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要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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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1.1 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区域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1.2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21 探测区域按独力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 。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子不超过1000m2 的房间也可以划为一个探测区域。1.2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化为一个探测区域。1.3.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

2、不超过400 m2 ,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1.3.2 相邻的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 m2 ,在每个房间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器1.4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1.4.1 敞开或封闭的楼梯间;1.4.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1.4.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1.4.4 建筑物闷,顶夹层; 2系统设计2.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自动:感烟探测器等,手动:消火栓按钮)2.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个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的容

3、量。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2.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2.3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2.3.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或火灾报警器应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消防控制室) 2.3.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设备(见备注1) 2.3.4 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层的灯光显示

4、装置。 2.3.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部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壁挂式价格7K1W2,柜式9K4W3,台式)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安装在所保护区域现场。 2.4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4.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两台以上区域显示器。 2.4.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备注1)消防联动主要有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防火卷帘门的联动控制、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停止

5、空调送风的联动控制、切除非消防电源的联动控制、电梯的联动控制、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联动控制。所有这些联动控制都需要通过对消防报警系统相应的控制模块和检测模块编程来实现) 2.4.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的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2.4.4 集中火灾报警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2.4.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的布置,应符合: 2.4.5.1 设备面盘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4.5.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

6、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2.4.5.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2.4.5.4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2.4.5.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部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集中型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安装在消防防控制室。2.5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5.1 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

7、上区域显示器。 2.5.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的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2.5.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2.4.5条规范 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3.1.1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1.2采用阻燃处理的电缆时

8、,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3.2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4 火灾应急广播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报警系统都要设置火灾应急广播)4.2 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的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

9、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4.2.2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4.2.3 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4.3 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 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4.3.2 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4.3.3 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4.3.4应设置火

10、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火灾警报装置5.1 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5.2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5.3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6 消防专用电话6.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6.2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6.3 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

11、3.1 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它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6.3.2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6.3.3 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6.4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7系统接地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

12、列要求: 7.1.1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 7.1.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7.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7.4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7.5 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8 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13、8.1 一般规定8.1.1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1)火灾报警控制器 (2) 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检测器和报警器) (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7)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8.1.2 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2) 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3) 消防

14、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8.2 消防控制室8.2.1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8.2.2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设置防火阀。8.2.3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8.2.4 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8.2.5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 设备面盘的

15、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部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8.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8.3.1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1) 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3) 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4) 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5) 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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