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法德日英美 专利侵权救济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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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一、概 述(一)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知识产权”系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意译,我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1)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斯德哥尔摩1967年7月14日签定,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知识产权”是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

2、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180多个国家参加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公约第16条规定“本公约不允许保留。”说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知识产权”的上述定义。,(2)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4月15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二部分,“知识产权”范围作了一下定义:a版权和有关权利 b商标c地理标志 d工业品外观设计e专利 f集成电路的布图 设计(拓扑图)g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h对协议许可中反 竞争行为的控制,(3)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3、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二十余年来,中国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先后公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按照WTO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目前,专利法等法律的再次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阶段。,(三)知识产权执法体系 同时,中国建立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中国专门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

4、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专利、商标、版权方面的包括行政执法在内的事务;中国文化部负责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一部分打击盗版、保护版权的行政执法职能;同时,在海关、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司法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各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在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工作。一般来说,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协调当地的知识产权工作。,(四)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协调 2004年,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吴仪副总理任组长,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

5、、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最高法、最高检等17个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法律法规建设;推动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2005 年 1 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吴仪副总理任组长,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及其他几个有关部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国务院 23 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6、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同志兼任。2008新一轮机构改革作了相应调整。,另外,2001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局庭之间建立健全了司局级的知识产权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召开会议,交流信息,印发纪要,强化协作。,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一)专利行政执法 1.专利行政执法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下列情形进行调处:,(1)应当事人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 (2)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4)发明

7、人、设计人资格纠纷;,(5)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6)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7)查处假冒专利;,2.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8、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3.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请求书应当记载请求人的名称、地址,被请求人的名称、地址,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请求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请求

9、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口头审理。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做出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4. 假冒专利的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

10、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专利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查处假冒专利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

11、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以罚款。,(二)商标行政执法 1.商标行政执法的范围根据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下列情形进行调处: (1)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理; (2)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类型根据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

12、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商标侵权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 (1)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应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书应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

13、、请求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侵权行为地等,在提交请求书时,当事人应出具其权利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被控方侵权的证据材料。,(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依法查处。 (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的手段 (1)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4、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三)版权行政执法 1版权行政执法的范围 根据版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

15、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9)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10)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11)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12)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3)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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