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浅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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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同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专业:国际法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姓名:钟睿仪指导老师:杜萱摘要作为海上运输的枢纽,港口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众多的规范海上运输法律法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规范港口经营人的法律法规不但在我国,而且在国际社会上,都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特别是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规定更鲜见于生效立法之中。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形成了多种观点,相应的关于港口经营人应享有何种责任限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大相径庭。本文拟对不同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进行分析和对比,结合相关理论和案例,提出港口经营人在履约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地

2、位下享受责任限制较为合理。 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港口、港口经营人的相关概念,概述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指出在我国及国际社会中对于港口及港口经营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立法概念,也没有对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统一规定,进而探讨了制定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和第三章重点分析了不同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首先介绍了理论和实践中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几种观点,进而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不同法律地位下对港口经营人所适用的责任限制,最后指出鹿特丹规则对确定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和责任限制的进步意义。关键词: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责任限制目录论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同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1摘要2第一章

3、 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概述4第一节、相关概念4第二节、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概述10第二章 不同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12第一节、 问题的由来: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之争12第二节、不同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18第三章、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法律地位的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21一、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实践21二、独立合同人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实践22三、实际承运人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实践23四、履约承运人(海运履约方)法律地位下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实践24结 语24参考文献26第一章 港口经营人责任制度概述第一节、相关概念一、港口的定义和分类

4、(一)港口的定义 对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进行研究遇到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港口的定义。2003年出台的港口法,从港口的基本特征下手,对港口进行了法律定义“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的范围的水域组成的区域。(二)港口的分类 第一代港口1950年以前 运货物的转运、临时储存、发货等。第二代港口1950一1980包括第一代港口的内容,又增添了使货物增值的工业!商业活动港口是装卸和服务中心。第三代港口1980年以后包括第一和第二代港口的内容,并加强了市镇与港口之间和港口与用户之间的联系,将服务范围扩大,超出了港口界限,增添

5、了数据收集和处理的综合系统,港口成为贸易的物流中心。【1】我国港口法主要根据第一代港口的特征对港口进行定义,将港口在交通运输中的作用予以确认,体现了港口最本质的特点。二、港口经营的概念港口经营是港口经营人在法律所规定的高口内从事盈利性活动的范围,通俗的说就是港口经营人在法律范围内可以去做的工作内容。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指出: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

6、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2】三、港口经营人的概念、定义 (一)港口经营人的概念 港口经营人又称港站经营人、运输港站经营人,后者名称源于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4】(以下简称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在我国政企合一的计划经济时代,人们长期称为港务局,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港务

7、局逐渐政企分开,一分为二,一块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如港口规划、港口建设、港口维护、港口保护等等,人们通常称之为港口管理局,另一块则作为市场经营主体,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人们通常称之为港务公司,也即本文所指的港口经营人。【3】以上海港为例,2002年原上海港港务局正式分为上海港口管理局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也陆续出现了许多非国有的中外合资的码头公司(港务公司),在日本和新加坡的法律中,港口经营人也称为港务公司。在台湾则被称为栈埠作业单位。对港口经营人进行定义就是为了确定港口经营人的范围。对一部相关法律来说就是确定它所适用的对象,它所给予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由何

8、人来享受、承担。从此意义上来说,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对确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制度来说,是一个先决性的问题。(二)港口经营人的定义1、国际公约对港口经营人的界定 1991 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责任公约【4】该公约是年月日至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会议上制定,至今尚未生效。其考虑到在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既非由承运人接管,又非由货主接管,而是由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接管时,因适用这类货物的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问题,意欲制定赔偿责任的统一规则,以期有利于货物的流动。该公约第 1 条“定义”中(a)项规定:“运输港站经营人(下称经营人)是指在其业务

9、过程中,在其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或在其有权出入或使用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对这些货物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但是,凡属根据适用于货运的法律规则身为承运人的人,不视为经营人”。(c)项规定:“国际运输是指在经营人接管货物时确定其启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两个不同国家的任何货物运输”。可见,该公约中的“运输港站经营人”既包括海运的港口经营人,也包括公路、火车、航空运输的经营人,且同时要求运输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处于不同国家。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5】该公约引入了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即第 1 条第 7 项规定:“海运履约方是指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

