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港101#、102#泊位码头主体加固改造工程港池及码头前沿挖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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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1999-0201 秦皇岛港101#、102#泊位码头主体加固改造工程港池及码头前沿挖泥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_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港务分公司 _ _承包人(全称):_秦皇岛港务集团港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秦皇岛港101#、102#泊位码头主体加固改造工程港池及码头前沿挖泥工程地点: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2、工程内容:港池及码头前沿挖泥;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资金来源:_ _发包人自筹_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9年4月1 日_(自监理和甲方代表批复开工之日计起)。竣工日期:_ 2009年6月29 日 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5 天。第四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优良 第五条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柒佰肆拾陆万壹仟陆佰玖拾玖 元(人民币) ¥: 7461699 元。第六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细则(2)中标通知书(3)标后澄清(4)投标文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

3、纪要(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2009_年_12_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_ 秦皇岛市海港区 _本合同双方约定:_ 自签字之日_ _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

4、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

5、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

6、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

7、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势。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

8、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至时间为当日24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

9、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及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

10、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 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11、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由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

12、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须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

13、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

14、可将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的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与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以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与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受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

15、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

16、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 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中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

17、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

18、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 办理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任务,导致工期

19、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适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

20、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 保护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21、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10. 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按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2、。因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 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

23、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 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与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 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

24、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 不可抗力;(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

25、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 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

26、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 ,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建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

27、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

28、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纪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纪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4承包人进场前需会同发包人及监理共同对土建及安装工程进行界面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解决。18. 重新验收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 工程试车19.1双

29、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时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纪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

30、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

31、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纪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的承包人的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 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32、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费用。21. 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下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

33、全防护措施费用。22. 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取其中一种:(1) 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

34、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 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选择本款第(1)方式。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格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

35、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 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受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

36、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5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算,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5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6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

37、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出。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

38、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 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收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

39、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承担。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支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40、(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

41、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 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0天以书

42、面形式向承包人付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及尺寸;(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

4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

44、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

45、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 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

46、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8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 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47、,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与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

48、8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支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 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

49、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 本通用条款第26.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 本通用条款第33.3条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

50、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 本通用条款第14.2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 本通用条款第15.1条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

51、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 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

52、与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7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的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 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

53、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法: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 工种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

54、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 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55、,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上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

56、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 保险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

57、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 担保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

58、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董、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

59、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 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

60、以且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是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

61、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收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 合同生产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

62、等义务。46. 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分,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 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7. 项目经理8. 发包人工作9. 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3. 工期延误四、质量与验收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 工程试车五、安全

63、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4. 工程预付款25. 工程量确认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 竣工验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 违约37. 争议十一、其他38. 工程分包39. 不可抗力40. 保险41. 担保46. 合同份数47. 补充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细则;中标通知书;标后澄清;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可使用_语言文字。

64、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3.3.1 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及标准(1)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21-98)(2)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3)疏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34-96)(4)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99)(5)疏浚岩土分类标准(JTJ/T320-96)(6)疏浚工程土石方计量标准(JTJ/T321-96)(7)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技术法规和规范。上述标

65、准或规范有修改或重新颁布,施工时将遵照执行。3.3.2 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规程及规定(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3)河北省建设厅及秦皇岛市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3.3.3 以上(一)(二)两项规范涉及到的其它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和规定和河北省、秦皇岛市地方管理规定。3.3.4 设计施工图中涉及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3.3.5 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制定的本工程特定适用的有关补充规定或要求。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

66、定:_按建筑工程行业标准,_在分项工程施工前双方确定。_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4套施工图纸_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只限本工程使用。_ _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 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 李宾善 _ 职务:_工程总监代表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1)代表发包人就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等全面实施管理;(2)负责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并提交发包人签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一般不予支付工程款。(3)、有权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

