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独立人格在现代社会面临挑战及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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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独立人格在现代社会面临的挑战与公司法的回应,法学院 阳庚德,一、教学要求 1、理解公司独立人格理论的内涵。 2、理解公司独立人格理论面临的挑战与回应路径。 二、教学难点 1、公司独立人格理论的内涵及其面临的挑战 2、如何激发学生进一步思考:怎样回应现代公司法面临的这一难题? 三、教学时间 15分钟,案例: 2006年5月5日,刘阳和其妻子乙、好朋友丙共出资20万元注册登记了一家浏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刘阳名义下出资18万,乙、丙各出资一万元。刘阳自任浏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CEO,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部由刘阳一人负责,乙丙从不过问公司事务。第一年公司经营良好,乙和丙各得到了2万元

2、的红利。第二年,因一笔交易失败,公司全部资产25万元,负债45万元。,问题一: 一般情况下,浏阳贸易公司的债权人A和B两人各10万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如何偿还?,公司独立人格的理论与实践,(一)公司独立人格性的理论内涵 1、独立人格(法律手段) 独立的民商事主体 2、独立财产(前提) 法人财产权 3、独立责任(目的)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能够独立参与民商事活动,独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是各自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彼此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二)国家允许公司制度存在的理由 1、从历史来看,企业的发展,大体走了这样一个道路:个人合伙无限责任公司法人有限责

3、任公司法人 2、投资人面临的核心问题: (1)资金需求的扩大 与他人联合的需求 (2)投资人的风险控制 以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企业的稳定性和长久性,3、政府或者立法者承认公司制度合法性之功利主义考量: 鼓励投资 发展经济 增加税收 公司制度是商人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政府贯彻鼓励投资与发展经济这一公共政策的最佳制度工具。,4、公司制度的积极意义: (1) 公司独立人格,解决了公司存在的持续性和长久性问题。 (2)公司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使得投资者能够预先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 (3)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又保证了股东能够通过公司机关控制公司的运作,确保自己的利益能够

4、实现。 (4)公司的融资制度能够保证公司能够短时间内筹集到大量资本。,用前述案例问题一解释。 推荐阅读: 虞政平 著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的基石,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三)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立法实践: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如果公司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财产依照一定的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

5、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人的财产分配完毕,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的企业注销,法人资格不在存在。 破产企业没有清偿的债务不再偿还。 投资风险外部化- 应当由投资人承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了与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独立人格性面临的挑战,一、债权人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性 债权人是和公司发生交易的人,为公司提供劳动、财货等。公司离开了债权人就没法运转。 二、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地位的失衡 公司法承认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可以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债权人只有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才能干预公司事务。,三、股东的贪念与疯狂 贪念:金钱的魔力 疯狂:拿别人(债权人)的钱赌博,收益归自己,风险归他人。

6、,案例: 2006年5月5日,刘阳和其妻子乙、好朋友丙共出资20万元注册登记了一家浏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刘阳名义下出资18万,乙、丙各出资一万元。刘阳自任浏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CEO,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部由刘阳一人负责,乙丙从不过问公司事务。第一年公司经营良好,乙和丙各得到了2万元的红利。第二年,因一笔交易失败,公司全部资产25万元,负债45万元。,问题二: 如果公司债权人A和B查明刘阳和浏阳贸易有限责任订立过一份汽车转让合同,将自己名下一台价值10万的小汽车以30万的价格转让给公司。且发现刘阳经常就在自己的家中处理公司事务,而且刘阳因个人事务急需资金时,常从公司财务处临时提款

7、。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公司债权人A和B两人各10万未获清偿的债权如何偿还?理由和法律根据何在?,从理论上说,当公司制度成为侵害公司债权人权利的工具的时候, 一方面,功利主义的考量与公平正义理念发生了严重冲突的时候,公平正义应当对功利主义考量形成限制。 另一方面, 会妨碍第三人和公司发生交易,提高公司的交易成本,进而损害社会的经济和交易秩序。这样的话也就背离了国家允许公司制度存在的初衷。 因此,对于利用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国家没有维护公司独立人格的必要。,四、立法者的面临的两难选择: 在鼓励股东投资和发展经济的同时,如何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于公司独立人格面临的挑战

8、之回应,一、西方国家的经验 1、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 所谓“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某些情形下,为保护公司之债权人,法院可揭开公司之面纱,否定股东与公司分别独立之人格,令股东直接负责清偿公司债务。,核心思想: (1)理论上否定公司的独立责任,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 (2)实务上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键的问题: 如何在维护公司独立人格和否定公司人格方面

9、取得平衡? 具体体现为在何种情况下否定公司独立人格?,二、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公司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迄今还没有答案的问题: 1、如何把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度?是定性分析还是定量分析? 2、如何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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