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司法管理能力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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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司法的法理与司法能力建设1 6 5 关于对司法管理能力问题的几点思考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马登丰白守超霍成伯 一、管理、司法管理的概念及涵义 管理,按照辞海的字面解释,是负责统管某一事情,保管、料理、照管、约束的意 思。从实际看,管理是指人们的一种行为方式,是人们对于自身及其自身同外界直接或间 接相关的诸多因素关系中,对自身行为的一种调整方式,是对一些预定的行为目标或行为 方案所需依赖或借助的诸种条件的因素进行排列组合的一种运作方式。因此,在不同的特 定领域中,管理的慨念有着不同的特定含义,也正是因为如此,形成了不同领域中各自特 定的管理理论。从行为科学的角度来看,管理是一种操作的

2、技能,是对包括自身在内的相 关人和物的一种排列和组合,按照力的作用方向,排列出有始有终的系列,使其从头到尾 都在行为人即管理人的掌握之中,从哲学的角度讲,管理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是运用对 于包括自身在内的相关的人物的认识再作用于相关的人和物的过程,同存在和意识的辩证 关系一样,这里所强调的是人们对于相关人和物的认识及运用认识又对相关的人和物所发 生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管理就是效益,是用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多产出的一种 综合效益。无论是对人,还是对物,均是如此。总之,管理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目的或达 到一定的目标,对其所必需的各种条件和关系讲行排列组合,即对于包括管理者自身在内 的相关的人物及关系

3、、进行排列组合,以求取得最大综合效益的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 司法管理,即在司法领域,为了实现司法目的,对包括管理者在内的相关、人物及关 系进行整合,以求取得最大司法效益的一种特定的行为方式。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就是 主要指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中任务是审判工作,法院管理工作即是围绕 这个中心,组织、协调各种综合性的辅助工作,提供和创造各有利条件,用以支持审判工 作,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管理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只有加强改进管理。才能促进和推动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强 调审判工作固然重要,管理工作也很重要。事实证明,没有管理,法院工

4、作就无法进行; 没有科学管理,法院工作就很难提高。 郭纪胜:法院管理心理学第2 页、第3 页、第3 页。 1 6 6 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上) 二、司法管理的特征 ( 一) 司法管理体制的特殊性 法院管理体制是由法院工作性质、任务以及国家法律对法院审判工作程序的规定所决 定的一种特殊的管理体制。法院的工作中心是审判工作,围绕着这个中心工作对审判工作 赖以进行和发展的各种条件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提供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使 法院能够高速、协调、灵敏、有效地运转,保证审判工作及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所担 负的任务能够圆满完成的综合性辅助工作就是管理,也就是说,机构管理、人员

5、管理、工 作流程和规则管理、档案文秘管理、科技运用管理和后勤事务管理等许多具体的内容。法 院管理就是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工作方式。对审判工作所依据的环境和 条件进行合理适当的排列组合,使审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我国的有关法律规 定,法院的审判工作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实行监督制,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最高法 院监督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法院内部实行领导和监督双重制,院长、审判委员 会、审判庭、合议庭和审判员之间实行领导与监督并重的体制,在法院同地方党政部门和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又实行领导、监督和物资保证三种关系方式,即法院的工作 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地方国家权

6、力机关的监督和地方政府的物资保证。正是由于法院 管理工作处在这种上下左右的关系网络之中,决定了法院管理体制同其他管理体制相比, 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1 较为封闭的管理体系 法院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其管理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审判工作这个中心来进行,审判 工作必须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我国现行的国家政权体制是实行国家权力机关下的 一府两院制、法院系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使法院在自身的管理上也具有一定的独立 性。虽然地方各级法院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在得到地方政府提供的物资 保证,但在管理上,各级法院大都是按照上级法院的管理决策和行为要求来展开自己的管 理工作,这样就在法院系统形成一

7、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同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工作上的 监督指导关系相对应,上下级法院在管理工作上已经形成实际领导关系。尽管由于国家现 行的计划和财政管理体系的原因,这种领导关系在许多方面尚不具有相应的强制性,并且 是同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甚至地方政府在计划、财政管理等方面的领导关系同 时并存,但从发展趋势看,法院系统的内部管理将会逐渐增强,上下级法院在管理工作中 的领导关系会得到强化,而同地方政府的横向关系会逐步减弱,这是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影 响,维护法院审判工作独立性的重要因素,已经为许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法院管理 实践所证实。 现行法院管理体制所具有的较强的系统封闭性,有利于维护法院

8、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抵制流通领域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一些不适应法院管理的行为方式影响,有利于法院系统工 作的均衡发展,保证审判工作乃至国家法制建设的统一。但在目前条件下,尚不能过分强 调法院系统管理的封闭性和独立性,不能脱离国家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不能否认当前仍 郭纪胜:法院管理心理学,第2 7 2 页。 第一编司法的法理与司法能力建设1 6 7 是上级法院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现实。法院管理工作中的系统封闭 性,只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比如在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则管理、文秘档案管理,以及管 理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有些已取得了成功的经验,要真正达到完善 的法院系统的封闭