67、不符合设计要求 、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国家规范及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4)履行监理合同授予监理的其它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涉及投资及工期调整的内容,需报发包人核定。_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人员进行调整、签署重要的工程变更及对施工进度计划作重大调整,须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方可下达指令。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 张群_ _ 职务:_业主代表_职权:_做好有关单位与外部的协调组织工作,掌握工程整体的进度、质量、投资情况_(1)就工

68、程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管理调控。(2)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批权。(3)要求监理人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及本工程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4)对监理审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及工程洽商记录等进行审批。(5)向承包人发布停工、返工、复工令;(6)对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所行使的职责进行监督。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 _7项目经理姓名:王少奎_ 职务:_项目经理_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按时提供具备施工条件场地_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及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负责接到施工现

69、场100米范围内,工程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2)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完成。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如委托承包人施工时,费用由发包人另行支付。(3)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无。(4)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按(通用条款)执行_(5)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现场提交0.00水平线控制点或0.500水平控制线 _(6)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开工前5日完成_(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执行通用条款_

70、(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和横道图计划;开工后按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要求的时间、格式提供月、周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 。每月23日向监理及业主代表提交本月完成工程量清单报告_(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照明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完成_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

71、及设施的要求:为工程师提供办公室1间。(3)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完成;_执行“通用条款”二、.()款办理,按港口环卫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4) 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其总包范围内的全部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总包范围以外的成品保护费用由发包人负担。(5) 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保护期

72、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现场及周边的清洁卫生,满足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工地的具体要求。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7)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 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依据其投标技术文件优化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说明其施工的时间、方法、程序、工艺、分段和次序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施工。承包人须按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修改其施

73、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在之后4日内提交;开工后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格式提供月、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正式签收后3日内。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13 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须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5)不可抗力。四 质量与验收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17款。_19 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_五 安全施工执行通用条

74、款和安全协议。承包人在施工中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消防条例造成安全或火灾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与损失。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第一种_方式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外范围:_因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内的损失费;除甲方暂定材料设备价、暂定综合单价以外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费率及汇率等市场因素引起的正常范围内的变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根据企业实力在投标报价阶段计入。(1)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因工程量发生变化的项目,结算时应

75、执行现行定额造价; 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5%以内,结算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工程量增减在5%以外,其增加部分执行相关工程造价定额。_(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_ (3) 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次招标施工图中未含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由承包人施工,竣工结算时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监理公司和发包方共同签认的现场签证,按增项计,并计入最终决算总价;本次招标施工图中已含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暂不施工的,竣工结算时根据工程设计变更、监理公司和发包方共同签认的现场签证,按减项计,并计入最终决算总价。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

76、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定承包方提供了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且施工机械、人员进场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工程预付款。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支付进度款时工程进度款支付到合同价款30%后,开始扣回,两个月内全部扣回。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0日向监理及业主代表提交本月完成的进度工程量报告_26工程(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进度款按项目总监和业主代表共同签署的施工进度报表支付。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月工程量、工作量报表7日内,经甲方审批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

77、到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拨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余款一次付清。七 材料设备供应无。八 工程变更执行通用条款。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1)承包人签领工程变更后28日内,没有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发生索赔,第29天后不再受理该索赔;(2)承包人签领工程签证后28日内,没有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报告,则认为该项签证不发生索赔,第29天后不再受理该索赔;承包人向监理递交索赔报告,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抵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索赔报告被确认。反之,发包人亦可向承包人反索赔;(3)其余部分执行通用条款。32 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

78、,向发包人提交符合规定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4份。_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按有关规定执行_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_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_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按有关规定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

79、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出现施工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返工修理至合格为止,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本工程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37 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三_)种方法解决:(一) 请 合同履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二) 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三) 依法向_工程所在地_人民法院起诉。十一 其他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9.1款及秦皇岛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0保险执行通用条款。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银行履约保函,保额为:合同价款的3%。(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46 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_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一半。47.奖罚条款:本工程按中标工期竣工验收,拖延一天罚承包总价的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因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原因工期顺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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