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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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姓名: 指导老师:摘要:论文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货物风险转移问题进行了研究。论文共分为四章来讨论,第零章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及意义、相关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论文的框架结构;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内涵,在此部分,一方面论述了风险的定义、特征和性质,另一方面论述了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三种原则,包括成立原则、所有权转移原则以及交付原则;第二章主要研究了INCOTERMS2010条件下的风险转移原则,在这部分,首先比较了INCOTERMS2010和INCOTERMS2000两者在适用范围、结构以及内容方面的变化,其次将贸易术语划分为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两组,并对每一个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原则进行了探究;第三章,也就是本文的最后一章,针对我国的外贸企业在INCOTERMS2010的背景之下参与对外贸易提出了建议。关键词: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 INCOTERMS2010 运输方式0 导论 0.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相比,货物的运输距离长遥远、运输时间长,在运输期间可能遭遇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以及不可抗力,例如如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渗漏、沉船、查封等,这些意外事故以及不可抗力极易使得运输中的货物发生损毁或者灭失,我们将其称之为风险。当风险发生时,买卖双方究竟应

3、该由谁承担风险责任是由风险是否在买卖双方之间发生转移决定的。风险转移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事情,而风险转移基本上是由当事人通过选择“贸易术语”来加以确定。INCOTERMS,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其宗旨是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基础性通行规则。最新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即INCOTERMS2010。INCOTERMS2010相较于INCOTERMS2000做出了一些改变,因此有必要在研究INCOTERMS2010的基础上对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相关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企业在对

4、外贸易中尽可能规避风险。0.2文献综述 风险转移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决定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归属,因此,国内外许多学者都对其进行了研究。只有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总结,才能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更好的更深入的研究。郭瑜(1991)研究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确定货物风险是否转移可以判断卖方是否是买方在货物未交付、少交付或者交付受损货物时的正确索赔对象,如果风险没有发生转移,那么卖方是买方的正确索赔对象,如果风险已经发生了转移,那么卖方就不是买方的正确索赔对象。郭瑜认为,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同步的。1 郭瑜.国

5、际和货物买卖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9-32页.赵秀文(2009)从风险的定义、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以及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对风险转移进行了概述,并通过对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的货物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风险转移以及“工厂交货”的风险转移、卖方营业地以外交货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的研究的比较分析了不同交货模式下风险转移问题,并且通过分析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以及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比较了违约与风险转移规则。2 赵秀文.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2-124页.陈岩(2012)对INCOTERMS2010中的11中贸易术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分

6、析了新版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适用,并通过大量的案例分别对11种贸易术语所规定的风险转移规28则进行了研究。3 陈岩.国际贸易术语适用与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12.李巍(2003)在对风险转移的含义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从风险责任划分的国内法理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责任划分的规则、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三个方面探讨了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问题。4 李巍. 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2003,04:172-177.美国著名学者John O. Honnold在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风险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哪

7、一方在评估风险损失和向有关责任人索赔时处于有利的地位;第二,哪一方处于救助并处理受损货物的有利地位;第三,哪一方能够对合同项下的货物以较低的成本投保;第四,哪一方在对货物投保时更能依据标准商业条件;第四,能够减少由于货物没有得到良好的照管而引发的诉讼的风险转移原则是什么。5 ohn O. Honnold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1982) ,P367. 0.3框架结构及研究方法本文的框架结构以及研究方法如下:第0章 是导论部分。在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的背

8、景以及选题的意义,并对国内外关于风险研究的理论做了相关的综述。第1章 主要论述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的风险的内涵。在本部分的第一节中,首先通过对不同学者的观点以及不同的法律的规定的对比,总结了货物风险的定义;其次,论述了货物买卖中风险具有的的特征;最后,通过不同学者的观点的对比论述了货物风险的本质。在本部分的第二节中,分别论述了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即成立原则、所有权转移原则、以及交付原则。第2章 主要在INCOTERMS2010的背景下研究了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在本部分,首先比较了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的差别,其次再以各个贸易术语为基础分别

