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可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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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年10月,NIKO EDWARDS拍摄地球的事情,引起了包括优酷编辑于某以及创意制 片王某的关注,称其创意很好,希望进一步联系,在Niko将团队资料发送给对方后, 2014年10月10日,优酷制片人王某回复了邮件。王某称优酷正在与陌陌进行品牌合作, 计划拍摄5支表现年轻人敢想敢为的创意短片,而NIKO的“疯狂行为”无疑极为契合这 个主题。王某称现已在组建制作团队,承诺会给NIKO团队6000月劳务费,并由他们本人 出演。 经过邮件协商,NIKO EDWARDS同意与和优酷以及陌陌进行拍摄合作,将“追气球的 熊孩子”这一故事制作成创意短片在优酷网以及一线卫视播放,并就拍摄劳务费等细节

2、达成协议。 在后续的邮件联系中,王某以拍摄的名义问及了NIKO团队的设备内容以及制作过程 ,Niko情况将全部告之,但王某却不断以各种借口,包括资金的批准、拍摄的准备、脚 本修改甚至是出国等,来拖延具体的拍摄。其间,NIKO团队曾多次打电话给他,但王某 或是不接或是关机。 2014年11月4日,王某发来邮件称,因为资金不足,恐无法去广州(NIKO主团队所 在地)执行拍摄,Niko团队表示理解,并结束了合作。 2014年11月底,王某在没有取得团队任何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拍摄了名称为追气 球的熊孩子的陌陌商业广告短片,并通过优酷平台进行了发布。该视频不仅完整抄袭 了Niko的文章标题,文案撰写以及

3、故事情节也模仿了前者,甚至还盗用了NIKO团队用气 球拍摄的地球照片。这引起NIKO EDWARDS极大不满。Niko的文章当时只得到了5万的阅 读量,可这样一支抄袭的视频却在短短72小时获得超百万的点击率。 2014年11月29日,NIKO EDWARDS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上,通过少年不可欺一文, 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讲述,并将优酷和陌陌两家公司盗取创意一事进行了曝光,同 时提供了一份与优酷王某的通话录音。在提供的通话录音中,优酷王某并不认为其存在 盗取创意问题。 NIKO EDWARDS表示,其个人及团队的的利益受到损害,希望青年人能少受到此类的 侵害,希望创意能得到尊重与保护,并针对此次

4、事件会寻求法律援助。 观点一 优酷视频侵犯了熊孩子们微信文章的改编权 朱晶晶/华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律师认为,在“追气球”事件中,我们讨论的不是一个“热气球航 拍”科教片。而是一个关于年轻人如何勇敢追逐并实现自己梦想的故事。 这个故事经过熊孩子们以追气球的熊孩子为名撰文并在他的微信公众 号发布,已经不仅仅是个“idea”,而已有了具体的“表达”,是作者独 立构思的产物。具备获得版权保护的“独创性”要件。 优酷和陌陌拍摄的商业广告片追气球的熊孩子,和熊孩子们的文章有 诸多相似之处: 其一,相似的主人公名字。即熊孩子之一“NICKO 与视频中的男主角“尼 古拉斯”; 其二,相似的情节。开头男主人

5、公对女主人公说出的“突发奇想”、两人 查阅大量资料并获得朋友们的帮助确定并实施航拍方案、长途跋涉搜寻落 下的热气球、在稻田中寻获热气球和航拍的照片。 朱律师认为,这些桥段和元素已经超越了“构思相同”的界限,构成了与 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文的“实质性相似”。而优酷拍摄团队与少年们关 于“合作”的沟通,也证明了该团队在制作广告片过程中与少年们及其故 事的“接触”,排除了广告片追气球的熊孩子是一种“纯属巧合”的 可能性。 因此,优酷与陌陌拍摄的广告片追气球的熊孩子属未经授权对熊孩子 们所著的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文的改编,侵犯了熊孩子们对其文字作品 追气球的熊孩子享有的改编权。 观点二 优酷“抄袭”的仅是不被

6、保护的思想 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少年不可欺:作者维权有多难 ?一文中,游律师认为:“如果优酷不与少年接触,仅仅 根据少年发布在网上的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文章拍摄短 片,那么少年确实就很难就抄袭创意进行维权。”原因在 于,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创意表达二分法” ,即只保护作品的内容,但不保护作品的创意。即他人未 经许可复制作品内容的属于著作权侵权,但借鉴创意后自 行创作作品的则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因为创意无法 具体化,如果予以保护,会影响全社会自由创作的公共利 益。目前受创意不被保护困扰的领域很多,比如电视节目 ,尤其是选秀节目的内容编排,游戏软件的玩法等。 支持这一观点的还

7、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康凯律 师,他认为“优酷的短片仅仅借用了NIKO的创意和经历, 拍摄了一个相似的短片,要认定优酷侵权难度较大”。 观点一 保护照片权利,还需“曲线救国” 游云庭律师认为,热气球上照相机自动拍摄的照片是否受 到著作权法保护,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他的观点是: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成果。 人工拍摄的照片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因为拍摄者对拍摄 时机,角度等的选取有独创性,是一种智力成果的产物。但热 气球航拍的照片是由机器完成的,并不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 果,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理论,应该不受保

8、护。 但实践中,法院为保护商业秩序,对此类照片的保护还是 采用了比较宽松的尺度,如果熊孩子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的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 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主张自己有著作权并进行维权 ,被法院支持也并非没有可能。 而且,即便热气球航拍照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 中熊孩子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 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 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维权。 观点二 只要高于“0”,就有著作权 刘春泉律师对此问题的看法是,著作权法对作品有独 创性的要求,但是要求很低,只要高于“0”就可以。追 气球事件中,热

9、气球和照相机等等设备,均是人的工具。 就像计算机软件是人设计的、控制的。如果病毒软件自我 复制导致损害发生,不是软件而是人的责任。软件的动作 看起来是机器的动作,实质上是人操纵发生的行为。是法 律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在本次事件中,如果没有人的 设置,照相机不能升空,图片的公布也经过了人工的挑选 。可以说,机器的拍摄是人的行为的延伸,著作权人是机 器的控制人,逻辑上完全说的通。 根据四川法制报的报道,11月27日,成都中院 刚刚一审判决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2013年8月,四川某洁具公司准备以招标方式 选择制作单位拍摄广告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徐杰 (化名)受邀后制作了创意样片。9月16日,徐杰

10、通过 网络将样片传输给洁具公司,并在招标提案会上进行 了播放,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使用协议。事后,徐杰发 现洁具公司在其官网上播放的广告片与其制作的样片 极为相似,遂诉请法院判令洁具公司停止侵权、赔礼 道歉、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共计90万元。 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四川某洁具公司立即停止侵 犯徐杰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徐杰经济损失22万元,合 理开支2万余元。 创意上升为表达后 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承办此案的成都中院副院长胡建萍说,本案的争议焦 点在原告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其作品属于思想还是属于 思想的表达,以及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实质相 似。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只有具备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 护的作品。本案中,徐杰制作的样片以音乐视频加文字说 明的形式承载了广告创意和思想表达。尽管徐杰使用了他 人创作的音乐和视频画面作为素材,但并不能以此否认其 作品的独创性,因为著作权法并不禁止利用他人作品进行 创作,关键在于再创作的作品本身是否有自己的独创性。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标准,是认定一个作品是否构 成对另一个作品侵权的公认标准。本案中,双方对“接触 ”并无异议,因此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成 为审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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