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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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 中国渔政指挥中心 胡学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于渔政队伍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农业部自2006年下发的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644号)标志着渔政队伍承担这项工作的开始。经过5年多的工作部署,在各级政府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渔政机构已初步建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和与技术推广、质检、水生动物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并把这项工作由专项行动逐步转变为日常性工作,参与执法的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逐年递增,执法结案率近几年都达到了100%。各级渔政机构基本理清了工作思路、健全了工作

2、体制和机制,基层渔政人员基本掌握了相关法规和工作方法,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逐步接受并理解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全国范围来看,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工作基础薄弱、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意识存在差异,这项工作在各地开展的还极不平衡,离广大人民群众对水产品质量水平日益增长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不健全、水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机制性矛盾突出、渔业水域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生产经营者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薄弱、技术执法体系建设滞后等方面。水产品质量安全已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加强水产品质量安

3、全执法工作,不仅已成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的必要手段,也是保护渔民和水产企业权益,扩大水产品出口和抵御进口水产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当务之急。 为了进一步全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确保水产品消费安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管的意见,明确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思路,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对下一段工作进行了部署。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是整个监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级渔业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好相关工作。一、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是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基础。食品安全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内外高度关注的敏感、热点问题。连

4、续几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保证水产品消费安全,提高水产品市场竞争力是实现我国渔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和环节较多,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风险较大,为保障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加强监管基础,加快提升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水平。全国各地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渔政为主,相关技术、检测部门配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为顺利完成各项执法工作提供坚实保障。依照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切实按照渔业行政主管部

5、门为执法的责任主体,渔政管理机构为执法的执行主体,质量检测、技术推广等部门为执法的技术支撑主体的要求,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分工。在执法机制层面,要建立和完善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以渔政管理机构为主,生产管理、质量检测、水生动物卫生监督、科研推广等机构协作配合的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协调,通力合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渔政机构要积极主动对涉及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环节实行跟踪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检测、技术推广等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支撑工作。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质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水生动物防疫技术和水产品质量安

6、全执法等体系和队伍的建设,着重组织开展从产地准出到市场准入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做到生产基地规模化、产地环境无害化、生产加工规范化、产品流通标识化、质量管理制度化、生产经营产业化。二、完善的法律法规建设是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前提。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基层渔政人员的执法行为,稳步推进执法工作,中央和地方渔政都相应采取了积极措施。加快立法进程,完善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规范体系,农业部于2010年制定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修订出版了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实务,在渔政管理指挥应用

7、系统中增加了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子系统,下拨专项经费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执法项目试点。地方陆续出台一些法规、文书和文件指导当地各级渔政机构开展工作,如山东省出台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执法规程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文书,湖北省编印了健康养殖手册和养殖日志,海南省出台了海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意见和海南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目前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尚不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仍存在着部门职责错位、管理职权紊乱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如渔药的管理就出现了工商、畜牧兽医、渔业等多家管理、多家都不管的局面。缺乏行之有效的预警、监督、管理和处罚机制,未能形成

8、一张覆盖和统领整个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网络。国家相关法规对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无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执法行为不统一、不规范,容易造成执法纠纷,引发干群矛盾。近年来,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有关工作方案和要求分别制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案、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方案等,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目标、职责任务、具体措施、考核标准,并基本落实到位。通过细化整治方案,安排工作经费,从前期工作布置、开展苗种场普查登记到组织对部分苗种场以及产地水产品抽检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各地还因地制宜制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9、和操作手册、建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查行为规范等。根据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逐步推进,下一步的重点工作应当是全面建立和推进对水产品生产实行全过程的综合管理,达到在生态环境、投入品、生产加工过程、经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并将上述过程、措施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层面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要加强对执法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设的研究工作,如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程序及处罚标准,明确执法人员的具体工作内容、职责权限、执法程序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威信。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10、力度,提高全民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水产养殖行为,提高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根本保障。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执法工作,必须有一支从事此项工作的专业执法队伍。建立起一支熟练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能够依法监管,面向生产第一线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是抓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根本保障。各级渔政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前执法工作实际,科学设置内部机构,配备专门执法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针对执法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全面加强执法实务培训,着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复合型的执法人才。地方各级渔政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

11、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强化依法依规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执法权威,积极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存在缺乏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经费的问题,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质量和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此外,对迅速定性药残超标、提高执法效率很有必要的快检设备及执法基本交通工具的缺乏,也极大地降低了执法效率,难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国家大力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切实加大对渔政执法装备的建设力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从执法实际需要出发,抓紧配备必要的执法车辆和快速检测仪器,为有效履行执法职能创造良好条件。要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加强水产

12、品质量安全年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对基层渔政执法机构资金和设备方面的扶持力度的同时,要积极推动基层渔政队伍参公管理,稳定执法队伍。还应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方面的培训,形成定期培训的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努力打造一支依法行政、有法可依、高效务实、廉洁奉公的执法队伍,为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四、抓住工作重点、围绕关键环节,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水产品产地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由渔业部门负责,应当是我们监管工作的重点。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手段和措施。以苗种生产、水产养殖过程和水产品初级加工船、场为

13、重点,着重对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是否购买、储存和使用禁用药、添加剂及其他化合物,抽检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等进行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对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渔用兽药等渔业投入品经营等情况的全面调查,建立健全执法管理信息数据库。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品种生产的特点,分析查找隐患和关键点,有的放矢地组织和开展执法检查。加强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单位和个人的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检查,尤其要对水产苗种生产场、水产品生产基地、渔业经济合作组织水产场的执法检查。完善各项执法制度。抓紧建立和完善执法查处公开公示、上下联

14、动执法、多部门协同执法、重大案件专家会审和集体会商决定、督查督办、专项执法、案件追溯、工作考核等制度。在抓好对生产单位“两证”和“三项记录”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苗种、投入品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和重大要案的整改督查工作;在保证对原良种场、无公害基地、标准化示范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具有带头示范作用生产单位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执法范围和执法品种。特别要加强源头管理,强化苗种、饲料、渔药等投入品质量监管,把产地环境管理、养殖投入品管理、水产品生产过程管理、认定认证管理和监督检查措施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探索水产品质量安全

15、管理工作规律。五、创新执法方式,深化执法联动机制,全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工作。虽然大部分地区的渔业部门与工商部门、动卫部门、质检机构建立了执法联动机制,但在全国范围内这项机制目前还没有实现常态化运转,实际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近年来,各地渔政机构认真总结往年执法经验,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创新执法方式,在开展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日常检查的同时,突出重点执法任务并做到有机结合。一是对水产品渔药残留抽检执法与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抽检执法相结合;二是对小规模普通养殖单位的日常执法检查与一定规模的良种场、示范基地、专业合作社的重点执法检查相结合;

16、三是对数量少且不具有代表性的普通水产品的随机执法检查与在当地具有代表性或特定养殖环节的水产品的重点执法检查相结合。广东省根据当地生产实际,将水产苗种、网箱养殖和鲍鱼养殖三块内容作为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并与日常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鼓励地方完善创新执法模式和方法,在全国范围内通过项目试点引导地方探索执法模式,鼓励各地完善创新执法方法,并因地制宜地形成常态机制,进一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效力。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成效,有的渔政机构在创新执法方式的基础上,对执法模式也进行了有益探索。江苏、福建等省在开展综合执法与联合执法的同时,积极开展了交叉执法;浙江省把执法查处率与渔政人员的工作绩效挂钩;重庆市制定了渔政人员产地抽检工作职责并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青岛市制定实施了执法检查统计、整改复查、“黑名单”、案卷评查、督查考核等五项制度等等。这些执法模式方面的探索对促进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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