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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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河道的管理与保护,一、概 论 二、河道管理范围 三、 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四 、河道防护,1.河道管理的定义 2.河道管理的主体,一、概 论,1.河道管理的定义 就是运用法律、技术经济、行政等管理手段,有效地控 制人类在河道范围内的活动,对一切影响河势稳定和河槽 防洪、输水功能的行为实施严恪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 管理,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行洪、排涝,航运、发电、供 水养殖等综合效益的作用。,它主要包括: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 河道及水质的保护、,河道清障、 河道的技术管理等内容,2.河道管理的主体,河道管理活动中的主体:谁来管理的问题 河道管理活动中的客体: 管理范围谁的问题。 河

2、流洪水是按照流域水文单元汇集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 流联为一体,不可分割,是一个天然的大系统。 河道堤防作为江河防洪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治理、建设和 管理必须按照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指挥。 河道的治理和管理又必须充分发挥各地的积极性才能把工作做 好。 我国治黄、治淮和治理其他江河的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河道管理条例规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 主管机关,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河道实施统一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统筹兼顾各地区,干支流、 左右岸、上下游之间的利益,以求得最大的

3、效益。 河道的分级管理是在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2.河道管理的主体,二、河道管理范围,1.河道的概念 2.河道管理范围 3.河道与航道管理的关系 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有几种理解 最狭义的理解 河道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 一般的理解 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 广义的理解 河道不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 的附属物。 从河道本身的构成来说,河道应包括堤防及其之问的主河 槽、河滩、沙洲、岸线、两堤外的护堤地,,1.河道的概念,在明确了河道管理的主体以后还必须解决河道管理的 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

4、“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 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据此,河道管理范围主要取决于河道设防(堤防)的情况和 河道洪水水位。,2.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活动中的客体),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划定, 防洪法第2l条第四款规定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2.河道管理范围,航道是河道的一部分,河道大于航道,但河道不

5、一定就是 航道,这是客观存在的。 河道管理是对河道多种功能的综合管理; 航道管理是为保护和发展航运而进行的专业管理,二者相 辅相成,各司其职。 一般来说,只要河道行洪畅通,对航运安全必将起到积极 作用。 但有时两者也有矛盾的时候。,3.河道与航道管理的关系,如为了确保航道畅通,需修筑丁坝,抬高水位,但从水利 角度来说,可能造成河势改变,对堤防构成威胁。 因此,在河道管理条例中规定,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 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 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3.河道与航道管理的

6、关系,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关系非常密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土地管理主要是对范围内的可耕地和其他可以利用的土地 的地藉管理,即土地的权属管理。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籍管理一般分四种情况: (1)基本河道 河床经常过水的部分以及河滩,作为河道的基本组成部 分,不纳入地籍管理范围,完全依照河道管理有关规定进 行管理与保护;,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2)不经常过水的耕地和可利用土地,纳入土地部 门的地籍管理,河道管理则是对其耕作和利用方 式实施必要的限制。 例如,禁止种植高秆作物及进行其他妨碍行洪、 污染水质的活动。,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3)对于国家管理的堤防和水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划

7、定工 程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内,土地由工程管理单位占有和 使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 但在实践中,这部分土地的使用经常发生争议,因此,水 利部门应当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定权发证,确定权属。 有的地方一时划定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以先划定管理范 围预留地,以此作为行使管理职权的依据。,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4)堤防背水坡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距离内,应当 划为保护范围,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 应按照河道管理法规的规定,限制那些影响堤防 防洪安全的话动。 这里所说的保护范围,不是堤防保护的地域范围, 而是保护堤防本身所需要控制的范围。,4.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的关系,三、涉河建设项目

8、的审批与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功能影响很大,应该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 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 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主管机关和管理单位必须依照水法、 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 管理。,1. 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 2.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3.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1. 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闸坝、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2.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 “建设跨河、 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

9、码头、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 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 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妨碍行洪畅通;,2.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 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报批程序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干 1992年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 定执行。,3.对涉河建设项目的监管 施工前: 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在动工兴建之前,建设单位应当 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进 行审查

10、,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时: 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 界限进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建设依法检查,被检查者应当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竣工验收: 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四 、河道防护,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 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 3.河道清障,河道防护的含义 河道的防护是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 防洪、输水等功能的各种行为实施管理,防止人类活动对 河道功能及堤防、护岸等工程的破坏,使河道各方面功能 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 河道的防护和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河

11、道的整治建设及其维修养护是为改善或保持河道的原来 状态,保证河道的安全,并维持或提高河道的可利用程度 而实施的工程。,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河道防护的意义 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既有赖于河道的防护,也 直接取决于河道的整治与建设。 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关系到河道附近地区的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 重要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甚至关系到整个国 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安定。,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河道防护的意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河 道设障及损毁堤防等,致使河道防洪标准降低, 调洪能力减弱,并由此加重了洪涝灾害的损失。 因此,加强河道防护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而且就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害, 造福子孙后代来说,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1.河道防护的含义及其意义,河道防护的具体法律规定,主要见于水法、 防洪法及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防护的要求集中体现在防洪法第三章的 有关条款中。 其核心内容是河道内从事建设和生产的各项活动 都必须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 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和输水。,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河道防护主要有五个方面: (1)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建筑物和构筑 物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所谓符合防洪规划,主要是指符合规划所确定的 防洪标准以

13、及由此而规定的河宽、洪水位等方面 的技术要求。,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河道防护主要有五个方面: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 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 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 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 和航运的要求”等。,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 合行洪、输水要求,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 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 从事河道采砂、取土、

14、淘金等活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危 害堤岸安全; 在行洪河道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术和高杆作物; 不得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等。,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3)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沙洲、滩地 如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 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禁止擅自填堵原有沟汊、贮水洼淀和废除原有 防洪围堤。 (5)保护护堤护岸的林木不得任意砍伐。,2.我国法律对河道防护的具体规定,概念 河道设障的行为 河道清障的必要性 水法规对河道清障的规定 对河道设障行为的处理,3.河道清障,概念 河道中的障碍,即阻水物, 包括自然的阻水物和人

15、为的阻水物两种。 自然的阻水物指自然生长、形成的,如自然堆积的沙丘、 自然生长的植物等障碍物。 人为阻水物指为了某种需要而人为形成的,如阻水工程, 常见的有:建筑物、树木、高杆作物,垃圾、废渣、尾矿 矿渣、杂物及其它设施等。,3.河道清障,河道设障的行为 根据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构成河道设障的行为包括: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 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丁坝、阻水渠道、 道路; 在堤岸、护堤地建房、存放物料和倾倒垃圾;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 灰碴或淤泥,河道设障的行为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堤 防安全标准,整

16、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建筑物和其 他设施;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 其他建筑设施;,河道设障的行为 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 湖泊、河流; 在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兴建建筑物不符合 防洪安全标准; 其他设障行为。,河道清障的必要性 我国河道堤防的防洪标准普遍偏低,河道的行洪能 力本来就不高。 但多年来,一些地方、单位和个人由于缺乏法制观 念和水患意识,纷纷与河争地,建设各种塞水、阻 水建筑物,而且往往是旧障未清,新障又生,从而 大大降低了河道的泄洪能力。,河道清障的必要性 究其原因,除了客观因素外,各级领导主观认识上 不够重视,过分强调客观困难和管理不善,工作力 度低也是重要原因 因此,客观现实已经给河道清障提出了十分迫切的 要求,必须强化法律手段,明确责任,依法进行,河道清障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防讯指挥机构 依法清除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人为设置的违章 塞水、阻水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是保障河道行洪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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