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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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概念: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又称无权利能力 社团。 二、非法人组织的产生原因:法人严格的登记制度 三、非法人组织的地位:传统民法否认其主体地位 ,归之于合伙。但因其团体性较强,学说上承 认其部分权利能力。对于营利性组织,不承认 其独立地位,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由于不会影 响第三人利益,一般承认其成员的有限责任。 ng 5.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及种类 四、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具有组织体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代表机构,不 同于个人,但又弱于法人 2、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弱于法人,有诉讼能力。 3、有相

2、对独立支配的财产,区别于成员的个人财产, 不必独立享有所有权。 4、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成员可能负补充责任 五、我国的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未履行法人登记手续的组织、筹建中的法人、 法人的内部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 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等 ng 5.2.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对外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具有一定的团体性 2)合伙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是利益共同体 4)合伙人对于合伙

3、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ng 6.2.1合伙的分类 二、合伙的分类 1、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以是否有营利目的划分 ,合伙企业法均为商事合伙 2、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是 否承担连带责任划分 3、个人合伙、家庭合伙与法人合伙 4、合伙企业法上的分类 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ng 合伙企业法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通过,1997 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通过合伙企业法 修改案,于2007年6月1日实施。 修改的主要内容: 1、删除了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范围的限制,允许所有 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业。但国

4、有独资公司、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成 为普通合伙人,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 人。 2、增设了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 3、合伙企业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由合伙人分别 缴纳所得税 ) ng 5.2.2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法律地位的争论:传统民法的合同说与新近的 独立主体说(非法人团体说) 1、非法人团体说的基础 1)合伙的人格相对独立于合伙人的人格。合伙 可以字号参加民事活动; 2)合伙的财产相对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 3)合伙的债务/责任与合伙人的债务/责任相对 独立。 2、合伙与法人的区别:财产归属、成员的责任、 经营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

5、的依据以及成立条 件的不同 ng 5.2.3 个人合伙 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30条 ) 2、个人合伙的成立条件 1)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合伙人; 2)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 、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但书面协 议不是合伙成立的必要条件。) 3)有合伙人的出资(资金、实物、技术等); 4)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 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ng 5.2.3 合伙企业 定义: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

6、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 法第2条) 合伙企业的种类: 1、普通合伙企业;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 ng 5.2.3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 1、合伙人达到法定人数: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 。 ng 5.2.3 普通合伙企业 3

7、、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普 通合伙”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履行必要的登记、批准手续(工商登记) ng 5.2.4 普通合伙人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出资 1、 合伙人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作为出资。没有最 低出资额限制。 2、合伙人出资的归属:属于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 共同管理和使用。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按照其出 资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不得撤回、请求分割、擅 自转让或处分。 二、合伙财产 1、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的名义取 得的收益总和。 2、 以合伙

8、的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经营利润、孳息、知 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合伙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 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平均分配。 ng 5.2.5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的人。非执行合伙人仅有监督权。 1、全体合伙人共同担任; 2、部分合伙人或负责人担任; 3、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聘担任 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 1、对内管理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进行活动,其后果 由合伙承担。 2、垫付费用、所受损失和约定报酬的请求权 三、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 1、勤勉注意义务; 2、忠实于合伙利益的义务; 3、竞业禁止义务 ng 5.2.6合伙事务的执行 四、须经全体合伙人全体同

9、意的事项: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五、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合伙协议对合伙执行人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合伙执行人越权行为或非合伙执行人的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的行为,合伙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然后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ng 5.2.6合伙的内部损益分配 1、依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和分担;(但不得 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 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协议未约定时,由合

10、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 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 配、分担。 ng 5.2.7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债务:合伙在经营活动中以合伙的名义对外所欠的债 务,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债务。 1、个人合伙债务承担的原则:民法通则35条: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 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法规定了补充性的无限连带责任,即首先以合伙 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3、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就超出合伙协议规定自己应承担的 部分,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

11、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清偿的原则:双优先原则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清偿其个人债务,合伙财产优先清 偿合伙债务。 ng 5.2.8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 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1、入伙的条件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 书面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 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效力除入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新 入伙人对合伙的财产和债务,原则上取得与 原合伙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入伙前合伙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ng 5.2.8入伙和退伙 二、退伙:合伙人在合伙存续期间内退出合伙组 织,消灭合伙人资格。 1、退伙的种类 法定退伙、协议退

12、伙、约定退伙和声明退伙 2、退伙的效力 a 退伙人合伙人资格的丧失 b 分割退伙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 c 退伙人对于退伙前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 责任 d 可能导致合伙终止 ng 5.2.9合伙的解散 1 合伙解散的原因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ng 5.2.9合伙的解散 2 合伙解散的后果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3、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 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ng 5.2.10特殊的普通合伙 1 、概念 特殊普通合伙又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 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 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故意和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对象行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 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企业 法第55条)。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 ng 5.2.10特殊

14、的普通合伙 2 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 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 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 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57条1款)。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 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57条2款)。 ng 5.2.11有限合伙 1、概念: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 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合伙企业法增设有限合伙的背景: 应对发展风险投资的迫切需要 ,创建“ 能人与富人共舞的平台 ” ng 5.2.11有限合伙 特征

15、: 1、合伙人人数:2-50;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有 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3、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 对合伙企业出资,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 4、有限合伙人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查阅财 务资料等。 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 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ng 5.3其他非法人组织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1)定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执行法人的职能进行业务活动的法人 内部组织。 2)特征: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支配的财产或经费;由法 人设立并构成法人的一部分;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可以独立进行 民事活动。 3)法律地位:同一法人说和非法人团体说,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不具 有民事主体 4)财产责任: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最终责任由法人承担。 4、筹建中的法人 法律地位:有不同观点,等同于设立人个人说、等同于设立后的 法人说、或非法人团体说。法人不能成立时,由发起人个人承担 责任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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