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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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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违约的救济措施,第一节 概述,合同及国际商事合同 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国际商事合同是商人之间的国际合同和/或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买卖、金融、投资、租赁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跨国因素的泛指:主体、客体、订立、变更或履行等行为与国外有牵连,,,国际法规范 国内法规范,,目前不存在具有全球一般法性质而广泛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各领域的综合性的国际条约或公约但是在销售代理、货物买卖、运输和票据等领域都出现了有很多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在很多情况下这些公约便是其适用领域中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条约、公约或国际惯例为表现形式并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国际法规范虽然已具有相当规模,但因参加或认可国家有限、当事人明示排除及这些规范自身在某些方面的缺漏等原因,在很多场合下,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职能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确定。

成文法 判例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恪守合法合同的原则 遵守强行法原则,,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 对价,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约 承诺,(一)要约,要约的定义及其特征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失效,1.要约的定义及其特征,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要约人、受要约人,,肯定是指要约人受该建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不肯定,则为邀请要约 建议中包含由建议人确认为准(bye our confirmation)或依赖其他条件之意的,为邀请邀约;广告类的建议包括价目表、商品目录、服务指南等多数影视为邀请要约,但建议人有相反意思的除外 非广告类的其他建议,可根据其中的一些用词是否肯定而定,如“供应你方……”、“向你方定购……”等在无相反的其他意思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视作要约,,,要约应包含足以确定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 建议人的一项提议如果对自己与受建议人之间主要权利和义务很不确定,则这样的提议即使被受建议人全盘接受,建议人与受建议人之间也不会存在有约束力的合同,因为任何国家的合同法和法院并不能为建议人和受建议人创立合同。

总的来说,一般的国际商事要约最少应包含标的、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数量或确定数量的方法三项内容否则会因为缺乏明确性而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缺乏约束力坎特雷有限公司诉特拉纳有限公司案,T与建筑承包商C达成一项协议:如果C介绍某人来投资,T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来雇佣C为承包商后来,T却将承包工作授予其他企业而与C发生争执 美国法院认为,建筑合同的价格条款为一基本条款,当事人对该价格或改价格的确定方法未作约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成立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被告违反什么合同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生效 要约与受要约人发生某种联系时(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ee)即视为到达,如送达到受要约人的代理人处或受要约人设定的信箱等; 将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处并出现被受要约人知晓甚至理解状态时才视为到达要约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到达时间的规定(我国):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要约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生效后,可否撤销?与要约的约束力关系密切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原则上可以撤销。

但是,有对价支持的要约、受要约人有合理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不行为,要约不得撤销只要受要约人尚未接受要约,要约人可以随时撤销其要约,,4.要约的失效,概念: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再具有约束力 失效的原因: 要约过了有效期限 要约被有效撤回或撤销 要约变为非法 要约人失去履行要约的能力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二)承诺,承诺的定义及有效条件 承诺的生效时间,1.承诺的定义及有效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或要约有相反规定,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承诺的有效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 承诺的方式为声明或行为,,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要约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则为合理时间 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超过有效期作出接受要约的表示属于逾期承诺预期承诺在多数国家被视为一项新要约,非经原要约人及时承诺,无合同产生受要约人对要约修改或附加条件,构成拒绝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没有及时相反的表示,在符合承诺其他有效条件的前提下,该种答复仍可构成一项有效承诺。

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对下列事项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承诺一般以声明(通知)方式作出,但是根据要约要求或交易习惯,承诺也可以用作出某种行为的方式作出 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2.承诺的生效时间,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以声明或通知方式作出承诺的,到达生效 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的生效时间为行为作出的时间,,日本——发出生效: 隔地人间之契约,于发承诺通知时生效英美法系的基本规则: 不论是否到达受要约人,按要约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作出的承诺,于该承诺脱离受要约人拥有时生效 要约中明示或暗示承诺手段的,承诺于受要约人采用该承诺手段时生效 对面对面要约和其他类型的要约,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邮箱规则,,邮箱规则(mailbox rule) 承诺一旦脱离受要约人之手,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不再能将之撤回,如果承诺在途中遗失,要约人也不能否定合同存在 邮箱规则是在要约中没有相反规定时适用的,,二、当事人具有订立国际商事合同的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事组织:发达国家一般允许其境内的商事组织签订非管制类国际货物买卖、运输、租赁或技术转让等合同;而金融、保险、会计或法律等国际服务提供合同,则只能由经特许的商事组织同接受特许服务的其他商事组织或自然人签署。

