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公积金抵押合共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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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moumoushizhufanggongjijinguanlizhongxin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某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敬请注意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已经具有向住房公积金借款购房和担保的法律常识;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3、您已确保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4、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7、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

2、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机构(授权人)咨询。立约人:借款人: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受托人(受托银行):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开发商或售房单位):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出质人: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委托人: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本合同由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组成。借贷条款第一条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第二条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第三条 贷款期限见本合

3、同第五十八条。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支付凭证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即起息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支付凭证所截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支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五十九条。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在实行合同利率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受托人有义务直接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调整本合同利率。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

4、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贷款通知,将贷款一次性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将贷款一次性划入承建方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账户,借款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受托人将贷款一次性划入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约定账户名称、帐号见本合同第六十条。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第六条 还款还款方式、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借款人选择等额本金、等额本息、一次性还本付息三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款项,贷款从发放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扣款协议

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受托银行)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第七条 罚息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而逾期的,受托人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第八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委(受)托人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款,提前偿还部分受托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款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借款人提前还款时

6、间、还款金额、受托人可按照内部提前还款操作程序办理。第九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委托人以住房公积金个人委托贷款展期通知书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由受托人办理具体展期手续。如委托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置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2、借款人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提供虚假的证明

7、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借款的;3、借款人在本合同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4、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5、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的;6、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7、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物的;8、借款人个人

8、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9、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第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罚息或其他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该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委托人扣收时应当通知借款人。保证条款第十二条 保证人在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三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委托人和受托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四条 如果借款人债务到期或者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

9、本合同其他的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五条 保证担保期限由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受托人代为保管之日止。第十六条 借款人与委托人和受托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第十七条 若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有权从其账户直接扣收相关款项用以清偿,或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力。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受托人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和结算方式,导致利息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保证人应接受委托人对其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并保证按

10、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准确、真实和有效。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负能力的担保。第二十条 保证人发生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按委托人要求落实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新担保。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保证不存在某些原因,以借款人名义向委托人借款套取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效力,保证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责

11、任。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意约定,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采取措施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要求各方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保证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条款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以本合同第六十二条“抵押物清单”所列示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及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委托人和受托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

12、登记,房屋登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借款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受托人保管。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物相关的各项税费,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对抵押物进行检查,抵押人应与配合。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保管、出租使用抵押物的,应当通知受托人并告知该第三方受托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以及不妨碍委托人和受托人实现债权。抵押人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由于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由

13、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应及时回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三十条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的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以设定抵押或以出租等情况。而给受托人和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应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予以足额赔偿。第三十一条 抵押物发生损毁、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抵押房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被注销,抵押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和受托人,并按照委托人和受托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第三十二条 设定抵押物需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人应与委托人、受托人、保证人合作。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形、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而未予清偿的,委托

14、人和受托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担保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及其他费用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质押条款第三十五条 出质人以本合同第六十三条“质物清单”载明质物的全部权益质押给委托人或受托人(即质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下之借款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委托人和受托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15、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三十七条 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应妥善保管。第三十八条 在质押期间,有价债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三)用受托人认可的等额储蓄存单(折)、债券调换到期储蓄存单(折)、债券。第三十九条 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第四十条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情形、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处分质物。第四十一条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及时退还出质人。公积金联合担保条款借款人根据委托人要求,由第三方履行公积金存款担保责任时,提供公积金联合担保的担保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四十二条 担保人自愿将公积金联合担保清单中载明的公积金存款质押给受托人,做为偿还本合同借款条款下之借款的担保、并承担法律责任。公积金联合担保清单(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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