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咨询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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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讲解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新老工程是如何规定时间上的界定)建筑老项目采取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时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些重大项目国家项目不需要许可证) 【政策解读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2、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且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写,但注明施工时间存续时间?二、讲解抵扣项目(如:工程施工费用及公司的哪一些费用能进行进项抵扣) 1.进项税额抵扣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或者负担

3、的增值税额。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无形动产,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在180天内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

4、中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部分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项目及解释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一般纳税人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

5、、构筑物,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电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电力发票的问题,2015年我省已取得突破,省国税公告

6、2015年7号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营场所出租方双方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出具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住宿费和会议费支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三、讲解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比如:老工程增值税按简易征收3%的税率,那企业所得税是如何缴交) 基本不变,无非就是以前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允许从所得税计税额中扣除,增值税是价外税,其税金已经在增值税环节抵扣,所得税不允许扣除增值税税金。四、建安企业做好哪些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

7、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

8、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

9、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与营业税完全不同,企业要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规避涉税风险,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建筑企业在确定销售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的个性化规定,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36号文明确了视同销售情形,由于生产和经营情况比较复杂,建筑企业在实务过程中可能发生上述情形,不要忘记申报纳税。同时,注意混合销售内涵的变化。自从我国引进增值税以来,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风险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其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具体分析36号文第四十条

10、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就可发现其发生了本质变化,即在销售行为中由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结合变化成货物销售与服务的结合,建议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注意混合销售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增值税税制的违法违规处罚在所有税种中最严厉,所以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都需要建筑业纳税人仔细研读,做好相应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税务专家如是说 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企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安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营改

11、增后,挂靠方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留给纳税人的应对时间十分紧迫,企业应尽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税制要求,加强税收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合规遵从;调整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税负;重新梳理供应商,首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设备、大宗材料供应商;开展专项培训,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都要认识到增值税法规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确保享受政策红利。”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鲁子建说。 第六,重视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承包制的涉税风险与控制四、分析一下企业应如何合理、合法、适当的减轻税负 (这一段出自:建筑企业控制税负七大对策-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筹划业务部)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2、2、工程与劳务分包的筹划: 建筑业的上游供应商很多都是零散的个体户、个人,其提供的水泥、砂石、木料及劳务等大都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企业也就无法以其抵扣销项税额,直接面临11%的实际税负率。而根据文件精神的规定,建议计税办法的建筑业企业将工程及劳务分包的,可以分包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业企业可以考虑将部分无法取得可抵扣进项税发票的工程及劳务,分包给相关方并由其开具合法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3、合同拟定与筹划 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写入合同、以应对增值税

13、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确定商品、服务的性质: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 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商贸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缴税,其他纳税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税。在一个合同项下涉及多项增值税应税税目的,应该分别签订合同,或者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约定商品、服务的对价以分开核算,防止因核算不清导致被适用较高的税率或征收率。在建筑承包合同中,此类兼营行为颇为常见 交易价款的确定:需对合同价格含税与否进行明确,明确价格和增值税额。应注意合同条款中的服务费、预收性质费用以及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款等各类价外费用,明确其是否包含相应的增

14、值税额。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明确相应的开具发票时限。为了避免存在虚开的嫌疑,合同中应约定发票开具方的诚实、守法义务,以彰显自身“善意”。最后,还需要设置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条款,就发票开具方的违约行为约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 挂靠行为的风险防范:在营业税制时代,挂靠经营的项目经理经常以虚开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向承包方报账的形式拿走其自身利润,以逃避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营改增”后,如果继续沿用过去的挂靠行为,采取虚开发票的形式报账以提取利润,则会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轻则补交税款、滞纳金,重则被处以罚款,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此类报账形式下,不仅存在着业

15、务虚假的情况,而且即使业务真实,也会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三流”不一致的致命问题。建筑业企业需要彻底清理项目经理挂靠经营行为,改变经营模式,采用总分包形式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人,杜绝任何项目经理挂靠行为。 甲供材料的取得:如前文所述,“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会倾向于自行采购建筑材料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时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模式,税负并不会增加,但是这样会导致建筑业企业的营业额大幅下滑,对利润表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此时,建筑企业针对房地产企业甲供行为可以争取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1、 力争将“甲供”转为“甲控”,许多房地产企业采用甲供部分材料、设备是为了确保部分材料、设备的质量,针对这类行为,建筑业企业可以争取将房地产企业的甲供材料转变为甲控材料,即由房地产企业选择指定材料供应商,由建筑业企业负责采购并付款,材料供应商直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筑业企业。 2、 要求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料开具专票给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取得甲供材料后,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将移送使用的甲供材料计入在建工程核算,一是将移送使用的甲供材料当作支付给建筑企业的应收款项。在后一种情形下,依据目前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视同销售情形,房地产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可见,建筑业企业可以协调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料视同销售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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