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征求意见稿).

上传人:我** 文档编号:113813793 上传时间:2019-11-09 格式:DOC 页数:435 大小:9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征求意见稿)._第1页
第1页 / 共435页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征求意见稿)._第2页
第2页 / 共435页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征求意见稿)._第3页
第3页 / 共435页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征求意见稿)._第4页
第4页 / 共435页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征求意见稿)._第5页
第5页 / 共4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征求意见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6(征求意见稿).(4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部分 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二、建设项目

2、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四部分 非煤矿山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

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五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

4、准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六、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十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六部分 烟花爆竹类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七部分 其他类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三、食

5、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部分 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一)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6、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7、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5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6.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8、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

9、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

10、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

11、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 未履行1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 未履行2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未履行3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 未履行3项以上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5万元的罚款。(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12、故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3、:(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

14、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实施标准:按以下标

15、准处以罚款:1.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