10、卸货港期间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内陆承运人仅在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根据第 1 条第 6 项的规定:“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货物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者交付的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者间接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者控制下行事为限。”可见,其对港口经营人的界定集中在与承运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上,目的是在一定条件下使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达成一致,从而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最大限度的统一,避免适用上的冲突。 2、国内法对港口经营人的界定1995 年发布的 “二规则”是指交通部在同一天发布

11、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这两部部门规章均对港口经营人进行了界定,其中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 4 条第 6 款规定:“港口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该规则所称的作业合同是指指港口经营人收取港口费用,负责将作业委托人委托的运输货物在港口进行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的合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是为了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履行,明确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之间分工和责任。从发布时间上看,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都是交通部 1995 年 3 月 15 日发布的,只是前者的生效时间晚于后者,因此“二规则”中所规定的港口经营人的概

12、念当属一致,即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作业委托人订立作业合同的人。三港口经营人的种类从港口经营人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港口经营人从事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主要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因此港口经营人一般包括如下种类:(一)码头装卸公司码头装卸公司是专门负责进出口货物地装卸或国内贸易货物装卸的经营实体,从经营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属于港口经营的应然范围。目前,国内各港务公司均实行专业化的经营策略,以公司制的形式实现港口规范经营。对于码头的装卸作业,一般由港务集团的下属公司负责运营,并纳入集团的统一规划。以天津港为例,其负责装卸的公司是天津港远航矿石码头有限公

13、司、天津港联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二者分别负责散货的装卸和集装箱的装卸。【6】码头装卸公司的作用在于协助承运人实现货物空间上的转移,从其内在特点来看,与货物运输关系密切,应当受到相应运输法律的调整和规制,且为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的重要内容。(二)港口运输公司港口运输公司是指专门负责港区内货物运输的经营实体,主要从事港区内货物的倒运、驳运等港口经营业务,如后方堆场的货物一般需要通过港口运输公司倒运至码头前沿用于装载。鉴于码头经营专业化的需要,国内各主要港口都成立了专门的运输公司,负责港区内货物的运输。从其港口经营的内容来看,都是为了辅助承运人完成货物的空间转移,港口运输公司理应为港口经营人的一

14、种。(三)仓储公司仓储公司是专门负责货物仓储、转栈等港口经营业务的实体,仓储业务从其他港口经营业务中独立出来是有其合理性的,这是港口经营专业化的需要,也是提高作业效率、区分责任区间的要求。目前,国内港口中仓储业务独立是一种必然趋势,只是各个港口对仓储公司的称谓不同,如天津港的天津津昌储运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集装箱的拆箱、储运业务等【7】;上海港的上港集团罗泾分公司专门负责罗泾码头的散货仓储。【8】仓储业务实际上是对货物运输业务的延伸服务,如果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区间涵盖了仓储业务,则仓储公司应被纳入运输体系进行调整。在我国现有的港口体制中,码头的仓储业务往往与装卸业务合并在一起,如上港集团罗泾分

15、公司便同时经营散货装卸和散货仓储等业务。因此,从仓储公司本身及港口经营的业务实际来看,当前情况下我国港口的仓储公司应为港口经营人的一种。(四)理货公司理货公司是接受承运人或者货物所有权的委托,从事船舶装卸货物的点数、交接业务等港口经营业务。理货业务的经营具有独立性,不得与装卸业务、仓储业务混业经营,港口法对此有明确规定。【9】从理货工作的操作过程来说,其并不是货物运输的必要环节,并没有实现货物空间上的转移,其仅仅作为中间方客观、独立地记录、见证货物装卸数量、包装完好情况,以证明承运人或托运人承运货物状况。因此,理货公司的经营业务虽然与货物有关,但与货物运输几无关联;从性质上看,仅是提供中介服务,并没有反映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不宜看做独立的港口经营人。第二节、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概述在民事法律制度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即违约情况下应赔偿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侵权情况下应先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如不可行则应以相当实物赔偿或折价赔偿。但在一些特别法中,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法定性,比如有关海运、电力、邮政、核能、铁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等。责任限制是责任人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的赔偿制度,其实质上是责任人赔偿责任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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