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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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有以下几层涵义: 1、主体要素。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职权职责要素。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 3、 目的要素。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 4、法律要素。,下列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设置路灯、架设桥梁以及设立公立学校、公共水电设施、医院等; 公布统计数字的行为

2、; 发布气象消息(因预报不准不能赔偿雨淋的后果); 派出所在马路上悬挂“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陌生人上前搭讪”、“姑娘,请不要把手机挂在胸前”; 上述行政主体所从事的行政活动,并不具有行政法律意义,这样的行为不能称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一,从属法律性。我国的行政机关从属于法律,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就是行政执法行为,即执行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二,单方性(前提)。由于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来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律行为,故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

3、系,因此,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 但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相对人越来越广泛地参政议政,而最终意志仍然是由行政主体表示出来,行政行为的作出仍然具有单方性。例如:(软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具有双方性的特征,但仍然以单方性为前提。,第三,强制性(保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履行,即使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在未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之前,也应当主动履行该行政决定。如果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或拒绝履行,将会导致强制执行。 第四,裁量性。法律给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给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以适应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变化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进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律将

4、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都予以严密地规定,而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作出没有任何的自由选择与裁量。,第五,服务性。行政行为被认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其思想基础源自于现代的强调社会的和谐、持续发展的人文精神。尤其是现代福利社会,衣食住行全由政府进行管理。 第六,无偿性。行政行为尽管也是一种服务,但却是一种通过实施法律来实现的公共服务,是无偿的。因为,行政行为所需的经费,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纳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就应当不再收取费用。当然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从的公共负担(如财产被征收),或分享了比其他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利益

5、(如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应当是有偿的。总之,无偿是原则,有偿是例外。,2002年10月初,西南某学院大二女生李静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王洪杰于2000年9月考入牡丹江医学院临床医学专科学习,2002年6月升入本科,后转入2000级检验专业2班,于2004年7月12日到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检验科

6、实习。在实习前,王洪杰通过做家教时认识了男友林晓功。2005年2月1日,原告持牡丹江医学院出具的集体户口卡和身份证到牡丹江市爱民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5年2月6日王洪杰分娩生下一男孩并于2005年4月20日持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了落户手续。2005年3月24日,产后回到实习医院实习的王洪杰被学校召回并以其“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为由对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 2005年9月6日,王洪杰不服,向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问: 1、西南某学院和牡丹江医学院在各自的案件中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西南某学院勒令李静退学的行为和牡丹江医学院开除王洪杰的行为是

7、否为行政行为? 3、西南某学院勒令李静退学的行为和牡丹江医学院开除王洪杰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如何评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和牡丹江爱民法院的做法?,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抽 象 行 政 行 为,具 体 行 政 行 为,外 部 行 政 行 为,内 部 行 政 行 为,羁 束 行 政 行 为,自 由 裁 量 行 政 行 为,依 申 请 的 行 政 行 为,依 职 权 的 行 政 行 为,单 方 行 政 行 为,双 方 行 政 行 为,作 为 的 行 政 行 为,不 作 为 的 行 政 行 为,行 政 行 为 的 其 他 分 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行 政 行 为,抽象

8、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规章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行为,许可,给付,征收,确认,处罚,奖励,裁决,强制,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自由罚,行 政 强 制 执 行,行 政 强 制 措 施,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四、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按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具体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涉及受案范围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结果和内容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区分标准有四个

9、: 1、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2、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普遍约束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3、是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一次,而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重复适用; 4、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前,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及于以后。 划分的意义是什么? 救济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受到司法审查。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则超越于司法审查。,市政府作出两个不同的规定: “在2002年前在本市已领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 “今后凡在本市申领个性化车牌的车主必须交城市扩容费1000元” 第一个决定由于行为对象即车主是固定的,可以统计的,因而属于具体

10、行政行为;第二个决定由于车主是不固定的,无法事先统计的,因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对张三昨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罚款100元” (针对业已发生的事项作出的,该决定施行后就失效了,不得再用该决定去约束李四的行为或张三后天的同类行为) “凡在公共场所抽烟的,罚款100元,该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个适用于将来事项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则),某市原有甲,乙,丙,丁4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

11、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提起行政诉讼。 请回答: 市政府的通告属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四)按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即行政行为所针对的问题是属于对社会上的管理事务还是行政主体自身内部的管理事务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镇政府免除村委会主任的职务,并非是内部行政行为,而是其运用行政职权所对外实施的产生了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并不是镇政府

12、的下属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针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包括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 前者如行政主体对内部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所作出的各种统一规定,后者如行政主体对某个公务人员实施的奖惩任免决定(降级降职)等。,(七) 按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有利行为和不利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

13、权益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 混合行政行为,当一个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又设定了相对人的义务时,该行为既是授益行政行为,又是负担行政行为。例如,规划局批准房产商建一小区(许可),但同时附义务,建一幼儿园。 划分的意义:对行为的变更、撤消和限制不同:信赖保护的问题。,练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

14、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交管部门的上述行为属于( ) 依申请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功能和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功能 行政行为的功能是指行政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行政行为的核心在于行政权力的应用,而行政权如何发生作用,就表现在行政行为的内容上。 行政行为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功能却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赋予权利或者免除义务。 (二)设定义务或者剥夺权益。 (三)变更法律地位 (四)确定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地位。,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15、,(一)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含义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两个主要的特点: 1效力先定。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2单方意志性。,(二)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有关各方主体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1)有限公定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公定力,但有重大切实明显瑕疵的无效行政行为除外。(无效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无视其存在) (2)完全公定力:只要是行政行为,不论

16、存在着什么样的瑕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有公定力。(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加以判断、否定),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行政行为依法被改变的情况主要是: (1)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予以撤销。 (2)经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予以变更和撤销。 (3)由上级行政主体行使监督权予以变更和撤销。 (4)经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和变更。 (5)因发现确有错误,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自己变更和撤销。,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对有关对象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性,有关对象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这种拘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2)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 执行力是针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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