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

上传人:E**** 文档编号:114602212 上传时间:2019-11-12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338.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郭春涛米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外延非常宽广的概念,几乎涉及科学发展观的全部内容。历史经验表明,社会和谐程度既与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也与法治的健全与发展同步。法治的固有含义是保障权利,约束公权力,尤其是加强对人身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尊重与维护个人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使人能够自由、富有尊严地生活。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是指以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并依法追究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从人身权视野中观察和谐社会的构建,应从诠释和谐社会的内涵开始。和谐社会的人身权诠释(一)权利观念与和谐社会的相容性和西方不

2、同,中国的文化传统中不存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神的分裂、对抗,而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和谐,讲求“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不尚争斗。据此,有的学者认为正是和谐观念,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不崇尚权利,如“在人权这个意义上的权利一词,并不是为了达到和谐而强调义务、和解与无私的中国思想的特征概念。”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后。道德经第二十五章。论语学而。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2卷,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第566页注。转引自夏勇著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186页。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21但我们不能误认为权利观念与和谐社会不

3、相容。尽管中国古代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和权利实践,所使用的“权利”一词的含义主要是指权势、权威或货财,如先秦文献苟子君道中的“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的“权利”;近代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一直到清末立宪与民国“六法”时期才出现,但事实上,作为传统社会最具有生命力的规范体系,礼法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和谐之道,中国传统社会不讲求人权,原因不是因为礼法,而在于传统社会本身。因为不是社会出自立法,而是礼法出自社会。与人权、法治相抵触的,是礼法的具体内容,而不是礼法谋求和谐的精神。在西方,权利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也有其演进与发展的历史,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无论西方人有

4、无和谐意识,在客观上,权利制度和人权观念是具有和谐功能的。因为,尽管和谐与权利不是“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的关系,但是,“任何一种成型的社会传统都含有某种和谐成分,只是在谋求和谐的方法、程度以及价值倾向上有差异。”和谐社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和谐社会主要指社会同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物保持着一种协调的状态,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协调、社会同经济之间的协调、社会同政治之间的协调、社会同文化之间的协调,等等。狭义上的和谐主要指社会各个层面本身各个环节、各种因素以及各种机制之间的协调,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一个相对单项的问题。概括地说,所谓和谐社会是指社

5、会的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够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历史经验证明,依靠道德、宗教和强制,远远不能形成和增进社会和谐。社会的和谐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应将法治社会建设融入和谐社会的创建之中。而法治意义上的和谐社会,指建设以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法律系统工程,使该系统工程在社会结构、法律要素及运行匹配条件方面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本要求。而法治的要义则是保障权利,公民权利是一切权力的出发点和最终价值目标。因此,强调法治的固有含义,通过尊重和保障人身权来实现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道德经第二章。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

6、992,第188页。徐王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条件,2005年3月10日法制日报。22人身权与法治(二)对人身权的确认和保障是以人为本的重要标志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进步是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相统一的过程,“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断改变而已”,“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未来理想社会“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社会的基本元素。构建和谐社会,关键在人,核心也在人。一个和谐的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以人为本,在法律上就是要充分尊重个人的意愿,强调人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

7、最高价值目标,使其享有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国家和社会应当充分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促进个人人格的发展,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以人为本应当作为国家和社会的终极目标,而不是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全面发展与全面完善的过程,它应始终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重要标志之一是对人们人身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彼此尊重和保护是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的前提。(三)承认“和而不同”才能协调舒畅,配合适当和谐社会是承认和而不同的社会。群体之间、社会阶层与社会阶层之间,和谐社会应当是人与人之间、群体与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和而不同

8、。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崇尚为政仁和、为人谦和、民风纯和、家庭和睦,“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但是,中华文化中“和”的前提是“和而不同”。即“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只有承认不同,才能“相成”与“相济”,否则,“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和而不同,是承认多样,承认差别,承认不同,没有多样、差别和不同,就没有协调舒畅、配合适当的和谐。现代意义上的和谐价值在于,它是多样性与差异性的统一。所谓和而不同,就是尊重个人、包容个性差异,并通过协商,使多样性之间达到协调、合作、共赢。其前提是承认、尊重个性的差异,即承认社会矛盾的存在。在社会发展

9、进程中,多样性和矛盾是必然存在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既尊重多样性及个性差异,又能在多样性及个性差异中寻求统一性和互论语子路。左传昭公二十年。何勤华等:法学家眼中的和谐社会,载法学2005年第5期。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23补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差别、没有社会矛盾的社会,而是各阶层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的社会。承认多样、差别和不同,就意味着承认矛盾、冲突,甚至对抗。具体到人身权,和谐意味着既关注整体利益,又注重个体的地位与价值;既承认整体利益对个体利益的统领作用,又承认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统一;既承认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和配合,又承

