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存在的问题及 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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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存在问题: 1、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还不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现实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执行情况不好,小型建设的工资通常以现金方式支付,部分施工方借口工程结算未完成、建设业主不按工程施工进度兑付工程款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2、预防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相关制度还不健全。建设领域农民

2、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现实中,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般不与农民工直接接触,农民工索要工资的主要对象就是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工资保障金缴纳多少,何种情况下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则不清楚、不明白。 二、几点建议 1、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

3、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为招用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施工企业按月到银行缴存农民工工资,并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 2、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缴存工资保证金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坚持把缴纳工资保证金与施工许可挂钩,发挥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作用。对逾期不到银行缴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通知银行直接从其工资保证金中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3、依法做好监管工作。督促施工企业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标准,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进行约定,并定期向当地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部门报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监督建设业主、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按规定存入政府专户,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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