、对不能纠正! 这也可算是“人之常情”吧。除非像佘祥林“杀妻案” 出现了死人复活的戏剧性转折,经媒体曝光,再也无法掩盖了,才能得到平反,但它几乎成了极为 罕见的“特例”。于是,现实的情况便是:坚持“命案必破”反倒使错案的纠正更加困难。例如,去年 被媒体曝光的余树斌“杀人”冤案,本来真凶已被抓获,他对杀人的过程与具体情节都供认不讳,但 后来余树斌的冤案却再也不许追查,事情也就不了了之。这是在巨大压力下的一种必然选择,致 使所谓“错案追究”更难落实。 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三种可能的情况,是面对无法抵御的巨大压力的必然选择,既然“命案 必破”的要求不可能达到,而达不到就会受处罚,那么,为了避免自己受处

14、罚,寻找各种应对的措 施,就成为势所必然的选择。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这种情况是被逼出来的,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 为转移。 三、“命案必破”有立论偏颇之嫌 从现代法治理念来看,“命案必破”的口号显然具有片面性。这个口号本身给人的印象是一味 追求破案率,只讲实体,没有兼顾程序法方面的要求。与其配套,又对“命案必破”的硬性指标增设 了一系列配套的奖惩措施,这就会引导人们片面考虑如何完成破案率而罔顾其他。仿佛只要破了 案,不管采取了什么方法或手段,都是功臣。可见,“命案必破”有立论偏颇之嫌。 一6 0 关于“命案必破”的冷静思考 有学者指出,如果说一定要表达公安机关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决心与豪情的话,

15、那也不 能仅仅追求破案率,还应加上程序法上的要求。即:第一是要求多破案,第二是要求“破”得准,决 不能搞错。现在我们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其中明确提到要纠正政法干警普遍存在的 “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组织编 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指出:“目前,在一些政法干警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 轻程序的观念,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违法调查、违法取证;有的在 工作中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习惯行事,而将法定程序放在一边;有的只在口头上重视程序,但在实践 中便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的东西,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这样做的结

16、果,往往是不仅达不 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比 如,近年来暴露出来的一些重大刑事错案,都与办案机关和人员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刑讯逼供 等非法手段获取V I 供有关,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因此,广大政法干警必须切实提高程序意识, 摆正程序的位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执法、司法公正。” 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命案必破”的口号应该加以改造既要强调侦破命案,又要严禁非 法刑讯,建议改为:“下定决心侦破命案,坚决杜绝刑讯逼供。”即使是侦破影响巨大的命案,也需要 通过公正的、法定的程序来实现,只有把实体性要求和程序性要求结合起来,这个口号才会完整 此。 四、对于倡导某些口号的冷静思考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以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当领导机关提出一个口号或者作出一项重 大决策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要十分严谨,一定要讲究科学性。想当年,在“大跃进”时期提出“人 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不怕办不到,就怕想不到”以及“人定胜天”等等的口号,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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