10、认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冲突、甚至对抗。一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某些利益、要求、资格、权能和自由,这些权利为每个人生存、发展所必需,为形成和谐社会所必须。个体的独立和自由是整体和谐的必备条件,也是整体和谐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每一个人是一个相对自主的和谐体,每一个独立的个体皆有其尊严和价值。这种尊严和价值与生俱来,人人都有。二和谐社会对人身权保护的要求(一)权利主体法治至上的法律理念支持加强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运行系统,它要求重建权利主体对法的信仰,培育权利主体守法的精神,使法律的权威和地位得到最大的尊重和捍卫,权利主体的宪法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

11、和实现。而在这一复杂的动态系统运行的过程中,需要一个明确的“动力源”,而权利主体法治至上的理念支持正是该动态运行系统的力量源泉。在中国这个具有浓厚的传统人治思想的国家,对权利主体法律意识的培育显得尤为必要。传统东方国家的特质在中国有着突出的体现。传统东方历来崇尚权力,具有浓厚的权力崇拜倾向和当权者对物的强烈的占有欲,极为轻视民众权益。国家内部严重缺乏以法律制约专制权力的“法治”精神,本应受到法律限制的权力,当权者却凭借自己的某种身份优势而不受任何约束地任意行使。形成了以皇权至上为表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这就必然使得法律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出现了权力与社会内在需求的法律严重相冲突的情形。在中国,

12、所崇尚的法与术一样“皆帝王之具也”,它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无孔不入的干预与控制,甚至人们的衣服样式、门墙用什么颜色,都按等级严格规定,“法律至上”的“法治”的理念是不存在的。尽管历史上曾有过进行“法治”的提法,但与西方及东方近现代所追求的“法治”有本质的区别,其“法治”意识所追求的只是利用法律为巩固专制统治服务。24人身权与法治(二)合法、有序的公权力运行模式和谐社会是公权力有效运行的社会,有效限制与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实现是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由于公权力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它既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最容易违法或滥用

13、。我国的政府机关通过管理国家事务,履行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使行政权,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体现国家政权的性质,影响国家政权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而建立合法、有序的公权力运行模式,以权利约束权力,是依法行政的要务。这里,“合法”即行政权力的来源和授予合法,有序即有章可循,这里的“章”包括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等等。合法、有序的公权力运行模式,即公权力的运行代表人民的意愿,符合民主程序,权力监督制约完备有效。同时,合法有序也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要义。用制度和法律规定私权利的地位,规范和保障私权利,实现公民参与政治和经济生活

14、的有序化,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特点和优势。如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指的是决策上的有序。要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安定有序,就必须尊重并保障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现实利益。而在人们的现实利益诉求中,人身权无疑是最基本的权利。公权力行使中的合法有序首先体现为公权力的行使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正当程序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源自英国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并成为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石。我国公权力行使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具体表现为平等、公开和公正原则。平等意即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法律地位平等

15、,建立听证、协商、沟通等保证私权利主体平等参与行政行为的各项制度。公开即增加公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公正既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出发点,又是其归宿。公权力运行中的合法有序还体现为公权力主体各司其职,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上级与下级权责分明,每个工作人员具有敬业精神,具有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使整个社会有序、和谐。每个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具有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遵循社会规则、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因为规则和秩序产生和谐,一个社会有了科学的、合理的、统一的社会规则,社会成员都能自觉遵循,就能保证社会有序。人身权视野中和谐社会的构建25(三)在矛盾中寻求共识、谋求发展的利益

16、冲突解决方式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而是应该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的社会。而现代意义上的和谐价值还在于,尊重个人、包容个性差异,承认矛盾的存在和利益的博弈。因此,在以人为本、社会平等理念下构建一套公平的矛盾解决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这套机制必然要以法治为支撑。既然矛盾的冲突和利益的博弈不可避免,关键是建立健全矛盾化解和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使权利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社会有一套“让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让司法的正义不会因为个体条件的差异而区别对待的权利保障和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机制。这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当然包括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包括私权利主体的侵犯和公权力主体的侵犯。一旦权利当然包括人身权利遭受侵犯,有一套保护权利、避免纠纷的机制。体现在:第一,首先是制定和修改更加注重人性化、更加注重保护公民人身权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消除歧视和不平等,预防和减少侵犯公民人身权的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制度基础。第二,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