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几点看法解析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4639752 上传时间:2019-11-12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几点看法解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几点看法解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几点看法解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几点看法解析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几点看法解析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几点看法解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几点看法解析(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几点看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度变革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拉动内需举措的实施,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工作中占到了愈来愈大的比例。此类案件突发性强,损害形式多样,一些案件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中要更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有过错

2、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其归责原则的确定和把握是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和前提,是处理侵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准则,不同种类的侵权案件,应适用各自不同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的是不同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3、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1款之规定,该部分体现出的归责原则显然属于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保险公司无任何免责抗辩的理由可言,而是要承担无选择、无条件、强制性的责任的,法律这样规定无疑是为了增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力度,充分体现出社会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危的高度尊重与保护。当然这一前提性责任原则在事

4、先执行中,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已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则受害人已满足,自然无须其他责任原则的继续相加,这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就显现为单纯无过错责任原则。然而,实际案件中强制责任的责任限额往往不足以清偿,因此,交通安全法对超过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在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归责原则区分的情况下,又再行分别情况加以了规定:其中该条第1款第1项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了一方过错一方承担,双方过错比例分担的归责原则,该规定显然与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完全一致;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则在该条第1款第2项、第2款中作出了附条件的规定,即除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

5、故意明显过错免除机动车责任及非机动车加强人、行人在违反交通法规过失减轻机动车责任,否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即推定其有过错),与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此处规定体现的显然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加过错相抵责任原则”。由以上的综合分析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三:在人民法院判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遵循的是以保险公司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辅之以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过错责任原则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事故无过错责任原则加过错原则相抵的综合性分步责任原则。二、道路交通事故主体确定已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从第四十九条开始对几种情形的责任承担有了明确规定:第四十九条:因

6、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人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二条:以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7、,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之外其它情形下责任主体的确定车辆挂靠的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确定车辆挂靠(也称挂户)是我国汽车运输行业的特色,是为了满足现行法规对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名下,向该公司缴纳一定管理费用或不缴纳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包括机动车权属登记、管理在内的各种相应法律手续。第一种情况:名义上挂靠而实际上与被挂靠单位无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挂靠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车辆

8、的受益者。因为它无法对挂靠车辆行使正常管理权和支配权,挂靠车辆的使用权、受益权和处分权都由挂靠人独立行使,只要车辆所有者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如依法缴纳营运管理规费等),挂靠单位无权进行干预。因为此种情形下挂靠单位只是机动车(肇事车)的“名义主体”。因此,不能追究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名义挂靠而且与挂靠单位之间有运行利益分配之情形。个体运输业主在车辆挂靠在单位时双方基于约定,由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所谓的“服务费”或者“管理费”的,在实践中应当慎重把握,在这些方面,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未涉及,根据侵权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原理,可将挂靠单位视作“准收益人”,如果机动车未参与第三

9、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在个体业主无力赔偿或无力全部赔偿的情况下,为使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得到及时的补偿而不致落空,应由挂靠单位代为全部赔偿或部分赔偿,这也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必然要求。 机动车辆在维修场所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机动车在修理期间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厂擅自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一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的所有人根本无法管理支配该机动车,而且机动车所有人也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机动车的受益人。不过,如果修理厂的职员在交还修理后的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他是受益人。机动车所有人指令驾驶员为其朋

10、友无偿搬运物品的,经济利益归朋友所有的事故主体确定这种情形下谁是责任主体,理论界也有争议。通说认为,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评判标准,便会产生两种责任主体,即车辆所有人和接受服务的运行利益承受者(车主朋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需值得研究。我们认为,为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将两个责任主体并列为赔偿主体是可行的。对于与机动车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擅自驾车的事故主体的确立如甲将车出租乙,一日某丙自认为与甲、乙关系都很好,未经二人许可,将出租车擅自开出,途中发生事故。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依人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支配关系,按照物件所有人应当承担的

11、善良管理义务标准,判令甲、乙共同承担责任。这样处理还是基于运行管理和利益分配因素。机动车抵押期间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按照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机动车作为担保时可以用“抵押”的方式,但在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能给抵押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因为抵押人完全可以把该抵押的机动车出卖给他人,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不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际实现其抵押权,所以在实践中有些人如果以机动车作为担保财产时,担保权人就要求债务人将机动车停放在担保人那里,以此方可接受抵押(实际上类似于质押)。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抵押权人擅自使用该机动车且负有赔偿责任时,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在此情形下所有人

12、仍为该机动车的当然管理者,当他把机动车作为抵押物交给抵押权人时,他就应当预料到可能会产生的损害及后果,从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该机动车不会被擅自使用。而且抵押作为机动车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机动车所有人从中取得了相应的利益。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是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机动车被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暂扣时赔偿主体的确定如果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被暂扣后又被擅自使用所产生的损害,此时机动车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该机动车被暂扣并非机动车所有人的主动行为,而是被迫的行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他对该机动车根本无法进行管理支配,而且属于一种不利益状态。因此,应当由实际使用者承担责

13、任。机动车在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主体的确定机动车在停车场或保管站保管期间如被擅自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论。如果是得到了机动车所有人的同意,所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他应当预见到使用该机动车可能会产生的后果。但是如果使用时未得到所有人的同意而且所有人也没有过错,这种擅自使用与盗窃使用性质相同,当然应由使用者承担责任。职工使用自己所有的机动车执行职务时赔偿主体的确定如果职工使用自己个人所有的机动车执行了职务时产生损害,除所在单位明确拒绝外,该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尽管该单位不是管理支配人,但却是受益人,无论他是鼓励还是默许职工这样做,但是职工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发生

14、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所在单位不提倡,甚至明确禁止或强烈反对职工使用私人机动车上下班的,单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在单位默许、同意甚至鼓励职工使用私人机动车上下班,那么可以认为单位欲从职工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因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车辆故障是指机动车在运行前已经发现或者是在机动车运行中发生的影响车辆正常运行的车辆本身的毛病,因车辆故障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权人在赔偿之后有权向该车辆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道路交通事

15、故商业险和交强险承担1、交强险与三者责任险同时存在应如何分担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1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立法目的和商业险、交强险的性质,应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第三者险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应当先对侵权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确定受害人的损失项目和数额,进而确定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足部分再按过错责任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然后,通过对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审理,如果确定商业三责险保险人应当理赔,则依据保险合同,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额范围内确定商业三责险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最后,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减去商业三责险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数额,便是侵权人应自行承担的赔偿数额。但现实中造成多人伤残、死亡的交通事故很多,如何在众多的赔偿权利人之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