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 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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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商会章程 第二篇:商会章程 第三篇:建筑业商会章程 第四篇:杨氏商会章程 第五篇:宝庆商会章程 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商会章程 协会章程 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xinxiang city, non-public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xxeda 第二条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新乡非公有制企业为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

2、展活动的、全市性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相应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不断深入探讨和总结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各种自助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民政局。本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牧野区工商业联合会、新乡市牧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为建北小区,秘书处设在新乡市牧野区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一)政策宣传: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党和国

3、家的方针政策,使企业能遵循国家的政策,随时为会员提供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及信息,遵守新乡市的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邀请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新乡市场趋势、走向,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会员搭建高品质的交流合作平台; (三)信息服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经营、融资、策划、审计、会计、保险、政策、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联谊会等活动。 (五)编辑专刊:定期编辑发行促进会刊物,传达新乡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新乡的

4、经济动态及会员之间的各类信息和需求; (六)组织考察与交流: 广泛开展会员间互学互助,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组织会员开展国内相关促进会组织的交流互访、投资考察和协作等活动; (七)协调服务:促进会专职的部门与人员关心了解加盟会员的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新乡市及牧野区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共同探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企业处理危急、解决困难、维护企业合法地位和合法权益。 (八)承办委托:充分利用促进会的各种资源优势,受会员的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促进会品牌,提高促进会

5、知名度。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促进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按时交纳会费,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按时交纳会费, 能够履行会员各项义务;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守法经营的企业和户籍在新乡市牧野区行政区域内,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的公民、其他城市的企业在新乡市牧野区分支企业、驻新牧野区办事机构等; (五)承认本促进会章程,在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经营状况较好、信誉度较高,

6、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单位或个人)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促进会在每月的会务大会上颁发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促进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接受促进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 (四)对本促进会的工作拥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享受促进会提供的各项免费服务(如身体检查、新产品试用、红白事协助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

7、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任务;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促进会的工作,随时向促进会反映情况,积极向本会网站和刊物投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8、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5年。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

9、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这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

10、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

11、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理事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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