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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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新老政策有何不同,企业年金新政如何具体操作,4,1,2,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否年金由人社部门备案函为准) 企业团体年金等商业养老保险不适用本政策。,什么是企业年金?,年金基金是如何组成的? 企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年金基金投资运

2、营收益三部分组成。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什么是企业年金?,年金运营的当事各方有哪些? (1)委托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 (2)受托人,受托管理年金,受托人可以是单位成立的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3)帐户管理人,具有资格的年金帐户管理机构,由受托人委托负责管理年金帐户。 (4)投资管理人,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由受托人委托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5)托管人,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年金基金。,企业年金新老政策有何不同,老政策,新政策,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

3、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4年1月

4、1日起废止,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

5、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企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

6、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

7、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新政如何具体操作,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

8、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年金新政如何具体操作,(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3)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

9、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举例,例1: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赵某2014年1月工资7000元,假定当月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是300元且未超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个人缴费部分是200元,另外还有70元年金基金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赵某2014年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是6000元。(不考虑社保和公积金) 解析:职工赵某2014年1月个人账户中未超标的企业缴费部分300元和运营收益70元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200元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超过60004%240元),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7000350

10、02003300元。,举例,例2: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徐某将于2014年10月到龄退休,退休后徐某除每月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养老金2500元以外,还可以按月领取年金1200元。 解析:徐某退休后,养老金2500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领取的年金1200元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12003%36元。,举例,例3: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其中职工张某2014年1月取得工资5000元,其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职工李某2014年1月取得工资23000元,其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该企业所在设区城市201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8000元。 解析:该市20

11、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000124000元,超过300%应为4000300%12000元以上,超过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因此该企业职工张某2014年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6000元,而职工李某2014年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12000元。,举例,例4:江苏省苏州市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王某2014年1月工资10000元,假定当月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是1000元(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是700元)、个人缴费部分是600元,王某2014年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是8000元。(不考虑社保和公积金) 解析:职工王某2014年1月个人账户中超标的企业缴费部分10007003

12、00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600元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80004%320元,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30035003206480元。,举例,例4:江苏省苏州市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王某2014年1月工资10000元,假定当月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是1000元(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是700元)、个人缴费部分是600元,王某2014年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是8000元。(不考虑社保和公积金) 解析:职工王某2014年1月个人账户中超标的企业缴费部分1000700300元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600元允许在应纳税所

13、得额中扣除80004%320元,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30035003206480元。,举例,例5:某企业建有年金计划,职工孙某将于2014年10月到龄退休,退休后孙某可以按季领取年金6000元。 解析:孙某退休后,按季领取的年金6000元可以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6000310%105)3285元。 孙某之前任职企业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举例,例6:陈某将出国定居,其之前任职企业建有年金计划,陈某可一次性从年金个人账户领取资金60000元。 解析:陈某

14、因出国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60000元允许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600001220%555)125340元。 陈某之前任职企业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举例,例7:某企业自2000年就建有年金计划,职工夏某将于2014年10月到龄退休,退休后夏某可以按月领取年金2000元。在2014年1月1日前,夏某的年金个人账户均按照原有政策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假定其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为90%。 解析:夏某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2000元原本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在2014年1月1日前,夏某的年金个人账户均按照原有政策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其按月领取的年金2000元可以按照2014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夏某按月领取年金2000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90%)3%6元。 夏某之前任职企业的年金基金托管人(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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