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3499534 上传时间:2019-11-08 格式:DOC 页数:41 大小:100.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社会资本与市民社会一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市民社会(civilociety)在欧洲最早出现在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城邦和罗马帝国,在这两各地方普遍维持着城市生活方式,城市文明,并且在这种理想城市中,产生了自由民。他们一方面是特定城市国家的市民,是属于谋求自身利益的私人,另一方面,他们是特定国家的公民,不属于他自己而属于国家,是一个“公人”,必须在必要时牺牲自己的利益去维护公益(袁祖社,xx:14)。中世纪的城市运动使商人成为城市市民的主体,形成了与封建主的领地、城堡相区别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自治性社会。在这里,城市居民以商人和手艺人为主,他们尽管出身不同,但是在政治

2、上和法律上是平等的,都获得了同样的法律地位,即公民权(袁祖社,xx:16)。公民对城市事务的参与首先是通过行会和兄弟会等市民自治组织和机构,以保护自身利益为目的。市政议会的权利公民群体,并受到市民大会的监督。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同政府的分离,而且表现在“它对政府,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生活乃至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参与。但是,中世纪城市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特别是到了同业公会时期,这种排他性严重违反了现代民主精神(袁祖社,xx:19)。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是公元18世纪到19世纪。在战胜各种市场经济发展的危机过程中,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的原则进行反思,开始越来越把视角转向社会内部,从社会自身的运作来解释社会秩序的存在

3、(亚当塞利格曼,1992,转引自亚历山大、邓正来xx:51)。近代市民社会开始逐渐独立于政治国家,反对专制制度,明确地划分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形成了具有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产物的,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市民社会。1767年亚当福格森将他的市民社会史论(AEayotheHistoryofCivilociety)首版于英国爱丁堡,他认为市民社会就是拥有政府和法律的文明社会,是公民自治自决的社会。在市民社会中,每个公民都自觉关心社会的公共利益,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另一方面,福格森又不得不痛心地承认,由于分工和致富欲的发展,公民们丧失了公共精神,他们把政治和军事问题交给官僚处理,这就在无意中为专制制度

4、准备了条件(袁祖社,xx:28-29)。福格森的思想体现了近代市民社会的转型。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在19世纪,托克维尔(Tocqueville)认为“一个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组织的市民社会是民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并且认为制约专制政治的方式必须通过处于国家机构直接控制以外的市民社团的成长和发展(约瀚基恩,1988,转引自亚历山大、邓正来,xx:117-120)。从市民社会演进的历史可以看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国家与社会逐步分离的产物,它是具有一定政治功能的社会结构形态。市民社会的形成对于制衡政治国家的权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马克思(KarlMarx)从历史唯物

5、主义出发,从阶级分析的观点出发,科学地阐述了市民社会概念的内涵,阐明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统一辨证关系。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产生和消亡看作是阶级社会的历史范畴,是阶级利益之分化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产物,随着阶级社会的消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也一道消失(转引自袁祖社,xx:41)。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不但包含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同一性,而且包含了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的同一性,还包含了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真正解放的思想。根据吉登斯(AnthonyGidde)的结构化理论,结构指的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到的规则与资源,行动者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

6、象系列,即某种二元论,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在结构二重性观点来看,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社会实践的结果,又是投入社会实践再生产的中介(吉登斯,1998:52)。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形态,它既是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产物,又是进一步建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没有市民社会的制衡,或者说市民社会发挥不了制衡的作用,那么,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种情况就可能完全由政治国家来统治,这就必然出现专制政治;另一种情况就可能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现混乱,彼此没有清晰的界限,干预过多、秩序混乱或功能不健全。所以,市民社会是否能够发挥这种制衡作用,取决于它本身的建构机制和运作机制,正是

7、这种建构机制和运作机制才使它对于形塑健康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二政治学的视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政治学的视野中,主要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框架下探讨国家与社会之间力量的均衡。其理论主要有三个取向:洛克(Locke)的“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理论、黑格尔(G.W.F.Hegel)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和马克思(KarlMarx)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这三大理论分别从政治国家的基础、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控制,以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历史辨证关系来阐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一)洛克的自由主义传统社会外于国家的框架洛克(Locke)关于市民社会的学说近代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

8、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关于社会的政治思想。在中世纪政治学思想中,把社会界定为一个更大的单位,政权只是其间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尽管政权或国王被视为至上至尊,但就自然秩序及宇宙而言,政权被视为次要或隶属(邓正来,xx:29-30)。这是近代政治自由主义产生“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而在”理论的思想渊源之一。中世纪基督教认定教会属于一个独立的社会,提出精神领域与世俗领域相区分,世俗权威与宗教权威分离的思想,这些思想为推动社会与国家在近代政治思想中的分化提供了思想根源(邓正来,xx:32)。洛克(Locke)关于社会的最基本的假设是认为社会是自然的,但并不是象霍布斯(T.Hoes)所描述的一片灾难,而是和平的、善

