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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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 舶 防 污 染,1、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有关法规 4、船舶防污染技术与设备 5、海上污染事故处理,内 容,一、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一)、船舶对海洋污染的特点 1、污染物种类繁多而且成份复杂。 2、污染持续时间长,危害大。 3、污染范围广。,(二)、船舶对海洋的污染,船舶污染海洋的方式可分两大类: 油污染和非油的有害物质污染。 1石油及其制品的污染 船舶给海洋带来的石油污染,分为两类:营运作业时排油和事故性溢油。 1) 营运作业期间排油(四类) 主要指油舱压载水、洗舱水以及机舱中设备运转时排出 的含油污水。此外,还包括操作失误

2、造成的排放。,(1)油舱压载水 油舱压载有两种,油轮货舱压载和燃油舱压载。 排放时水中含油率高达40007000ppm。 (2)油舱洗舱水 由于各种原因,油舱需进行清洗。 油舱清洗后污水的含油率可达200010000ppm。 (3)机舱含油舱底水 机舱的含油污水含油浓度高达l000ppm。 (4)油渣 船用 燃油 和润滑油 经分离机分离产生油渣。据统计,每天消耗5070t燃油的船每天要分离出0814t油垃圾,占油消耗量的1520。,2) 事故性溢油 航行中船舶因触礁、碰撞、搁浅、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它具有溢油量大、污染持久、清除困难等特点。,2有毒

3、液体物质污染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对海洋的污染源主要来自: 舱内排出的压载水和洗舱水; 船上使用的化学药剂; 用于清除渗漏出有毒液的各种材料(如抹布、锯末等); 应急时为保证船舶及人员安全时的排放等。,有毒液体对海洋污染事故很多是化学品船舶造成的,其基本因素是从货舱向舱外排放洗涤水。,3包装有害物质污染 船上包装运输有害物质,会发生包装破损、泄漏、溢流及洒落等现象。其主要污染方式: 船上用以清除包装货物中洒落或漏(溢)出的有害物 质的洗涤水或水溶液; 货物漏到舱内清除出的垃圾; 货物的应急排放等; 包装运输有害物的容器、槽罐等均属污染物质。,4生活污水污染 生活污水污染分为两类: 一类为厨房、洗浴

4、室等排放污水; 另一类为含粪便的厕所冲洗水、医务室和运输动物舱内的粪便冲洗水。,5垃圾污染 船舶垃圾的产生主要来源于货物、捆扎和包装货物的物品、船舶及设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弃物、日常生活中的垃圾和各种废物等。,根据垃圾对海洋及海洋生物的影响,将其分为如下几类: (1)无直接损坏作用的中性垃圾(如玻璃、瓷器、陶器、无热材料制品等)。 (2)可长期保持外形的垃圾(如木材、某种塑料和橡胶制品等)。 (3)变形很快但本身对生化过程影响较小的垃圾(如纸品、纺织物等)。 (4)有中等氧化强度垃圾(如部分有机废弃物、钢铁物品等)。 (5)在水中迅速氧化并耗氧的物品(如脂肪、肉等食品残渣)。 (6)对海洋生物有

5、毒害作用的物品(如洗涤剂、油漆残渣、化学试剂残液等)。,6船舶动力装置的有害排气 排气 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燃料在空气中完全燃烧后的产物,主要有二氧化碳(CO2)、水蒸气(H2O)、过量空气、残余的氮气(N2); 另一类属燃料不完全燃烧产物和氧化物,包括一氧化碳(CO)、未燃碳氢(HC)、氮氧化合物(NOx)、硫氧化物(SOx,以SOx为主)、微粒子(炭烟、高沸点可溶性碳氢等混合物)。 第一类排放物对人体和生物不会造成直接危害; 第二类排放物不同程度地会对人体和生物构成毒害威胁。目前,只限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量。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上已禁止使用氟氯烃(氟利昂R12)作为制冷剂和12

6、11灭火剂。,7其他有害污染 除上述各种有害污染物质外,船舶噪声、防腐涂料、疫区压载水(含病毒;病菌压载水)等均会造成海洋污染。,二、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1。 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后又于1962年和1969年两次对其有关条款进行修正。,“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

7、染。,2海洋污染的国际干预和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 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简称CLC 69或“1969年责任公约”)。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以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 1973年伦敦会议上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并已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该“议定书”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公海采取防护措施,它是对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补充。 1991年7月,IMO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并于1992年4月24日生效。

8、 1992年11月27日IMO通过了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 1971年11月,IMO召开了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议,并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Fund 71或“1971年基金公约”)。该公约已于1978年l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1990年11月,IMO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 90或“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该公约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如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以及油污事故的报告程序等。该公约已于199

9、5年5月13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3。 73/78防污公约 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 船舶数量也越来越多,不仅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 这样“MARPOL54公约”就显得不完善了。 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MARPOL73公约包括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各个方面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议定书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是关于争端仲裁。,五个附则: 附则防止油

10、污规则; 附则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作了许多修正 。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内容,而且将“公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文件解释, 因此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MARPOL73/7

11、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二)、MARPOL7378防污公约有关规定,1议定书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制度了解 本议定书是按照MARPOL73第8条的规定制定的,共五条,其主要内容有:,1)报告的责任 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舶其他人员,有责任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细报告。,2)报告的时间 当发生下述任何一种事故时,应立即作出报告: (1)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油类

12、或有毒液体物质; (2)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 (3)船舶航行时,油类和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出公约允许的总量或瞬间排放率。,3)报告的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船舶的特征; (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 (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补充报告 报告责任人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 5)报告的程序 报告应通过可利用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送给最近的沿岸国。,2附则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附则是必选附则,因此与MARPOL73/78同时生效;即198

13、3年10月2日生效。附则共有四章(26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第三章 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污染减至 低限度的要求 第四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1)定义、适用范围 油类: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特殊区域由于其海洋学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海洋油污染的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本附则的特殊区域有: 地中海区域, 波罗地海区域, 黑海区域, 红海区域, “海湾”区域, 亚丁湾区域(1987年修正案1989年4月1日生效), 南极区域(1990年修正案,1992年3月17日生效), 西北欧区

14、域(含北海,1999年8月1日生效)。 阿曼海域-新增(04.10),2)检验与证书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不定期检查或强制性年度检验。 凡航行前往其他缔约国所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持有按本附则规定检验后,主管机关签发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IOPP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IOPP 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各种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 ; (2)

15、未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和年度检验;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在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3)含油污水排放及监控要求 附则I对船舶营运过程控制操作污染的措施、方法和要求有如下具体规定: (1)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排放规定(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船舱底水) 经1992年修正案修改,并于1993年7月6日生效。,排放规定是: 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 船舶距最近陆地50 n mile以上; 船舶正在途中航行; 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 mile; 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上航次载油量的130 000; 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行。

16、,(2)非油船和油船机器处所的舱底含油污水排放 经1992年MARPOL7378修正案修改,现行的规定见下表。,4)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 1992年第32届环保会通过的修正案,对第16条修改为: 凡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任何船舶,应装设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滤油设备, 应保证通过该设备排放入海的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 凡100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船舶,除应装设同上述一样的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排出物含油量超过15ppm时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 对专门从事在特殊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当船舶设有能够容纳留存在船上的全部含油舱底水的贮存柜,且港口有接收设备时,应保证含油船底水留存在船上,到港后排入接收设备,这样的船舶可不设滤油设备和警报装置; 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应保证尽可能设有将油类或含油类混合物留存在船上的设备。,5)油类记录簿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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