对自然人,多数国家允许签订非特许类国际商事合同,某些具有特殊技能的自然人常被有关国家的商事组织吸引签署较长期限的国际商事服务合同自然人未经特许一般不能以特许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签订特许类国际商事合同即便是被允许签署国际商事合同的领域,各国一般也不赋予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精神病患者超出其认知状态签订这样合同的行为能力;但未成年人签署的纯获利的国际商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三、对价(consideration),对价是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学者认为,合同具有两大基础:一为意思表示一致;二为对价对价的含义及其类型 关于对价的基本规则 两种特殊债务安排允诺的对价规则,对价的含义,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promise)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既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return promise),也可以是允诺以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 美国《合同法重述》,对价的种类,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 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是发生在允诺前的行为或不行为 已履行的对价是指发生在允诺后但已履行的法律义务 代履行的对价是指允诺后尚未履行的对价,,(二)关于对价的基本规则,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 对价必须具有法律上充分性 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1.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例如,A对B说:若B付10美元,A即将花瓶卖给B。

本例中A卖花瓶允诺的对价是付10美元但只有受允诺人B付10美元时,A才受其允诺约束 例外:,,代理关系中,受允诺人的代理人可以履行对价 保险关系中保险人赔偿允诺的对价——支付保险费可以来自于非为被保险人的投保人 票据关系中承兑人付款允诺的对价可来自非持票人 银行信用证或备用信用证关系中,银行保证付款允诺的对价可来自于信用证的非受益人(如进口方),,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允诺前的行为或不行为即使有价值并使允诺人受益,该行为或不行为也不能成为允诺的对价而使允诺在法院得到强制执行 如:A装修房屋,好朋友B帮了大忙,房屋一装修完毕,A即向B表示要付1000美元的酬劳,B的帮忙行为发生在A允诺之前,属于过去的对价因此,A如果食言,拒绝支付1000美元,B 将毫无办法3.对价必须具有法律上充分性,所谓法律上的充分性(Legal Sufficiency),既可以是受允诺人法律上的受损(Legal Detriment),也可以是允诺人法律上的利益不过,法律上的受损,并不一定是实际经济利益的减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为发生了法律上的受损:做或允诺做先前并无法律义务去做的事情;不做或允诺不做先前并无法律义务戒除的事情。

Williams诉Roffey兄弟公司案,原告Williams同意按照20 000英镑的固定价为被告Roffey承包的一幢公寓做些木工活,双方约定了完工日期原告完工80%时收到了16 000英镑的报酬,此时却发现出事的20 000英镑的定价过低,以至于陷入了财务困难,由此也怠于监督其工人鉴于这种情况, Roffey担心原告不能按时完工为了避免业主引用与其所签承包合同中延迟完工的违约金条款, Roffey向原告许诺多付10 000英镑以确保后者按时完工事后, Roffey拒绝向原告多支付10 000英镑的工钱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按时完工的行为丝毫没有超过原合同,但是在本案条件下却存在多付10 000英镑工钱的新合同,双方都受益于这一新合同,因为原告所提供的对价使被告避免了公寓业主对其执行延迟完工的违约金条款,原告所提供的这种对价是一种新的对价被告作出多付10 000英镑的许诺时没有受到任何欺诈或胁迫,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反言是不公平的4.对价的适当性由允诺人自己决定,对价的适当性(Adequacy of Consideration)是指交易的公平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不支持当事人以对价不适当为由撤销其允诺的主张。

但有例外:以对价不适当证明欺诈、胁迫、不当影响的存在并进而主张撤销允诺;对缺乏充分协商的标准合同等,以对价不适当主张其为无良心(unconscionable)的交易而撤销允诺三)两种特殊债务安排允诺的对价规则,减轻债款允诺的对价规则 豁免安排允诺对价的规则,1.减轻债款允诺的对价规则,如果债款数额是确定的,则因缺乏对价而使减轻债款的允诺归于无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偿足原债务总额 如果当事人对债款数额存在争议,这种情况常出现于协议对价格未加规定的场合对无市价的协议,任意方当事人可以欠缺明确性而主张无约束力的合同存在,然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各方当然也可以一致承认合同的存在,其中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自己在协议中的允诺,对方当事人也接受了这种履行,只是将债款数额争议交由法官处理英美法官的司法实践表明:如果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声称为全额的款项,则不可再要求债务人偿付争议的余额,E公司诉缅因野越橘公司案,原被告签订一项买卖1990年生长的野越橘协议,却未规定价格,原告交完野越橘后,双方对应付的价格发生争议,被告向原告寄了一张支票及信函,称:此支票为最终的付款原告兑现了支票后即诉至法院美国缅因州最高法院最后判定:法律赋予原告按被告条件接收支票或退还支票的选择权;既然原告通过兑现方式接受了支票,则应禁止得到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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