9、性管理还有赖于国家相关管理体制的改革。 2 较为稳定的管理方式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法院多系统实际情况的管理方式,这 种管理方式同生产企业、经济部门以及其他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明显的区别。比如,在 上下级法院之间采用会议要求加文件指导的非强制型管理( 审判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不在 其内) ;在法院内部实行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的高度集中的集体型管理;在上下级法院的 具体管理职能部门之间采用检查指导的制约型管理;在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又采取任务 加要求的命令型管理;即使是有些地方将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优化组合等在一些经济 体制改革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引入法院,也是同法院内

10、部的具体情况结合,形 成了具有法院特色的管理方式。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这些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在我国实 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得到持续不断地加强、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在一定意 义上就是法制经济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运用法律参与调节社 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空前的发展,其审判职能作用得到前所未有的增强和发挥。这 样就对法院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与此同时,国家对法院系统的人事和计划财政 管理体制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变,仍将法院系统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体制的制约

11、之下, 法院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惟一机关,除审判人员的任免履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法律程序外,在管理上则没有任何的特殊性,至少在管理体制上同其他“政法机关”一 道被“一视同仁”。由于法院管理所依据的国家管理体制没有变化,那么法院内部所逐步 形成的管理方式也未能有相应的改变,虽然上下级法院之间正在形成管理工作方面的领导 关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和经济的调控能力和调控手段,长期形成并在现有国家管理 体制下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仍维持其相对的稳定性。这种相对稳定的管理方式对管理人员 造成极大的并且是相当深刻的心理影响,同时也制约着法院管理的更大、更新、更快地发 展。 , 3 较为缓慢的管理改革

12、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都对法院的管理体制 造成一些冲击和触动,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但同经济部门以及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 比,法院管理改革的步伐并不大,速度并不快,成果亦并不显著。目前的管理体制同 1 9 8 2 年相比( 1 9 8 2 年法院管理工作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部 门交由法院自行管理) ,在审判业务人员管理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法官法的 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实施,使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法院管 理工作范围有所扩大,管理手段有显著进步。但基本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并没有改变, 法院管理体制的改革,使之同法院的性

13、质和职能相适应,仍然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许多 有识之士已经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许多地方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等问题,同现行 1 6 8 司法能力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上) 的法院管理体制不无关系。即使这样,法院管理体制仍难以迈开其改革的步伐。虽然法院 管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系统封闭性,上级法院的管理决策对下级法院具有相应的影响力和 约束力,但在管理体制上,仍维持着人权、物权和财权由各级法院“分散经营”,以行政 区域为界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未能突破国家行政管理的现行体制,法院管理体制深层次 的改革仍举步维艰。 ( 二) 管理人员的特殊性 法院的管理人员,指法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14、。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工 作,管理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辅助性工作。在法院工作人员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审判 人员,管理人员是处于一种非主体地位。这是由法院的性质和任劳所决定的,即使是法院 的院长、审判庭的庭长等领导者,当他们作为审判断人员时,处于主体地位,而当他们作 为管理人员时,又处于非主体地位。同时,也正是由于管理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审 判工作的进行与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和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审判人员又成为管理工作的主 要对象,管理工作的任务就是对审判人员进行最佳的排列组合,运用各种适当手段,利用 各种有利环境和条件,最大限度地调动审判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其所担 负的审判任务。

15、在生产企业和经济部门,管理的对象是广大员工,即主要是直接从事生产 和经营的人员。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者同管理对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职务和级别上,担 任领导职级的是管理者,其他则是管理对象。而在法院中,管理者同管理对象则会经常不 断地发生错位现象,这就是法院管理人员同其他体系中管理人员相区别的特殊性所在。 1 法院领导者的双重身份 法院的领导者,指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他们首先是审判业务人员、是审判工作 的组织者,是经过法定程序获得选举的任命,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这一点毋庸置 疑。同时,作为法院的领导者,他们又是管理人员,是管理行为的决策者和管理活动的组 织领导者,有些地方尤其是基层法院中

16、,法院领导甚至还是管理活动的直接执行者。法院 管理工作的任务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管理工作的对象是审判业务人员,从这一点上看,就 具有特殊的意义。作为审判业务人员。对于自身工作的环境和条件需要有着亲自体验,能 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审判工作的实际要求同时,作为管理人员,尤其是作为管理行为的决 策者和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十分清楚管理工作所依据的环境和条件。十分了解管理工 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能够比较准确地度量出管理工作对审判工作需要的满足程度,也就 能够在审判工作同管理工作之间进行协调,使二者在现有条件下形成最佳配合。从目前的 实际情况看,法院的审判工作和管理工作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工作体系,有着各自的工作程 序、要求和规则,管理工作依附于审判工作而存在,审判工作依据于管理工作而发展。这 两个工作体系由于法院领导的双重身份而重合,从而形成法院工作的整体。这也是其他管 理体系所不具备的突出的特征。 2 管理人员的单一性 在生产经营企业和经济部门中,管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管理者就是生产经 营者,管理的任务是对企业员工进行适当地排列组合,对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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