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管拖车11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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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Company name,长管拖车监督管理、检验检测 和安全使用,讲课内容,一、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构成; 二、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三、长管拖车相关标准; 四、气瓶制造和在用检验中的无损检测方法; 五、长管拖车不拆卸检验技术; 六、长管拖车检验案例解析,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一、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般有五个层次的文件组成)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3、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 4、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5、引用标准。 GB150-2011 钢制压力容器 GB567-2012 爆破片安全装置等,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二、有关特种设备的定义 1、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 压力容器: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

3、.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特种设备法规体系,3、 移动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指由罐体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与走行装置或者框架采用永久性连接组成的运输装备,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无固定的使用地点,流动范围大,环境变化大,往往没有固定操作人员,管理比较复杂,容易

4、发生碰撞和火灾危险等事故,事故的危害性也较严重。 4、 固定式压力容器: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5、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路包括所有与罐体或者气瓶,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相连接的管子与管件。 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液位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等。 7、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附件包括装卸阀门、装卸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简称快装接头)等,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一、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

5、,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立法思想 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2、依法加强各级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 3、依法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 4、依法完善特种设备监管体制, 5、依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对消费者的保护, 6、依法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7、依法加大特种设备安全投入力度, 8、在法律中体现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二)特出重点 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 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

6、负责; 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 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故事发生环节 ),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故事一旦发生,更能体现)。,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起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 (三)有关条文解读 1、第二条,适用范围(提法上的变化:以前是七个环节,现在是

7、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五个环节),实行目录制管理的方法。 2、第七条,明确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遵守本法,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3、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4、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与条例、规程适用的范围不同) ;对国家规定(目录内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

8、申报并接受检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5、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6、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7、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9、、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8、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9、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

10、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10、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 12、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13、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

11、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14、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15、第八十三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逾期未改,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处罚力度): (一)未办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法律法规对长管拖

12、车的新要求,16、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17、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2011年11月15日颁布实施 5.1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1)移动式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按照铭牌和产品数据表规定的一种介质,逐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移动式压力容器计划长期停用(指停用1年及以上,下同)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本规程5.9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

14、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3)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使用登记证; (4)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交回使用登记机关。,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5.2 使用单位的职责 (1)使用单位是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2)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移动式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

15、其相应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5.3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规范; (2)建立健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3)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4)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使用、装卸、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有关管理; (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定期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制定移动式

16、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安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 (7)按照规定向使用登记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移动式压力容器数量及变更情况的统计报告、定期检验实施情况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等;,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8)组织开展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9)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10)按照规定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助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5.4 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本规程4.1.3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文件和资料; (4)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法律法规对长管拖车的新要求,术文件和资料; (5)移动式压力容器维修和改造的方案、设计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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