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停车位不可以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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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地下停车位开发商不能卖注:我所说的都是在有一个业主拥有一个自己选出来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才可行。在我国商业小区开发遍地开花。人们生活逐渐富足。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和汽车价格的下降,汽车越来越多的进入普通家庭并成为生活重要组成部分。汽车在带给人们“方便”的时候,也给人们带来了“不方便”由于汽车数量远远多于停车位数量,“停车难”问题愈加突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之间因停车位买卖、租赁、使用、收益等所产生的纷争亦愈加显现。鉴于现代社会对汽车依赖程度,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都极为重视区分所有建筑物停车位建设及其权属问题。大部分国家都规定开发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必须建造一定数量的停车位,但在停

2、车位权属问题上,各国定不一。有的国家将停车位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业主个人所有,也不准分割销售。有的国家将停车位视为房屋的附属设施,按照房屋单元予以分配,比如加拿大多伦多市规定:两个卧室的单元应该配一个停车位,三个或三个以上卧室的单元应配两个停车位。有的国家规定停车位可以登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允许买卖,比如德国1973年修订的住宅所有权法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自由转让所有权或设定他项权利,法国的规定与德国类似。也有的国家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区分所有人共有,一部分为区分所有人

3、专有。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作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已就此问题做了有益的探索,不无借鉴意义。2004年12月23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包括小区车位在内的各项附属设施的权属,明确规定相当于标准配建总量15%的室内车位和所有的露天车位为业主共有,其余归开发商所有并由开发商销售。这就意味着,在南京占配建总量85%的室内停车位以及超过配建标准的室内停车位今后将名正言顺地获得由房产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按停车位在小区内所处的空间位置为标准划分,停车位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小区地面停车位;二是小区地下停车位;三是小区地上停车位

4、。下文将分别探讨。一、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面,以划线的方式明确停车空间的停车单元,比较常见的就是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的道路两旁或小区空地上划线分割出许多停车位,提供给车主使用,并收取一定的停车费。首先明确一点,地面停车位只是对土地地表及其有限空间初步的利用,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不符合房屋的基本特征,不能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其次,这种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取决于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比如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设置停车位的小区道路属于市政道路),则该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如果停车位所在的土地已经包含在小区的宗地之中,在计算

5、小区容积率时已经计入小区总土地面积之中,则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业主,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小区业主按照各自的份额共同拥有包括该停车位在内的小区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故,停车位应归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共有。二、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所谓地下停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小区地下空间建造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也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和平时期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界定人防

6、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不宜登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专有,当然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本着“鼓励修建人防工程”和“有利于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精神,对经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利用人防工程所改建的地下停车位所得收益,应归投资者和管理者、维护者所有。1991年4月台湾地区“内政部营建署”规定:日后建筑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应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对此,大陆地区可资借鉴。二是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建造的地下车库,我们习惯称为小区配套设施。地下车库和小区住宅房屋一样,计入整个宗地的建筑面积,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可以申领独

7、立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在开发商未将地下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前,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其收益也归开发商。业主购买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后,不再需要交纳车位使用费,对该车位的使用、租赁、出售等产生的收益也归业主,但业主应承担相关的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按照目前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此类停车位的面积,可按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的方式计算,也可以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方式计算,但每一幢楼房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式。如果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另有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如果选择按实际占用面积加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方式的,合同中应约定停车位实际占用面积、分摊

8、公用建筑面积的部位名称、面积,分摊系数、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当然,在实践中各地做法未尽一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曾做出了全国首例将小区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业主共有的判决,其依据便是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全体业主分摊的面积是一样的,亦即地下车位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除非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开发商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此外,必须明确一点,开发商拥有此类地下车位所有权的前提是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没有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未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根

9、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三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地下停车位。这种停车位系开发商自行利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改造而成,本身没有计算在整个宗地的建筑面积之内,不能列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因无“合法出身”,按照现行规定难以取得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需要明确,这类地下车库虽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并不代表没有所有权,只是所有权是有瑕疵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能申请确权也不能设定他项权利,对其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由于该停车位并没

10、有被计算在影响小区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内,而小区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在该宗地上拥有建筑面积的业主按比例分割完毕,所以此类停车位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按照“房随地走”的基本原则,这类地下车位所有权应该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全体业主共有,但是业主必须支付开发商相应的建造费用。三、小区地上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一般而言,小区地上停车位包括两种情形,即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所谓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单元。判断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同按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车库类似,主要依据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是否列入小区公摊面积。如果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已列入公摊面积

11、予以分摊,则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未列入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所有。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建筑物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单元。目前在我国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尚未广泛普及,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以及技术手段的更新和建造成本的降低,此类停车位将越来越多。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屋顶平台所有权的归属。有人认为,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也有人认为,屋顶平台应属于顶楼区分所有权人专有。笔者认为,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和地面停车位的利用类似,不仅仅是对屋顶平台表面本身的利用,还包括对由屋顶平台所延伸的立体空间的综合利

12、用,因而,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不宜归顶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而应归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四、物权法草案对停车位所有权的规定物权法草案规定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所有人共有。也就是说,开发商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对停车位具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和停车位的所有权的话,那么开发商可以取得停车位的所有权并可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区分所有权人欲使用此类停车位,需要向开发商购买或者租赁。当然,作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立法,还需要更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建议物权法立法还应规定以下问题:一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设,必须按照建筑面积或者房屋单

13、元的比例建设足够数量的停车位,这个建设比例应该予以明确。二是借鉴南京等地的做法,应该规定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停车位中公共停车位和专用停车位的比例,公共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可供区分所有人或外来人员使用;专用停车位的所有权可登记为个人所有,归区分所有人专有专用。五、有关停车位的其他问题本人认为,由于停车位与房屋的物理非连贯性,分离后不影响彼此具有的独立使用功能,各自的价值也没有降低,因此,此类停车位和房屋并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其转让并不适用民法上的“主随从”原则,即停车位所有权的转移并非一定要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单独约定停车位所有权转移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允许。六、人

14、防非人防的三种现象。第一种情况,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第二种情况,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第三种情况是,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只要是开发商不能卖产权的就是人防。不用听开发说有单独的土地出让金。那是开发商在以点盖面的骗人手法。 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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