9、意的和安全的。但是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依旧存在缺陷,缺少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按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公允的裁判者;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于是,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人们互相协议,自愿将一部分自然权利赋予国家,“这便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可见,在洛克看来,国家的职能并不是要替代自然状态,毋宁说是社会的一个工具,其目的是要将自然状态所隐含的自由和平等予以具体的实现。如果国家违背契约,侵犯了人民的利益,那么,人民凭借恢复其自然自由的权利则可以推翻其统治”(邓正来,xx:32)。由此,洛克提出了社会先于国家而在的观点,认为国家只是

10、处于社会中的个人为达致某种目的而形成契约的结果(邓正来,xx:32)。潘恩(Thomaaine)是将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思想发挥至极端的思想代表,他认为社会产生于人们的欲望,因为单独的个人无法满足生活的需要,于是人们就自然地结合成了社会,社会是个人天赋权利的集合载体,“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潘恩还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认为“权力是由人的各种天赋权利集合而成的”,因而人民是权力的源泉,其中包括消灭一切他们认为不适合的政体、创立法治和“组织我们自己政府”的权利(邓正来,xx:33)。潘恩的观点虽然比较极端,但是他最为明确地界分了社会与国家。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mith

11、)发展了由自然秩序中引申出来的经济自由主义观,以个人主义为其“天赋自由经济制度”的基础,认为既然个人是他本人利益最好的明断者,那么明智的做法当然就是让每一个人在经济活动领域中抉择自己的道路,即所谓的“看不见的手”(邓正来,xx:86)。可见,洛克的观点是从维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政权的侵犯,从保护公民的天赋人权和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的,从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可以制衡国家的权力。(二)黑格尔关于国家高于社会的框架黑格尔(G.W.F.Hegel)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做出了学理上的区分,认为“市民社会”是处于家庭和国家的中间地带,它不再是只与野蛮或不安全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更准确地说

12、,是同时与自然社会(家庭)和政治社会(国家)相对的概念(邓正来,xx:37)。黑格尔承继并明确了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在的观点,不再透过政治结构来界定社会,而是透过市场这一具有高度自律性的体系来规定社会。另一方面,市场规定性决定了市民社会中所有具有外在价值的东西都被认为可以通过契约并按照契约性规则进行交换和让渡,在这个过程中,满足彼此的需求,产生新的社会纽带。这实际上是分析了市民社会得以存在的经济目的性(邓正来,xx:38)。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虽然因拥有其自身规律而区别或独立于国家,但是,由于这种规律的性质决定了它的盲目导向和机械导向,所以,市民社会各个部分之间并不存在

13、一种必然的和谐。所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不可避免地具有一种自我消弱的趋势,其根本要害在于市民社会本身无力克服自身的溃跨,亦无力消除其自身内部的利益冲突。如果市民社会要维护其“市民性”,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即国家。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只有国家才能有效地救济市民社会的非正义缺陷并将其所含的特殊利益融合进一个代表着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之中。所以,黑格尔提出,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邓正来,xx:39-40)。黑格尔的政治理论完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学理上的分野(邓正来,xx:40),这标志着市民社会两种理论架构的真正确立。洛克和黑格尔的理论架构都是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

14、系的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的,这两种理路作为学理上的分野看似对立,但实际上都是在关注市民社会得以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洛克的理论是建立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础之上,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看成是对立的、相互制约的两个主体,其中,国家只是公民意志的体现,市民社会更多的是契约性原则发展的自组织形态;而按照黑格尔的理论,也承认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但是国家应该主宰市民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只能在国家的权力和意志下运作。(三)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马克思(KarlMarx)的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转引自袁祖社,xx

15、:38)。马克思是把“市民社会”当做人与人之间的广泛的社会经济关系,涉及人的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来研究的。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转引自袁祖社,xx:37)。在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上,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观点,认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马克思还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表面的而不是根本的。从最终意义上说,政治国家将统一于市民社会(转引自袁祖社,xx:38)。袁祖社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概括为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

16、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国家的公民首先是市民社会中活生生的个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是政治国家的自然基础,是政治国家发展的原动力;第二,市民社会的成员与政治国家的成员是同一个人。前者是带有自我利益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而后者作为政治国家的公民则是抽象的、人为的、虚幻的人,所以说“不是身为国家公民的人,而是身为社会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第三,马克思指出了政治制度发展的动力,认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或专制权力的束缚中争脱出来的时候,代议制民主就获得了坚实的基础。这种分离体现了三种意义;(1)从等级制转变为代表制,使人民在政治上获得了平等的地位;(2)它使权力的分离成为必要。市民社会必须通过立法权的机关来参与政治国家的事务,政治国家要通过执行权的机关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3)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所谓人权,正是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个人的各项权利(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所谓公民权,则是作为政治国家成员的个人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