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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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章 违约责任,2,本章内容 1、违约责任概述 2、违约责任的免除 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4、违约责任竞合,3,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4,违约责任特点:,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违约责任具有制裁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5,二、违约行为表现,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

2、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6,1、拒绝履行(毁约)。 即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债务而在履行期届满时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债务。 2、不适当履行(不完全给付、不完全履行)。 即当事人虽以适当的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7,3、预期违约。 A、明示预期违约(明示毁约):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的履行届满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B、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即在履行期到了前,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

3、保。,8,4、履行不能。 即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债务。 履行不能的种类: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 5、迟延履行(逾期履行、债务人迟延)。 即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却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 6、受领迟延(债权人迟延)。 即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9,注意:违约原因 1、自己原因; 2、第三人原因。 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0,二、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4、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或一般准则。 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 3、归责原则决定着免责事由。 4、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11,(二)合同法对归责原则的规定严格责任原则,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2,注意: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并没有在合同法中

5、得到严格贯彻。合同法分则中有许多条款仍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3,第222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三、承担条件(构成要件),按照无过错归责原则,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A、违约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责任的形式以偿付违约金为主(前提是当事人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同

6、时也包括强制实际履行、退货、更换等。,15,B、违约已经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了前述违约行为之外,还要增加“损害事实”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两个要件,责任形式则可以是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责任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16,(一)违约行为 (二)损害后果 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因其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失。 损害特点: A、损害是实际发生的损害。 B、损害是可以确定的。,17,3、损害分类 A、直接损失,即实存的财产利益的减损。 B、间接损失,是指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的丧失 (三)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8,可预见性理论认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

7、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损失。,19,案例分析:,甲向乙订购了一批干果,约定乙应于2007年6月1日之前将货物交给甲,否则将承担1000元违约金。乙便向外地的供货商发送电子邮件,订购干货。按照乙与供货商的交易习惯,供货商受到电子邮件以后并不回信,而是直接发货。然而由于网络服务器故障,导致乙的电子邮件并未发到供货商处。最后,乙在2007年6月1日无法向甲交付干果,甲边便向乙索要违约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不必支付违约金,因对迟延履行并无过错。 B、乙不必支付违约金,因为对电子邮件未发到供货商处并无过错。 C、乙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1000元。 D、乙的行为不属于违

8、约行为。,20,答案:C 在合同法上,除因不可抗力使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不考虑是否具有过错。乙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有无免责理由,应向甲支付1000元违约金。,21,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免除,22,一、免责事由概念和特征,免责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统称为免责事由。,23,免责事由特点:,1、是指合同不履行的免责事由,仅适用合同责任。 2、免责事由适用的效果是导致债务人被免除责任。 3、只有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

9、使债务人被免责。如果合同仍然可以履行,则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不应被免责。“不能履行”是指永久不能,而非暂时不能。,24,二、免责事由的表现,1、不可抗力 第117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5,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对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的通知义务、证明义务。需分

10、析不可抗力的影响。 2、债权人过错 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实际证明债权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6,3、免责条款 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7,案例:开发商逾期交房被罚,竟怪罪5.12地震-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2007年10月19日,陈诚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地产公司位于重庆垫江县桂溪镇一套商品房,房款总价16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陈诚按约定交纳了相应的购房款。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8级大地震。次

11、日,重庆垫江县建设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当地各房地产公司停工排查安全隐患。一个月后垫江县建委口头通知房地产公司复工。同年12月底,房地产公司开始陆续交付该项目的房屋,但一直未书面通知陈诚接房。,28,据了解,陈诚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陈诚以按揭形式交清购房款;房地产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前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书面通知陈诚接房;如遇不可抗力,房地产公司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对方,可据实延期;如房地产公司违约超过30日后,应从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陈诚将地产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房地产公司继续

12、履行合同,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庭审中,房地产公司辩称逾期交房是 “5.12”汶川地震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该公司与陈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所设定的通知义务违反立法本意,不可抗力事件一经发生,当事人即享有法定免责权利,故该条款无效。,29,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行为,能否就“5.12”汶川地震这一不可抗力因素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如未履行这一通知义务,则对于此类损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责。房地产公司未向购房人通知因“5.12”汶川地震会造成延迟交房的行为,不能就“5.12”汶川地震这一不可抗力

13、因素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者陈诚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8872元。,30,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实际履行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一方在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方法代替履行。 法律特征: 1、实际履行是一种补救方法。,31,2、是否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 3、强制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

14、不能与解除合同方式并用。,32,案例:材料价格上涨毁约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10月18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湖口县某船厂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张某签订的船舶建造协议,并赔付原告张某违约金54000元。 原告系从事水路客运的个体户。2009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船舶建造协议,约定由被告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原告造一艘渡船,价款为78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船用钢板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加价30万元。该加价请求遭到原告拒绝后,被告遂停止施工。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只完成渡船的主体工程,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未能如期完工,所以无法交付船舶。2010年7月5日,原告

15、诉至湖口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船舶建造协议,并赔付违约金54000元。,33,庭审过程中,被告辨称船用钢板价格大幅上涨后,如继续履行合同非但无利润可言,还会亏损,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船舶建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被告作为专业的船舶建造企业,在与原告船舶建造协议时,应当考虑到成本、利润、风险等问题,且船用钢板价格大幅上涨系发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以船舶建造协议订立时不存在显失公平,故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提出加价要求,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且船舶建造协议也不存在继续履行不能的问题。被告迟延履行,应当按照船舶建

16、造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赔付违约金。,34,(二)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关于对方应继续发行合同债务的请求。 3、强制实际履行不违背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35,二、违约金,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6,(一)违约金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违约金主要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的方式。 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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