9、研究了他们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第3章 对我国企业在INCOTERMS2010的背景下参与贸易的策略做了简要探究。1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内涵 1.1 货物风险概述为了更好地研究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需要对货物风险有全面的了解,要了解货物风险,需要从货物风险的定义、特征、本质以及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原则。1.1.1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的定义 风险的内涵十分丰富,“风险”一词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处处可闻。人们常说“这件事风险太大了”、“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在经济学中,风险是指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发生的不符合预期的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性或者

10、概率的高低。所谓风险较大,是指发生不符合人们预期或者违背人们经济利益的事件的概率较高。在经济学中,根据人们面对风险时的态度可以将人们分为风险偏好型、风险中立型、风险规避型。 但经济中关于风险的理解与法律中风险的理解有所不同。各国(地区)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并没有对风险含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各国的立法对其含义仍然有隐形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一款提到“物的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的风险”,日本民法典第536条规定了“其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灭失或毁损”,我国合同法第142条则规定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等。在国际贸易中,风险主要包括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前者如交易一方破产、不交付货

11、款、拒绝承兑、外汇风险等,后者如战争风险、征用或者国有化、进口禁令、强制性的外汇管制措施等。 在法学界,不同的学者对货物风险的理解有所不同。英国伦敦大学的商法教授Michael Bridge认为“货物买卖风险是一种所有权概念,最好从买方和卖方间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移转结果来理解”6 Michael Bridge 著,林一飞等译.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Law and Practice).法律出版社,2004,第462页。英国学者克鲁兹则认为货物风险是“货物在运输途中或者运往买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灭失或损害的可能性”。7 克鲁兹.损

12、失风险:需要改革吗?J 外国法学从译,1984(1):24页. 我国学者郭瑜则认为“风险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8 郭瑜.国际货物买卖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29页.李巍在其作品中指出:“ 风险转移制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卖方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交货)的货物遭受损坏灭失的风险”。9 李巍.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问题探讨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3(Vol.21,No,o4):171页.此外,王利明先生将风险定义为“双务合同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

13、由造成标的物的毁损、灭失”。10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762 页.并且在其作品国际货物买卖一书中,将风险分为“市场风险”、“财政风险”、“实质风险”、“法律风险”四种,这可以看做是广义上的风险。综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国内外不同学者的观点,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则主要是狭义上的风险,即是指可能使货物毁损或者蔑视的各种意外事由,例如货物在货物在生产、装卸、运输、储存等各个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渗漏、沉船或者查封,以及不属于正常耗损的腐烂、霉变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货物短少、变质或者灭失等损失。1.1.2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的特征基于前面

14、对货物买卖中风险的定义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下研究的风险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国际货物买卖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这是风险最基本的属性,无论是经济学中“可能性”、“概率高低”的表述还是法学中“毁损、灭失的可能”的描述,其强调的都是一种可能性,即常说的不确定性。凡是能够确定的时间,都不能称之为风险。货物买卖风险产生的原因,如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渗漏、沉船、查封都只是可能发生的事由,因此其所引起的货物毁损和灭失也只是可能发生的现象,这种可能性事由意外事件产生的。风险是否发生、在何时发生、将以怎样的方式发生、风险发生的后果是什么,都是不能确定的,并不因当事人的意愿而

15、发生转移。其次,国际货物买卖风险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与货物的所有权息息相关。国际货物买卖中,在订立合同之前,一般要经过邀约和承诺阶段,只有当事人一方的邀约被另一方当事人承诺,合同才能宣告成立。在合同成立之前,货物完全处于卖方的掌控之下,与买方没有任何关系,货物不存在买卖的行为,其所发生的风险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此时货物仍然存在损毁或者灭失的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只能由卖方承担,不涉及货物风险的转移问题。此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已经宣告结束,货物已经完全处于买方的掌控之下,此时货物与卖方没有任何关系,其所发生的风险也只能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没有关系。因此合同履行完毕后也不存在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问题。只有在和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国际货物买卖行为正在进行,此时发生的风险才能称之为国际货物买卖风险,并且只有在此时才存在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最后,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下研究的风险具有不可归责性,即货物风险产生的原因并不能归咎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货物发生损毁或者灭失,或者由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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