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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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办法 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补贴办法 为稳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客运经营者及乘车人的基本利益,保障农村客运的有序运营和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对成品油价格政策,成品油价格提高后,保护弱势群体和社会公益事业基本不受影响的要求,根据云南省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补贴的原则坚持“持证经营、适当补贴、公开透明、公示发放、简便易行、直接兑付”的补贴原则。二、补贴范围(一)在云南省境内经许可从事农村班线客运的经营者(简称“农村道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系指县境内或者毗连县间两端分别在乡镇村的班线客运。(二)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持有该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

2、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核准卡(未核发客运标志牌的,应持有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核准卡),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者,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给予适当燃油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燃油补贴:1、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2、虽经许可从事农村客运经营,但尚未实际营运的;3、被有关部门吊销农村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4、经营班线的起点及终均不在乡镇、村的;5、省级运输管理机构确定不属于农村客运的其他情形。三、补贴依据和标准的测算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靠地方政府通过调整运价水平或浮动幅度、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和改善经营环境等多种措施帮助经营者消化

3、,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一)补贴依据:国家公布的成品油提价幅度、中央规定的补助比例及客运经营者的平均油耗情况。(二)补助标准:1、油耗核定。根据全省综合平均油耗标准,农村道路营运客车按座位划分为两类:一类车为8座及以下,核定平均油耗8.5升/百公里;二类车为9座及以上,核定平均油耗15升/百公里。2、补贴金额提价金额里程数核定油耗负担比例。(三)年补贴用油量、补贴时间和提价幅度的核定。依据县交通局提供的分行业年度实际平均用油量,考虑增长因素,按9.5个月核定补贴时间。其中按照233元/吨核定国有林业企业、林场苗圃和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用油提价幅度。(四)财政补助标准和补贴资金。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对

4、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国家公布的成品油提价金额,由财政全额补贴;对农村道路客运,国家公布的成品油提价金额,由财政补助50。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四、补贴核发程序农村客运经营者,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起讫地点、运行路线、投入车型、日发班次营运。每日将实际营运情况在行车路单上进行登记,并按月到地乡(镇)政府或村公所相关人员核实认可签章后,该行车路单作为今后领取补贴的原始依据。(二)燃油补贴的发放,每半年进行一次。由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审核,对行车路单复核无误后,在客运企业内部或车站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兑付给农村客运经营

5、者。五、补贴管理与监督(一)补贴资金通过县财政拨付到县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二)燃油补贴资金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农村道路客运燃油提价补贴。(三)农村道路客运燃油提价补贴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每个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燃油提价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专款专用。交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燃油提价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五)财政、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成品油价格补贴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要按年度分别成册,妥善保管,定期向州财政局、州交通局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七)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ont-kerning:0.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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