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卫第五章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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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1,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系 夏源 电话:15817000512,第一节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2,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21世纪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将于2012年 5月1日起实施。,3,修法背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

2、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职业病典型事件,农民工成为职业病危害的高危人群 云南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相继有数十名从安徽省凤阳县砂石厂打工返乡的农民工,共同患上了一种“怪病”,1 2名青壮年男子相继死亡。卫生部对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农民工死于矽肺。事发后,当地政府为400多位曾在安徽石英砂厂打过工的农民工进行了体检。结果发现,有30多人得了尘肺病。政府部门的结论是,这是一起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职业病事件。,开胸验肺事件 自2004年6月,农民工张海超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后,他先后从事过杂工

3、、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却为其作出了“肺结核”的诊断。为寻求真相,这位28岁的年轻人只好跑到郑大一附院,不顾医生劝阻,铁心“开胸验肺”,以此举向人们讲述了一个令人心碎的故事。最终企业向他赔偿61万余元。,防治工作中面临的问题,1、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 2、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 3、职业病诊断问题凸显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难在劳动者

4、无法提供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判断。,4、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 以上原因,造成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 ,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诊断、鉴定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有必要对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防治主体监管责任,对职业病诊断制度以及诊断资料的获取、争议解决、历史遗留职业病人的保障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修法思路,1、按照防、治、保分开的监督管理原则,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主体责任。 2、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及其

5、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通过具体的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 3、把握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原则,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 4、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的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10,宗旨: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规定了我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中的各种法律制度。,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11,职业防治法律关系主体,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单位:承担职业卫生检测、体检和职业病诊断,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职业病防治法

6、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 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等。,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12,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业卫生与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世界卫生组织(W

7、HO)所签署的公约或承诺的重要体现。,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13,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90条,14,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 共13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适用的范围; 职业病防治策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等,并确立了职业卫生执法主体的职责;明确了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维护工人权益中的作用。,15,第二章 前期预防 共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应包括其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明确国家建立职

8、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规定了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主体工程与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阶段,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的责任。,16,1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共23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18,19,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9、,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20,21,该章还对以下内容作出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警示标识和说明书要求; 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及职业卫生培训;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控制责任;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2,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健康权: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服务权;知情权;请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改善操作条件权;依法拒绝职业危害作业权;检举、

10、控告权;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权等的。 劳动者也有义务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23,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职业病病人保障;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及时消除职业病事故隐患;制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职业病及职业病事故;落实职业卫生监督的整改措施等。,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共19条,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职业病诊断应由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应综合分析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职

11、业病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资料,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24,2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及时的职业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享受适当岗位津贴等。,26,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除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共7条,本章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政府行政部

12、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27,28,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包括: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本章节还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以及依法执行公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17条,明确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

13、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警告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提请有关政府责令其停建或关闭,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取消职业卫生服务或职业病诊断资格;没收非法收受的财物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29,第七章 附则 共2条,对“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禁忌”以明确定义。 规定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参照本法执行。,30,二、 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31,(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14、本办法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在何种情况下申报、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如何对申报回应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32,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用人单位若终止生产经营,也应到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一)职业病

15、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33,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要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34,(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分类管理的合法机构及资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内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的内容以及违反该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35,依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

16、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3大类。,(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6,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上述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3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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