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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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台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本办法所指的气温以市气象台发布的为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

2、人单位在高温天气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立高温天气预警预报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高温天气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 电视、广播等媒体按规定及时准确播报高温天气实时监测信息和预警预报。 禁止擅自转播、摘播或更改高温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 第八条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当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12时16时高温

3、时段工作。因紧急情况不能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应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抢险需要、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第九条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经采取降温措施仍不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5的,当日应停止工作;因生产需要不能停止工作的,当日应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因紧急情况不能暂停12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的,当日应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因抢险需要或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在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当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第十条用人单位采用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5以下的,其工作时间安排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

4、定。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可以在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提高高温天气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每年7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其中露天作业劳动者的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费用在成本中列支。 高温保健费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每年5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应向高温生产现场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 第十六条

5、用人单位应切实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确保防暑降温设备、器材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有关防暑和中暑急救的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自我劳动保护能力。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应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工作岗位的,应采取预防其在高温环境下突发疾病措施。 第十九条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岗位的调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因地制宜设立工间休息场所。 设立工间休息场所应当符

6、合以下条件: (一)休息场所应当设在工作区域内或离工作地点不远的地方,并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影响; (二)设有凉棚、座椅、风扇等基本防暑降温设施,并备有清凉饮料和常用防暑药品;有条件的可增设空调、喷雾风扇及淋浴设施; (三)通风良好。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期间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中暑救助人员。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病情严重者,应送医院治疗。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因高温天气工作引起中暑,经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职业病的,可以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

7、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建立重症中暑事故登记制度。 发生重症中暑,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组织调查和进行原因分析,采取防治措施。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症中暑事故登记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造成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伤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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