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高分突破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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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高分突破,主讲老师:戚振强,1Z205030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 1Z20503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内容 应急预案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是应急响应的行动指南。 应急预案的制定,首先必须与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相结合,特别是与这些环境因素和危险源一旦控制失效可能导致的后果相适应,还要考虑在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伤害和损失。,一、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一)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

2、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基坑开挖、脚手架拆除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三)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3、,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内容,1Z20503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和奖惩。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

4、预案的管理工作。,一、应急预案的评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二、应急预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5、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

6、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三、应急预案的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

7、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四、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1Z20503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

8、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

9、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8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9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0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1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以上12类职业伤害事故中,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中毒、火灾7类。,(二)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

10、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的事故;,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

11、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目前,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判别事故等级较多采用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12、理条例。,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

13、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1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15、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

16、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三、安全事故统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201062号)有如下规定。 1本统计报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月对本行政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统计。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飞行、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事故统计报表。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事故统计报表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全面、如实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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