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问题研究(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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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问题研究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刘一如何选择适合的担保措施以有效地降低贷款风险,是银行信贷经营和审批中十分关注的 问题。目前,比较多见的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和抵押,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投资、控股等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借款人以其长期投资的权 利进行质押因其固有的优点,作为防范信贷风险的一个有力手段应引起银行的重视。目前, 在国内有多家银行操作过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贷款,但多为个案操作。本文着重探讨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中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担保方式担保,从其基本性质而言,可分为人的担

2、保和物的担保,而且,通常人们认为物的担保 优于人的担保。质押就是属于物的担保,并且具有“一物一质”的特点,质押对债权银行的 有利之处在于:质物由质权人(债权银行)占有,债务人届时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因直接 占有质物,从而掌握了对质物的实际处置权,由此更能充分体现债权人的权益,促使借款人 根据借款合同偿债履约。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属性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具体形 式。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资产的证券化以及相应的票据和证券市场的迅 速发展,权利成为物质财产的异化形态,由于这些权利具有确实有效和便捷融通的特点,从 而使权利质押不但成为可能,而且在市场经济中日益发挥着

3、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属于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的 范畴,也就是说以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作质押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国人民银行 于2000年出台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我行据此制定下发了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质押贷款暂行办法,规范了对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的操作,但这仅仅是满足 了券商间接融资的需要,而对广大公司客户以股票质押取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需求央行目 前尚无具体的管理办法出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质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出资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上 市公司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法人股)为质物,为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

4、 担保。由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股权具有登记规范、产权清晰、变现性强等特点,不但借款 人(出资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扩大融资渠道和规模,而且对贷款银行而言非流通股股 权也具有较高的担保价值。因此,使用和接受这一担保措施对借贷双方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办法从银行角度来看,以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正确 评价出质物的市场价值;二是如何加强贷后监管,确保质物不随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股市波 动、配股等因素的变化而价值缩水。怎样确定出银行和企业都能接受的股权质押价值,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的一个 关键问题,这也是目前制约非流通股质押推行的

5、难点。从目前看,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 价值评估的依据可以有:每股净资产调整法、市价调整法和收益法等。市价调整法是通过对非流通股股权的历史交易价格的时间因素修正、市场变化因素修正 、个别因素修正等一系列调整,最终确定评估价值。这是一种简单的评估方法,可以在一定 时期内客观地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 个规范的法人股拍卖市场,因此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应用范围。收益法首先要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风险、历史利润水平和利润分配政策、行业收 益率等因素;其次,了解企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前途等;然后,综合分析、合理预测投资的 未来收益,最后,根据股权收益的趋势,确定股

6、权收益的趋势模型,并选择合理的折现率, 确定评估值。收益法是从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为了获利这一角度出发进行评估,其结果比 较真实地反映了股权的内在价值,但评估时由于受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不规范、法人治理结 构缺陷和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等因素的影响,现阶段这一方法的实用性受到一定限制。目前在实践中实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评估方法是每股净资产调整法,这一方法是选择 “每股净资产”这样一个能够反映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内在价值的参数,通过对它的一系 列调整和修正,得出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公式如下: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各项资产年度末余额风险权重)负债总额年度末普通 股股数每股净资产很容易在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中找

7、到,但是企业的资产中包含着无形资产 和许多无效资产,从评估的谨慎性出发,银行应对每股净资产予以重新核定,对资产类项目 按风险大小进行一定比例调整,也就是说,核定后每股净资产是保守的、有效的,足以抵御 银行贷款风险。关于上市公司核定后净资产计算公式中风险权重的确定应该根据经验和统计得出,我们 在附表一中提出一个大致范围,仅供参考。核定后每股净资产的公式中,分子没有减除或有负债项目(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未 决诉讼、赔偿责任等),但考虑到或有负债本身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如果上市公司确实存在 很有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应该予以部分或全部扣减。以上核定后每股净资产完全是根据企业财务状况调整的,考虑到非财务

8、因素有时对非流 通股价值的影响也比较大,如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所处行业、主营产品未来走势和市场占 有率、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上的表现等,因此,应建立一个非财务因素对非流通股价值影响的 系数,附表二列出了5个主要的非财务影响因素,并给出大致的确定范围,供参考。最后,根据如下公式得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价值的评估值。质押股权评估值 = 核定后每股净资产非财务因素影响系数质押股数非财务因素影响系数=各项影响因素系数相乘另外,如果存在上市公司拟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相应调整。根据沪、深两市的净资产统计情况,98年两市877家上市公司的平均每股净资产为2.47 元,99年两市967家上市公

9、司的平均每股净资产为2.48元。而根据以上办法得出的每股净资 产是非常保守的,因此我们认为通过以上调整后,不必再限制质押率在70以下。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在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具体操做中,银行主要应从法律上和管理上注意防范风险。(一)在法律上应注意的问题根据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和沪、深两市证交所有关股权质押的规定: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 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等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等的条款。2、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 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3、质押股权如果

10、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 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质押股权如果是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 需同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4、质押股权如果是发起人法人股,则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 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公司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5、严格审查股权取得的途径,对于通过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还应审查转让是否合法、合 轨,出质人是否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6、出质人申请质押的股权如果是上市公司注册成立后有偿受让所得,则需提供股权转 让合同、转让方关于出质人(受让方)已付清股权转让合

11、同项下全部价款的书面证明文件。 7、当事人订立出质合同,并交付股权凭证后,出质合同应向证券登记机构(深交所或 上交所的存管登记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同时,银行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发布股权质押公告。(二)在管理上应注意防范的风险1、为防止贷款资金流向股市等违规渠道,应该对贷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2、质物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银行可以考虑不接受下 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贷款质物:(1)、PT、ST上市公司;(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上市公司;(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上市公司;(5)、流通股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3、应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管理质押股权,对出质人、上市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 贷后跟踪,原则上应该每半年重新评估一次质押物的价值,如果评估价值减少,应该要求增 加质押股权。4、对于出质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在股权质押合同中设置对其约束条款,以 防范出质人行为损害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比如控股股东拟作某一决定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应该事先取得银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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